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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2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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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24     证券简称:普利特     公告编号:2022-110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对外投资概述

  1、为提高集团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加快公司发展战略布局,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利特”、“公司”)与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海四达电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四达”)拟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PRET (HK) Trading Limited(普利特(香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普利特香港公司”)(暂定名,具体以香港相关部门的最终核准名称为准)。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的批准权限在公司董事会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已经审议通过本次对外投资事项。

  3、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PRET (HK) Trading Limited(普利特(香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2、公司拟注册地址:中国香港

  3、注册资本:1000万港元

  4、法定代表人:周文

  4、经营范围:主要从事国际进出口贸易

  5、股东及出资:

  ■

  上述信息以境外投资主管机关、发改委、商务部门及外汇管理部门等相关政府机关的备案或审批结果以及子公司注册地的相关部门最终核准结果为准。

  三、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设立香港子公司的目的

  公司本次投资设立香港子公司,是为了满足公司开展国际进出口贸易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符合公司长期战略规划布局。同时公司将依托香港国际航运中心的航运资源、配套服务及地理区位优势,充分发挥其在业务拓展、法律及税收制度、服务保障等方面的优势,积极开拓国际进出口贸易业务,为我公司进一步拓展全球业务奠定基础,提升公司的国际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二)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本次在香港投资设立子公司的事项,尚需获得境外投资主管机关、发改委、商务部门及外汇管理部门等相关政府机关的备案或审批,以及办理登记注册等相关手续。能否取得相关的备案或审批,以及最终取得备案或审批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2、因香港的法律制度、政策体系、商业环境、文化特征均与国内存在较大区别,本次对外投资存在一定的人才、管理和市场等方面的运营风险以及因跨国管理难度增加带来的管理风险。

  3、本次投资的实施是可以进一步扩大公司业务范围、优化公司业务结构、为实现公司全球化优秀新材料公司战略目标奠定基础。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0月25日

  证券代码:002324     证券简称:普利特      公告编号:2022-111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及孙公司

  银行授信及贷款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被担保对象江苏海四达电源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6月30日资产负债率(合并口径)为74.58%,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22年10月25日,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及孙公司银行授信及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为满足子(孙)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公司同意为控股子公司江苏海四达电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四达电源”)及其全资子公司江苏海四达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动力科技”)提供不超过人民币95,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终以银行等金融机构审批为准)。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上述担保具体担保金额及保证期间按具体合同约定执行。

  以上担保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方:

  1、江苏海四达电源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94年10月28日

  注册地点: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和平南路306号

  法定代表人:陈刚

  注册资本:28,346.00万元

  经营范围:电池及电池组(含新能源储能、新能源汽车用锂离子电池、电池组)、电池材料、电池零部件、电池设备、电池仪器仪表、电源管理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和租赁及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电池回收;新能源汽车销售、租赁及售后服务;电源设备、通信设备、通讯器材、电子元器件的制造与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一般项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电气机械设备销售;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制冷、空调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与本公司的关系:公司直接持有79.7883%的股权。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注:2021年12月31日/2021年度财务数据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2年6月30日/2022年1-6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关联关系:本次对被担保对象的担保不属于关联担保。

  信用情况:上述被担保对象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江苏海四达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8年08月22日

  注册地点:启东市汇龙镇牡丹江西路2288号

  法定代表人:陈刚

  注册资本:30,000万元

  经营范围:动力科技领域内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动力电池、仪器仪表制造、销售、租赁,自营和代理一般经营项目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本公司的关系: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海四达电源有限公司直接持有100%股权。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注:2021年12月31日/2021年度财务数据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2年6月30日/2022年1-6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关联关系:本次对被担保对象的担保不属于关联担保。

  信用情况:上述被担保对象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本次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方: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方:江苏海四达电源有限公司、江苏海四达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

  担保金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95,000万元。

  具体如下:

  (1)为江苏海四达电源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20,000万元提供担保,期限在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2)为江苏海四达电源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9,000万元提供担保,期限在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3)为江苏海四达电源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10,000万元提供担保,期限在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4)为江苏海四达电源有限公司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10,000万元提供担保,期限在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5)为江苏海四达电源有限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10,000万元提供担保,期限在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6)为江苏海四达电源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10,000万元提供担保,期限在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7)为江苏海四达电源有限公司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8,000万元提供担保,期限在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8)为江苏海四达电源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10,000万元提供担保,期限在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9)为江苏海四达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8,000万元提供担保,期限在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海四达电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动力科技为海四达电源全资子公司,海四达电源其他股东未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比例担保。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的对象,均是公司控股子(孙)公司,为满足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公司同意为其提供担保。由于公司持有海四达电源79.7883%股权,其他股东持股比例较低,公司处于绝对控制地位,对海四达电源及其子公司动力科技具有绝对的经营控制权,可及时掌握其资信状况,且海四达电源及其子公司动力科技资信状况良好,经营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公司为海四达电源及动力科技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因此其他股东未按出资比例提供担保。本次银行综合授信将有利于其经营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相违背的情况。

