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马志超先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罗芳女士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俞蕾女士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无形资产较年初增长49%,开发支出较年初下降53%,主要由于新产品获证而从开发支出转入无形资产。
2、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下降57%,营业成本下降36%,主要由于天隆自2021年10月1日起未纳入合并范围、代理业务战略转型、欧洲疫情管控放开和海外新冠产品需求下降等因素的综合影响。
3、销售费用较上年同期下降46%,主要由于天隆自2021年10月1日起未纳入合并范围,同时上半年受疫情影响,宣传、差旅及维修服务费用同比减少。
4、所得税费用较上年同期下降91%,主要由于天隆自2021年10月1日起未纳入合并范围。
5、经营活动现金净额较上年同期下降80%,主要由于天隆自2021年10月1日起未纳入合并范围。
6、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净额较上年同期增加109%,主要由于上年度公司偿还了部分银行贷款导致现金流出,而今年随着天隆仲裁案件进展,被裁定财产保全的银行募集资金账户解冻,使得现金流入1.38亿元。
二、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二)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1、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披露了《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及摘要,公司拟采用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交易对方彭年才、李明、苗保刚、昱景同益合计持有的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和苏州天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隆公司”)38.00%股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各方正在有序推进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各项工作。本次交易尚需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并经有权监管机构核准后方可正式实施。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2021年8月21日、2021年8月31日、2022年3月15日、2022年7月26日、2022年8月6日、2022年8月24日和2022年10月1日分别披露了《重大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21-057)、《重大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74)、《关于重大仲裁进展暨公司提出仲裁反请求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5)和《重大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06)、《重大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53)和《关于SDV20210578仲裁案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056)(公告编号:2022-062)(公告编号:2022-087),披露了关于公司与天隆公司少数股东彭年才、李明、苗保刚、西安昱景同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各方签订的《关于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和苏州天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书》所引起的争议及仲裁进展情况。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第二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但尚未作出裁决。天隆公司少数股东和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各自向仲裁庭提交了《申请人关于和解谈判阶段性进展的汇报(三)及再次延长和解协商期限的申请》和《被申请人关于延长各方和解协商期限之申请书》。同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秘书处签发(2022)沪贸仲字第19241号文,仲裁庭决定同意再次给予各方和解协商期限,并要求各方在2022年10月31日前将协商结果告知秘书处。
3、公司于10月18日披露《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2),公司收到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1)解除对本公司在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SDV20210578 号仲裁裁决书生效前,行使所持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 62%股权的全部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案权、表决权、召集主持权、分红权、剩余资产分配权、任命董事、监事权)的禁止;解除通过委派的董事、监事对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在内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变更的禁止。(2)解除对本公司持有的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占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股权的 62%)、苏州天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占苏州天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股权的 62%)的查封。(3)就公司诉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准许公司撤诉。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就公司诉苏州天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准许公司撤诉。
4、公司于10月25日披露《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暨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2-093),关于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的股东珠海保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曾用名:珠海保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起诉李明、彭年才、苗保刚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公司收到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2022)粤0491民初3068号之三)。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准许原告珠海保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撤诉。公司于本次诉讼案件中未被要求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 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09月30日
单位:元
■
■
法定代表人:马志超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罗芳 会计机构负责人:俞蕾
2、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单位:元
■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元。
法定代表人:马志超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罗芳 会计机构负责人:俞蕾
3、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二) 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7日
■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1年度出具的审计意见为“无法表示意见”。
2、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变更原因:公司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和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安排及工作计划等情况,为更好地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公允性,公司拟改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公司2022年度的年度审计工作。
3、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对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异议。
4、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2012年2月9日,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首席合伙人梁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在1992年首批获得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2006年经PCAOB认可获得美国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执业资格,2010年首批获得H股上市公司审计业务资质,已加入大华国际会计公司(原马施云国际会计公司),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2、人员信息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264人,注册会计师1,498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929名。
3、业务规模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业务收入(经审计)30.98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27.51亿元,证券业务收入12.36亿元。2021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449家,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审计收费5.1亿元,其中,与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4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7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不存在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5、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24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纪律处分2次;54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25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纪律处分3次。
(二)项目组成员信息
1、基本信息
■
(1)项目合伙人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刘万富
■
(2)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刘冬林
■
(3)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李海成
■
2、项目组成员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上述人员过去三年没有不良记录。
(三)审计收费
1、审计费用定价原则
主要基于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工作员工的经验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定价。
2、审计费用同比变化情况
■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已连续23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在过去的审计服务中,立信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按进度完成了公司各项审计工作,其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情况和经营结果,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1年度,立信为本公司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原因
