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58 证券简称:银座股份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 主要财务数据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二、 股东信息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
■
■
三、 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1、莱芜银座置业有限公司系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2007年5月28日,本公司与莱芜银座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其位于莱芜市莱城区鲁中大街以南、文化路以东的莱芜银座城市广场房产用于商业经营,建筑面积46,000平方米,租赁期限20年。2009年,本公司增租了莱芜银座城市广场东侧自营商铺1-3层,租赁面积为4,913.71平方米,租赁期限18年。2019年,因经营需要,公司分公司莱芜银座商城与莱芜置业签订补充协议,将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租赁费各减少350万元,减租额合计700万元;同时新增租赁莱芜银座城市广场F6层,租赁面积为4,499.33平方米,租赁期限为8年,租赁期内租赁费共计706.51万元。2022年,在遵循原租赁合同基础上,公司分公司莱芜银座商城与莱芜置业签订补充协议,自2022年6月1日起终止6层租赁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赔偿相应损失。有关事项已披露于2007年5月29日、2009年12月24日、2019年12月10日、2022年7月1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中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至2022年7月28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48,423,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31%。本次权益变动后,中兆投资与深圳茂业合计持有5%以下。有关事项已披露于2022年6月17日至2022年7月29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3、山东银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座置业”)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向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起诉姜凯,要求判令姜凯向银座置业支付自2014年6月30日至房屋返还之日期间的损失(按照4375.34元/天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5月1日为1,252.66万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所有费用由姜凯承担。截至报告董事会审议日,银座置业已撤诉。有关事项已披露于2022年7月15日、2022年10月28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4、山东银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座置业”)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向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起诉董理,要求判令董理向银座置业支付自2014年6月30日至房屋返还之日期间的损失(按照2755.35元/天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5月1日为788.86万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所有费用由董理承担。截至报告董事会审议日,银座置业已撤诉。有关事项详见2022年7月15日、2022年10月28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5、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十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举布廷现先生、魏东海先生、刘冉先生(外部董事)作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刘冰先生、张志红女士作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选举吕元忠先生、桑建微先生作为公司第十三届监事会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与已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监事张云珠女士共同组成公司第十三届监事会。有关事项已披露于2022年8月25日、2022年9月10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6、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外部董事(非独立董事),采取固定津贴的形式,标准为每年5万元人民币(含税);公司支付独立董事津贴每人每年8万元人民币(含税),独立董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需的费用,可在公司据实报销。有关事项已披露于2022年8月25日、2022年9月10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7、经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选举布廷现先生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董事长;聘任张连营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职业经理人),聘任孙清龙先生、吴红女士、胡国栋先生、程晓勇先生、张林涛先生、姜磊先生、秦韶光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职业经理人),聘任魏东海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聘任徐宏伟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李亚莉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选举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公司四个专门委员会组成如下:战略委员会,召集人布廷现,委员张志红、魏东海;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张志红,委员刘冰、刘冉;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刘冰,委员布廷现、张志红;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刘冰,委员张志红、刘冉。经公司第十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选举吕元忠先生担任监事会主席。有关事项已披露于2022年9月10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8、公司股东深圳茂业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业百货”)曾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签订《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茂业百货将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22,426,049股质押给浙商证券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2022年9月21日,公司收到茂业百货《深圳茂业百货有限公司关于所持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解除质押的告知函》,茂业百货根据资金安排,提前归还了前述股票质押业务本金,并于2022年9月20日办理了所持公司无限售流通股22,426,049股解除质押登记手续。有关事项已披露于2022年6月17日、2022年9月22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9、临沂银座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沂银座”)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临沂翔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泰公司”),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出具了《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临沂银座的诉讼请求。临沂银座不服上述判决,向山东省 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出具判决书,判决撤销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13民初179号民事判决;临沂银座与翔泰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停车场管理服务协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临沂银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翔泰公司支付2022年6月30日之前欠付的租赁费用2,500万元及滞纳金;临沂银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翔泰公司支付自2022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解除之日欠付的租赁费用及滞纳金;临沂银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翔泰公司赔偿损失800万元;临沂银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翔泰公司返还移交涉案房屋,翔泰公司按时配合接收;驳回临沂银座和翔泰公司的其它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审判决后,翔泰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临沂银座,请求判令临沂银座支付翔泰公司租赁费用、滞纳金共计2,577.20万元。