  五、独董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担保的对象均为公司的控股子(孙)公司,为满足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本次银行综合授信将有利于其经营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目前,海四达电源及动力科技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持股比例较低,公司处于绝对控制地位,对海四达电源和动力科技具有绝对的经营控制权,可及时掌握其资信状况,且海四达电源和动力科技资信状况良好,经营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公司已制定了严格的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程序,能有效防范对外担保风险,因此其他股东未按出资比例同比例提供担保。上述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的担保事项。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公司对控股子(孙)公司的担保总额度为人民币95,000万元,占公司2021年底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36.49%;截至本公告出具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余额为45,995.76万元(不含本次提供的担保金额),占公司2021年底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17.66%;上市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公司担保的情况,亦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0月25日

  证券代码:002324    证券简称:普利特    公告编号:2022-112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22年10月22日以通讯方式发出。

  2、本次董事会于2022年10月25日在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新业路558号本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3、本次董事会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

  4、董事长周文先生主持本次董事会。

  5、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各位董事对本次董事会会议议案逐项进行了认真审议,以现场与通讯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1、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联董事蔡莹回避表决,由其他6名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含分、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拟定了《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及资格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意见。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进行了审议,并发表了表示同意的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联董事蔡莹回避表决,由其他6名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

  为保证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进行了审议,并发表了表示同意的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联董事蔡莹回避表决,由其他6名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

  为保证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8)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等程序性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办理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办理已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继承事宜,终止公司本激励计划;

  9)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办理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其他事项。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予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联董事周文、周臻纶回避表决,由其他5名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员工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公司的凝聚力和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持员工队伍的稳定,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持续、健康、长远的发展。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定了《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进行了审议,并发表了表示同意的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联董事周文、周臻纶回避表决,由其他5名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

  为保证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进行,规范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保障公司员工的利益和权益,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员工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持公司核心员工队伍的稳定,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持续、健康、长远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定了《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关联董事周文、周臻纶回避表决,由其他5名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

  为保证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具体事宜,具体授权事项如下:

  (1)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2)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3)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4)授权董事会对《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作出解释;

  (5)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配股等再融资事宜作出决定;

  (6)授权董事会变更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及确定标准;

  (7)授权董事会签署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

  (8)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调整,授权董事会根据调整情况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9)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7、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的议案》

  为提高集团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加快公司发展战略布局,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利特”、“公司”)与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海四达电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四达”)拟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PRET (HK) Trading Limited(普利特(香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普利特香港公司”)(暂定名,具体以香港相关部门的最终核准名称为准),注册资金1000万港元。

  《关于拟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的批准权限在公司董事会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8、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及孙公司银行授信及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为满足子(孙)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公司同意为控股子公司江苏海四达电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四达电源”)及其全资子公司江苏海四达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动力科技”)提供不超过人民币95,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终以银行等金融机构审批为准)。

  《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及孙公司银行授信及贷款提供担保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9、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召开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关于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10月25日

  证券代码:002324       证券简称:普利特      公告编号:2022-113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22年10月22日以通讯等方式发出。

  2、本次监事会于2022年10月25日在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新业路558号本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3、本次监事会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

  4、监事会主席郭思斯女士主持本次监事会。

  5、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各位监事对本次监事会会议议案逐项进行了认真审议,以现场与通讯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1、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与会监事一致认为:《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核,与会监事一致认为:公司《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有助于保证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确保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范运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核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经对《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初步审核后,监事会认为:

  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综上所述,本次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于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4、会议以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系员工自愿参与,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参与对象的确定标准,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有助于充分调动公司员工对公司的责任意识,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核心骨干,进一步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

  因公司监事会主席郭思斯女士、监事张锴先生为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回避了对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表决。两位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后,公司监事会对本议案无法形成决议,因此将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直接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会议以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内容合法、有效。管理方法坚持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了公司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和规范运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公司监事会主席郭思斯女士、监事张锴先生为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回避了对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表决。两位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后,公司监事会对本议案无法形成决议,因此将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直接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2年10月25日

  证券代码:002324   证券简称:普利特   公告编号:2022-114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本次股东大会是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22年11月10日召开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 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11月10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11月10日(星期四)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1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11月3日(星期四),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二)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7、现场会议地点:上海青浦工业园区新业路558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拟审议的议案如下:

