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91 证券简称:长青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2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二、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二)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 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
法定代表人:于国权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马长庆 会计机构负责人:马琳
2、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单位:元
■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元。
法定代表人:于国权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马长庆 会计机构负责人:马琳
3、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二) 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4日
股票代码:002391 股票简称:长青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0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2年10月24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2年10月8日以通讯方式发送至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会议由董事长于国权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到董事7名,现场参会董事4名,独立董事龚新海先生、李钟华女士、骆广生先生以通讯方式参会,公司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并批准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对外披露
《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刊登于2022年10月25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沿江厂区实施腾退搬迁改建的议案》
《关于对公司沿江厂区实施腾退搬迁改建的公告》刊登于2022年10月25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刊登于2022年10月25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意见刊登于2022年10月25日巨潮资讯网。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刊登于2022年10月25日的巨潮资讯网。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鉴于公司拟对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12,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注册资本与股份总数相应变化,以及公司登记注册机关的更名,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刊登于2022年10月25日的巨潮资讯网。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22年11月10日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在江苏省扬州市文昌东路1006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尚需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刊登于2022年10月25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0月25日
股票代码:002391 股票简称:长青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1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2年10月24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2年10月8日以通讯方式发送至公司全体监事。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于国庆先生主持,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刊登于2022年10月25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沿江厂区实施腾退搬迁改建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沿江厂区实施腾退搬迁改建是在江苏省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深入贯彻落实长江大保护国家战略而提出。本次腾退搬迁改建项目已履行必要的备案和核准程序,生产工艺成熟可靠,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厂区布局,提升装置本质安全和清洁生产水平,项目建设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由于现沿江厂区生产装置将在新沿江厂区于2024年底建成投产后关停搬迁,原产能规模将被新生产厂区产能所覆盖,且本次腾退搬迁改建形成的损失将由政府进行补偿,预计补偿金额及资产处置收入能够覆盖腾退搬迁资产报废损失,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关于对公司沿江厂区实施腾退搬迁改建的公告》刊登于2022年10月25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和《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同意公司对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部分限制性股票12,000股进行回购注销。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刊登于2022年10月25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0月25日
股票代码:002391 股票简称:长青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3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公司沿江厂区
实施腾退搬迁改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沿江厂区实施腾退搬迁改建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腾退搬迁改建概述
为贯彻落实长江大保护国家战略,根据江苏省、扬州市等政府部门要求,公司计划总投资约15亿元,在扬州市江都经济开发区沿江一公里内的厂区以北沿江一公里外购置约363亩工业用地,用于对现有沿江厂区生产装置的腾退搬迁,公司计划于2024年底完成此次腾退搬迁改建工作。
二、腾退搬迁改建情况
(一)腾退搬迁改建的原则
1、不增加和改变产品种类、不扩大产能;
2、优化厂区布局,提升安全环保水平。
(二)腾退搬迁改建投资规模和建设期
计划总投资15亿元,新征用363亩工业用地,于2024年底建成投产,产能规模为年产12000吨农药原药项目。
(三)腾退搬迁改建项目备案和核准程序
■
(四)腾退搬迁改建损失和补偿
本次腾退搬迁改建损失主要系沿江现有厂区资产拆除报废形成的损失,将由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政府参照《江都区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提升实施方案》、《江都区促进招商引资六条政策》等规定给予损失补偿。
三、腾退搬迁改建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腾退搬迁改建是在江苏省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深入贯彻落实长江大保护国家战略而提出。本次腾退搬迁改建项目已履行必要的备案和核准程序,生产工艺成熟可靠,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厂区布局,提升装置本质安全和清洁生产水平,项目建设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由于现沿江厂区生产装置将在新沿江厂区于2024年底建成投产后关停搬迁,原产能规模将被新生产厂区产能所覆盖,本次腾退搬迁改建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5日
股票代码:002391 股票简称:长青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4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股份数量总计12,000股,回购价格为4.16元/股。
2、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将由649,604,550股减少为649,592,550股,公司注册资本由649,604,550元相应减少至649,592,550元。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和《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等相关规定,公司有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董事会同意对该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12,000股进行回购注销,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19年10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以及《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二)2019年10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19年10月23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披露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19年限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并通过公司官网公示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时间为2019年10月23日至2019年11月1日。在公示的时限内,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2019年11月2日,公司公告了《监事会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四)2019年11月5日和2019年11月6日(每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王韧女士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召开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
(五)2019年11月8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19年11月9日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六)2019年11月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法律意见书。
(七)2020年4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有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董事会同意对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80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八)2020年5月12日,公司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截止2020年5月27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800,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
(九)2020年10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受新冠疫情突发事件等原因影响,公司实现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定的业绩指标的客观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为更好的达到激励效果,董事会同意修订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部分业绩考核指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指标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十)2020年11月9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十一)2020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11名激励对象所持共6,359,97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十二)2021年4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对11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6,411,931股进行回购注销,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十三)2021年5月13日,公司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截止2021年5月26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6,411,931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
(十四)2022年4月1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对110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4,300,000股进行回购注销,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十五)2022年5月12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截止2022年5月26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4,300,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
(十六)2022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对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12,000股进行回购注销,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1、回购注销原因,数量
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之“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规定:“(二)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鉴于激励对象邱枫先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对该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2,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回购注销价格