2022年5月24日,临沂银座收到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准许翔泰公司撤诉。有关事项已披露于2021年5月29日、2021年9月7日、2021年11月26日、2022年5月11日、2022年5月26日、2022年10月1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10、公司控股股东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集团”)于2022年6月23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了公司股份,并计划自此次增持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择机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数量不低于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且不超过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截至10月19日,商业集团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37,739,055股,占比26.4849%;商业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07,839,683股,占比 39.9641%。有关事项已披露于2022年6月24日至2022年10月20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四、 季度财务报表
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2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布廷现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魏东海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洪亮
合并利润表
2022年1—9月
编制单位: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魏东海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洪亮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2年1—9月
编制单位: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布廷现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魏东海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洪亮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22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布廷现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魏东海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洪亮
母公司利润表
2022年1—9月
编制单位: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布廷现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魏东海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洪亮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2022年1—9月
编制单位: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布廷现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魏东海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洪亮
2022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6日
股票代码:600858 股票简称:银座股份 编号:临2022-067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所属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撤诉,案件结案
●上市公司所属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案件受理费25元计入2022年当期费用,预计减少公司202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8.75元。最终数据将以经审计确认后的财务数据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山东银座置业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之子公司)
被告:董理
山东银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座置业”)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向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起诉董理,要求判令董理向银座置业支付自2014年6月30 日至房屋返还之日期间的损失及利息。具体事项详见2022年7月15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银座置业与董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银座置业于2022年10月9日向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公司近日收到《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鲁0104民初5501号】,裁定如下:
准许银座置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银座置业负担。
三、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案件受理费25元计入2022年当期费用,预计减少公司202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8.75 元。最终数据将以经审计确认后的财务数据为准。
本次进展系银座置业申请撤诉的裁定结果,公司将积极研究采取合法合规的应对措施,以最大限度的维护公司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8日
股票代码:600858 股票简称:银座股份 编号:临2022-068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所属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撤诉,案件结案
●上市公司所属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案件受理费25元计入2022年当期费用,预计减少公司202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8.75元。最终数据将以经审计确认后的财务数据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山东银座置业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之子公司)
被告:姜凯
山东银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座置业”)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向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起诉姜凯,要求判令姜凯向银座置业支付自2014年6月30日至房屋返还之日期间的损失及利息。具体事项详见2022年7月15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银座置业与姜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银座置业于2022年10月9日向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公司近日收到《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鲁0104民初5506号】,裁定如下:
准许银座置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银座置业负担。
四、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案件受理费25元计入2022年当期费用,预计减少公司202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8.75元。最终数据将以经审计确认后的财务数据为准。
本次进展系银座置业申请撤诉的裁定结果,公司将积极研究采取合法合规的应对措施,以最大限度的维护公司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8日
股票代码:600858 股票简称:银座股份 编号:临2022-069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季度经营情况简报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关于做好主板上市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重要提醒》要求,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将2022年第三季度主要经营数据披露如下:
一、2022年第三季度门店变动情况:
1、新开门店情况:三季度无新开门店。
另:泰安市政广场店于2022.10.1开业,建筑面积2.7万平方米,取得方式为租赁,地址位于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广场南侧。
2、关闭门店情况:三季度关闭1家门店。
■
3、拟新开门店情况:四季度无拟新开门店。
二、2022年第三季度零售行业主要经营数据:
1、主营业务分地区
■
2、主营业务分经营业态
■
本公告的经营数据未经审计,拟增加门店为公司计划,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承诺,敬请投资者注意。
特此公告。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