证券代码:600792 证券简称:云煤能源
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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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 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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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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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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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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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东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为公司200万吨/年焦化环保搬迁转型升级项目融资提供担保,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质押其所持公司部分股份共计268,128,600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9)。
三、 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以位于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200万吨焦化项目1#地块及按融资占比确定的项目资产作为抵押,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申请项目贷款,用于公司200万吨/年焦化环保搬迁转型升级项目建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0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8月24日、2022年10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司关于以自有资产抵押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2)、《公司关于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88)。
四、 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2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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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李树雄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戚昆琼会计机构负责人:杨四平
合并利润表
2022年1—9月
编制单位: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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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 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 0 元。
公司负责人:李树雄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戚昆琼会计机构负责人:杨四平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2年1—9月
编制单位: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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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李树雄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戚昆琼会计机构负责人:杨四平
2022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0792 证券简称:云煤能源 公告编号:2022-098
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前三季度主要经营数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八号—化工》有关规定和披露要求,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前三季度主要经营数据如下:
一、主要产品的产量、销量及收入实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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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主要原材料的采购量、消耗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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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数据来源及风险提示
以上经营数据信息来源于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数据,且未经审计,仅为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概况之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0792 证券简称:云煤能源 公告编号:2022-099
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落实施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而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解释第15号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2021年12月30日起施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印发解释第15号,对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简称“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亏损合同的判断进行了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一)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消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公司内部结算统一管理的资金,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存入财务公司的资金,在“货币资金”项目中列示;判断为亏损合同的,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试运行销售、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亏损合同的判断按照解释第15号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解释第15号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2021年12月30日起施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执行。施行“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对于在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解释第15号施行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将按照解释第15号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公司不涉及该项调整;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公司财务报表已按照上述规定列报,无需调整;施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对在首次施行解释第15号时尚未履行完所有义务的合同执行解释第15号,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解释第15号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不应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公司不涉及该项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政策变更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无需提请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预计不会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