公司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和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安排及工作计划等情况,为更好地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公允性,公司拟改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公司2022年度的年度审计工作。
(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事宜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事先沟通说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要求,积极沟通做好后续相关配合工作。
三、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意见
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在查阅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的资格证照、有关信息和诚信记录等资料后,经审慎核查并进行专业判断,一致认可其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公司此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理由正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计委员会同意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请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以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本次聘请2022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审计工作量及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确定其年度审计费用并签署相关协议。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经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独立性、诚信状况、投资者保护能力及专业胜任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查,认为该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2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此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理由正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独立董事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议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在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等资质方面均符合相关规定,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能力和独立性,能够满足公司相关业务的工作要求,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充分、恰当。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认可其独立性及投资者保护能力。公司此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理由正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4、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5、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业证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7日
■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现对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会计估计变更概述
1、 会计估计变更的适用日期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自202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2、 会计估计变更的原因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应当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为了更加客观公正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使预计负债中产品售后服务费用计提的会计估计与实际情况更加接近,公司将定期结合现有维保期内仪器产品的存量情况,根据公司历史上仪器产品的售后服务实际发生水平,区分不同类别仪器产品计提仪器产品维保期内的售后服务费用。
3、 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估计
(1) 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估计
公司对自产仪器设备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售后服务费用,确认为预计负债;其他产品因发生的售后服务费用较小,公司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 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估计
通过定期分析公司历史上仪器产品的售后服务费用实际发生水平,结合现有维保期内仪器产品的存量,区分不同类别仪器产品,根据承诺的剩余维保月数乘以最近12个月单台月均售后服务费用,于各期末调整计提仪器产品维保期内的售后服务费用,并确认预计负债。
4、 审批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同意本次会计估计的变更。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等规定,上述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无需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对以往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影响。变更后的会计估计更能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会计信息更加客观、真实和公允,体现会计谨慎性原则。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后,预计对公司2022年度利润影响有限,具体金额取决于2022年度仪器产品销售装机情况。经公司初步测算,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此次会计估计变更导致公司2022年1-9月合并报表(未包含子公司西安天隆)利润总额减少199.01万元,占利润总额(未经审计)的2.37%。此次会计估计变更导致公司子公司西安天隆2022年1-9月预计减少利润总额355.54万元,占其当期利润总额(未经审计)的0.16%。
会计估计变更日前,假设运用该会计估计,预计减少2021年公司合并利润总额1,072.16万元,占2021年上市公司经审计利润总额的0.77%。。
三、 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以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估计的变更,是公司结合自身实际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能够真实、完整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使财务会计信息更加客观、真实和公允。
四、 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五、 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变更会计估计事项,其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计估计变更,能更真实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7日
■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会议”)通知于 2022 年10月23日以邮件方式送达各位董事,会议于2022年10月25日下午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马志超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7人,实际参会董事7人(包含4名独立董事)。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 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2022年度第三季度报告》
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22-096)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下同) 。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审计工作量及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确定其年度审计费用并签署相关协议。具体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7)。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公司本次会计估计的变更,是公司结合自身实际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能够真实、完整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使财务会计信息更加客观、真实和公允。具体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8)。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7日
■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会议”)通知于2022年10月23日以邮件方式送达各位监事,会议于2022年10月25日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谢岚女士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监事会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2022年度第三季度报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的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22-096)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下同)。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认可其独立性及投资者保护能力。公司此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理由正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具体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7)。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变更会计估计事项,其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计估计变更,能更真实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具体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8)。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0月27日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作为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议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等资质方面均符合相关规定,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能力和独立性,能够满足公司相关业务的工作要求,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充分、恰当。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独立董事签字:
张屹山 CHENCHUAN
陆德明 夏雪
2022年10月25日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议,发表如下意见:
一、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情况、独立性、诚信状况、投资者保护能力及专业胜任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查,认为该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2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此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理由正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独立董事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张屹山 CHENCHUAN
陆德明 夏雪
202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