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上述该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16元/股,并按时足额缴纳了认购款项。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之“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之“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上述该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自完成股份授予登记至本公告日,公司在2020年6月实施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时派发了现金红利,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元(含税),在2021年6月实施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时派发了现金红利,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元(含税),在2022年6月实施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时派发了现金红利,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元(含税),股权激励限售股的股息由公司自行派发。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之“第十二章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之“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六)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鉴于本次回购的限制性股票12,000股现金红利未予以发放,故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回购价格无需进行调整,回购注销数量仍为12,000股,回购价格仍为授予价格4.16元/股。本次回购注销数量占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21,999,901股的0.0545%,占回购注销前公司股份总数649,604,550股的0.0018%。
3、回购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回购12,000股限制性股票,预计支付回购价款49,920元,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
四、本次回购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鉴于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需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12,000股进行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和《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按照《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及相关程序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
六、监事会的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和《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同意公司对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部分限制性股票12,000股进行回购注销。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原因、回购数量和价格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就本次回购注销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八、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5日
股票代码:002391 股票简称:长青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5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减资的基本情况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和《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等相关规定,公司有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董事会同意对该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12,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4.16元/股。
根据以上决议内容,公司将回购注销该名激励对象所持限制性股票12,000股。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减少12,000股,注册资本将减少12,000元,即公司总股本将由649,604,550股减少为649,592,550股,公司注册资本由649,604,550元相应减少至649,592,550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10月25日登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二、债权人通知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公司债权人均有权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本通知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本公司申报债权,并可根据合法债权文件及凭证向本公司要求履行偿还债务之义务或者要求本公司为该等债权提供有效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之约定继续履行。债权人可采用信函、邮件或传真的方式申报,具体如下:
1、申报所需材料:
(1)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2)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债权申报登记地点:江苏省扬州市文昌东路1006号,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3、申报时间:2022年10月25日至2022年12月8日,工作日上午 8:30-11:30,下午13:00-17:00
4、联系人:马长庆、肖刚
5、联系电话:0514-86424918
6、传真号码:0514-86421039
7、邮政编码:225200
8、电子邮箱:irm@jscq.com
9、以传真或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公司相应系统收到文件日为准,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5日
股票代码:002391 股票简称:长青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6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会议决定于2022年11月10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就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事项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1月10日(星期四)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11月10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10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1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股权登记日:2022年11月4日(星期五)
6、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扬州市文昌东路1006号公司会议室。
7、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包括本人出席及通过填写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3)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出现多次投票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8、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2022年11月4日(星期五)下午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不能亲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任的中介机构代表及董事会邀请的特约嘉宾。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的事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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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上述议案已经2022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2022年10月25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2、议案1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持股5%以下(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议案1、议案2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提案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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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和证券账户卡进行登记,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代表持出席者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和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行登记;
(3)异地股东可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须在2022年11月9日17:00点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证券部,传真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2、登记时间:2022年11月9日(星期三)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3、登记地点: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文昌东路1006号)
五、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参加网络投票时涉及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一)
六、其它事项
1、本次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2、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会议的进程另行通知;
3、会议联系方式
地址: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文昌东路1006号
联系电话:0514-86424918;传真:0514-86421039;邮政编码:225200
联系人:马长庆 肖刚
4、相关附件
附件一: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二:参会股东登记表
附件三: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5日
附件一: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
一、采用交易系统投票的投票程序
1、投票代码:362391;投票简称:长青投票。
2、议案设置及表决意见
(1)议案设置
本次股东大会对应提案名称及编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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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本次股东大会设置总议案,100代表总议案。1.00代表议案1,2.00代表议案2,以此类推。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通过交易系统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即如果股东先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相关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股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2年11月10日(星期四)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2年11月1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参会股东登记表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参会股东登记表
截止2022年11月4日(星期五)15:00交易结束时,本单位(或本人)持有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391)股票,现登记参加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
股东账号: 持有股数: 股
联系电话: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股东签字(盖章):
附件三: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本机构(委托人)现为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青股份”)股东,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身份证号 )代理本人/本机构出席长青股份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提交该次会议审议的所有议案行使表决权,并代为签署该次股东大会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股东大会结束时止。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表决指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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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请在“同意”、“反对”或“弃权”栏之一打“√”,都不打或多打“√”视为弃权。
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1、是 □ 2、否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如委托人是法人股东,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委托人公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户:
委托人持股数(股):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2022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