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基本情况
2022年7月5日、7月22日,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2022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红河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农业银行弥勒市支行申请最高额3,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暨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为解决红河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河天然气公司”)的流动资金需求,同意红河天然气公司向农业银行弥勒市支行申请最高额3,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并同意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关于红河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农业银行弥勒市支行申请最高额3,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暨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3)详见2022年7月6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于日前收到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与农业银行弥勒市支行签署完毕的《保证合同》(合同编号:53100120220022010),为了确保农业银行弥勒市支行与红河天然气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3010120220001635,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约定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本次担保在公司董事会2022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勒市支行
保证人: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本金金额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短期流动资金借款,本金数额为人民币叁仟万元整。
2、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3、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含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104,058.67万元,占公司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23.57%;公司(含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进行的担保;无逾期对外担保,不存在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勒市支行与红河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3010120220001635);
2、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勒市支行签署的《保证合同》(合同编号:53100120220022010)。
特此公告。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