  1、审议《关于〈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审议《关于〈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审议《关于〈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5、审议《关于〈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6、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7、审议《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及孙公司银行授信及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于2022年10月25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1-3、7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议案4-6为普通决议事项,议案4-6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以上议案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需对中小投资者即对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独计票并披露。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司独立董事胡冰先生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1至议案3征集投票权,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被征集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对未被征集投票权的提案另行表决,如被征集人或其代理人未另行表决,视为放弃对未被征集投票权的提案的表决。

  三、提案编码

  ■

  四、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22年11月3日(星期四)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5:30。

  2、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持股凭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原件等办理登记手续;

  (3)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及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4)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须在2022年11月4日下午3点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不接受电话登记。

  3、登记地点:

  上海市青浦区工业园区新业路558号董事会办公室(信函登记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邮政编码:201707传真号码:021-51685255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六、其他事项:

  1、会议咨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上海市青浦区工业园区新业路558号)联系人:杨帆

  联系电话:021-31115900

  联系传真:021-51685255

  2、本次会议与会股东或代理人交通、住宿等费用自理。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10月25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投票程序如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324”,投票简称为“普利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2年11月10日9:15-9:25、9:30-11:30以及13:00-15:00。

  2、 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1月10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下称“受托人”)代理本人(或本单位)出席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该次股东大会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股东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本人(或本单位)对该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

  特别说明: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为准,对同一审议事项不得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指示。如果委托人对某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未作具体指示或者对同一审议事项有两项或两项以上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思决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委托人单位名称或姓名(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证券账户:

  委托人持股数量: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件号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2324     证券简称:普利特     公告编号:2022-115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胡冰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2年11月10日召开的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政府部门未对本报告书所述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任何意见,对本报告书的内容不负有任何责任,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一、征集人声明

  本人胡冰作为征集人,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就本公司拟召开的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议案征集股东委托投票权而制作并签署本报告书。征集人保证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不会利用本次征集投票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活动。

  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行动以无偿方式公开进行,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或网站上公告。本次征集行动完全基于征集人作为独立董事的职责,所发布信息未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征集人本次征集委托权已获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同意,征集人已签署本报告书,本报告书的履行不会违反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制度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产生冲突。

  二、公司基本情况及本次征集事项

  1、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普利特

  股票代码:002324

  法定代表人:周文

  董事会秘书:蔡青

  联系地址: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新业路558号

  联系电话:021-31115910

  联系传真:021-51685255

  电子邮箱:dsh@pret.com.cn

  邮政编码:201707

  2、本次征集事项

  由征集人针对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以下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提案一:《关于〈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提案二:《关于〈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提案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三、本次股东大会基本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四、征集人基本情况

  1、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胡冰先生,其基本情况如下:

  胡冰,男,上海人,原任世界500强企业百威英博集团公司(总部比利时)法务主管职务,曾任上海市申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专职律师,现任上海汉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0年获得复旦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法学硕士学位。

  胡冰先生于2022年7月22日至8月3日参加了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班学习,成绩合格,获得“深交所公司高管(独立董事)培训字(2207131086)号结业证。

  2、征集人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3、征集人目前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4、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本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五、征集人对征集事项的投票

  征集人作为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对《关于〈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投了赞成票。

  六、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截止2022年11月3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起止时间:2022年11月7日-2022年11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7:00)。

  (三)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公告进行委托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和步骤

  第一步: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其应按本报告书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第二步:委托投票股东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证券部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由公司证券部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为: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交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第三步: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第二步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并按本报告书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的,收到时间以公司证券部收到时间为准。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其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如下:

  联系地址: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新业路558号

  收件人: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邮政编码:201707

  电话:021-31115910

  传真:021-51685255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第四步:由见证律师确认有效表决票: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将对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提交的前述所列示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经审核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将由见证律师提交征集人。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报告书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报告书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六)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

  (七)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八)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征集人:胡冰

  2022年10月25日

  附件: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全文、《关于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在现场会议报到登记之前,本人/本公司有权随时按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征集投票权报告书确定的程序撤回本授权委托书项下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或对本授权委托书内容进行修改。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胡冰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

  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如下:

  ■

  注:此委托书表决符号为“√”,请根据授权委托人的本人意见,对上述审议项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勾,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超过一项或未选择的,则视为授权委托人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授权委托书复印有效;单位委托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量: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联系方式:

  委托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代码:002324            证券简称:普利特             公告编号: 2022-116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者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10月25日(星期二)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10月25日(星期二)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0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0月25日上午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青浦工业园区新业路 558 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周臻纶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名,代表股份526,740,53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9436%。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股份524,103,37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6835%。

  2、参加网络投票股东共4名,代表股份2,637,16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601%。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10名,

  代表股份79,753,26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8647%。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银行授信及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26,740,5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79,753,2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郑江文律师、张莎琳律师现场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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