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48 证券简称:高乐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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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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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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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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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因异度信息经营业绩不及预期,业绩承诺方须向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1.83亿元。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业绩承诺方相关业绩补偿款,公司已于2020年7月23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业绩承诺方履行业绩补偿义务。2020年9月1日,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就本案正式立案,并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为(2020)粤52民初291号,公司已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对业绩承诺方名下资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公司已收到了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0)粤52民初291号和(2020)粤52执保30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以及关于追加保全的(2021)粤52执保21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由于部分资产的保全期限到期,公司已申请续封,并已收到法院出具的(2021)粤52执保49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方张子和、周芳、深圳市明成创新科技企业(有限合伙)和陈晓玲已在本案中提出管辖权异议,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收到了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粤52民初291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张子和、周芳、深圳市明成创新科技企业(有限合伙)和陈晓玲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目前,被告方张子和、周芳、深圳市明成创新科技企业(有限合伙)和陈晓玲因不服前述裁定,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结果,公司将继续委托律师跟进该案件的审理工作。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 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09月30日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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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旭恩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杨旭恩 会计机构负责人:沈梅
2、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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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旭恩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杨旭恩 会计机构负责人:沈梅
3、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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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旭恩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杨旭恩 会计机构负责人:沈梅
(二) 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