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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22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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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08 证券简称:景峰医药 公告编号:2022-062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湖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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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下称“湖南证监局”)下达的《关于对景峰医药、叶湘武、黄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28号)(下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叶湘武、黄华:

  据查,2020年5月、2020年9月,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峰医药”或“公司”)分别转让所持控股子公司海门慧聚药业有限公司43%、20%的股权,上述股权转让在2020年年报中合计确认投资收益3.36亿元。2021年8月30日,景峰医药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提示性公告》称,上述股权转让的会计处理存在差错,经重新计算后,调减2020年度利润总额1.07亿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绝对值的9.38%。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景峰医药以及负有主要责任的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叶湘武、财务总监黄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实披露经营业绩;充分吸取教训,全面提升管理层合规意识,加强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和监督,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你们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公司及相关人员将深刻汲取教训,以此为戒,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提高财务核算水平,杜绝上述事项再次发生,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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