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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2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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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9月主要经营情况公告

  证券代码:600378   证券简称:昊华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2-060

  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9月主要经营情况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2022年1-9月主要经营情况

  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科学至上”核心理念为指引,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贯彻落实“十四五”规划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按照“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聚焦全面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和卓越运营能力,扎实开展提质增效专项行动,把稳增长放在更加突出位置,着力为稳定经济大盘作出应有贡献。

  公司大力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确保在建项目顺利达产达效,各重点项目建设按计划稳步推进,新建项目产能逐步释放。科技研发取得良好进展,产品结构进一步优化,新产品市场投入加快。积极践行卓越运营,打造精细化管理平台,成本费用管控得力。公司2022年1-9月经营态势良好,核心业务板块订单充足,需求稳定,主要产品价格稳中有升,主要装置运行良好,为公司完成全年经营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经初步核算,2022年1-9月,公司预计实现营业收入64亿元左右、同比增长23%左右,预计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6亿元左右、同比增长18%左右。

  二、说明事项

  (一)上述主要经营数据为初步核算数据,仅作为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阶段性概况之参考,不能以此推算公司全年业绩情况,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0月21日

  证券代码:600378   证券简称:昊华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2-061

  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中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昊贸易”)、西南化工(眉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眉山公司”)、中昊晨光(自贡)氟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晨光自贡氟材料”),上述公司均为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华科技”或“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各层级全资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公司为中昊贸易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8,000万元;公司全资子公司西南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院”)为眉山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3,980万元;公司为晨光自贡氟材料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46,000万元;公司全资子公司中昊晨光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昊晨光”)为晨光自贡氟材料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15,000万元。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为中昊贸易已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700万元、西南院为眉山公司已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中昊晨光为晨光自贡氟材料已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该担保事项已经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逾期的情形。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1.为支持公司全资子公司中昊贸易业务发展,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由公司为中昊贸易提供总额为4,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为支持公司全资子公司中昊贸易业务发展,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由公司为中昊贸易提供总额为4,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为支持西南院全资子公司眉山公司清洁能源催化材料产业化基地项目建设,西南院与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由西南院为眉山公司提供总额为23,98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为支持中昊晨光全资子公司晨光自贡氟材料2.6万吨/年高性能有机氟材料项目的建设,昊华科技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由昊华科技为晨光自贡氟材料提供总额为22,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为支持中昊晨光全资子公司晨光自贡氟材料2.6万吨/年高性能有机氟材料项目的建设,中昊晨光与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由中昊晨光为晨光自贡氟材料提供总额为115,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为支持中昊晨光全资子公司晨光自贡氟材料2.6万吨/年高性能有机氟材料项目的建设,昊华科技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签订《保证合同》,由昊华科技为晨光自贡氟材料提供总额为24,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本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1.2022年3月29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通讯)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2022年度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计划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22年4月18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讯)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讯)均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2022年度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计划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披露的《昊华科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讯)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8)和《昊华科技关于2022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14)。

  3.2022年5月18日,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2022年度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计划的议案》,为了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周转及补充流动资金和项目建设投资的资金需求,并综合考虑公司各层级子公司总体融资及其他经营活动担保需求情况,股东大会同意为各层级子公司(包括已设及新设)提供总额不超过42亿元的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根据融资品种和具体项目确定,在总体担保额度内,根据各层级子公司(包括已设及新设)实际情况,担保额度可以在公司各层级子公司(包括已设及新设)之间进行调剂。同时,股东大会同意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进一步授权公司经理层在42亿元额度内决定和办理具体担保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有关文件。授权期限自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披露的《昊华科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29)和2022年5月12日披露的《昊华科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本次担保属于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并在有效期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因公司担保近期发生频次较高,且均在审议通过的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内发生,同时为便于投资者了解公司阶段时间内对外担保情况,公司汇总披露实际发生的担保情况。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中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1.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2.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小营路19号A座901室

  3.法定代表人:黄永堂

  4.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万元

  5.经营范围:化肥、化工原料、化工产品、医药原料、化学矿产品、化工装备、机械设备、建筑材料、轻工产品、纺织品、林产品、农用化工产品的销售、仓储;销售汽车(不含九座以下乘用车)及零配件、家用电器、电子产品、仪器仪表;化工原料的生产;进出口业务;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不含中介);不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范围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为准)。

  6.中昊贸易为昊华科技全资子公司。

  7.中昊贸易经营状况良好。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中昊贸易经审计的合并范围内资产总额为15,493.14万元,负债总额为9,921.71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9921.71万元),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为5,571.42万元。

  (二)西南化工(眉山)有限公司

  1.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2.住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农林路13号

  3.法定代表人:郑珩

  4.注册资本:人民币16,000万元

  5.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剂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工业工程设计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工程管理服务;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仪器仪表制造;仪器仪表销售;机械设备销售;会议及展览服务;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治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废物经营;检验检测服务;特种设备制造;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建设工程设计;各类工程建设活动;道路货物运输(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6.眉山公司为昊华科技全资子公司西南院的全资子公司。

  7.眉山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截至2021年12月31日,眉山公司经审计的合并范围内资产总额为5,433.10万元,负债总额为21.97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21.97万元),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为5,411.13万元。

  (三)中昊晨光(自贡)氟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1.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2.住所: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沿滩镇兴元路西段1号

  3.法定代表人:李嘉

  4.注册资本:人民币8亿元

  5.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新型膜材料制造、新型膜材料销售、热力生产和供应、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管理服务。(以上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晨光自贡氟材料为昊华科技全资子公司中昊晨光的全资子公司。

  7.晨光自贡氟材料经营状况良好。截至2021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6,711万元,负债总额11.67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11.67万元),净资产6,700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1.协议签署时间:2022年6月11日

  2.协议双方:

  甲方(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

  乙方(保证人):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范围:

  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赁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赁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赁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赁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4.保证方式: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

  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赁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赁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赁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赁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二)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1.协议签署时间:2022年8月30日

  2.协议双方:

  甲方(保证人):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支行

  3.保证范围:

  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所有费用,计入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但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4.保证方式:

  甲方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自被担保的债权确定之日起,至被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完毕,若主合同债务人发生未依约履行偿债义务的情形,乙方有权直接向甲方追偿,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清偿相应的债务。

  5.保证期间: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前款所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据法律或主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保,则垫款之日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三)与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1.协议签署时间:2022年10月12日

  2.协议双方:

  甲方(保证人):西南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乙方(债权人):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3.保证范围:

  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及其他所有主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4.保证方式:

  甲方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主合同债务人不按主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乙方有权直接向甲方追偿,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权。

  5.保证期间: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两年,即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前款所述“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四)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1.协议签署时间:2022年9月27日

  2.协议双方:

  甲方(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支行

  乙方(保证人):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范围:

  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赁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赁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赁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赁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4.保证方式: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

  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赁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赁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赁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赁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五)与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1.协议签署时间:2022年10月13日

  2.协议双方:

  甲方(保证人):中昊晨光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乙方(债权人):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3.保证范围:

  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及其他所有主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4.保证方式:

  甲方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主合同债务人不按主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乙方有权直接向甲方追偿,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权。

  5.保证期间: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两年,即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前款所述“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六)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签订《保证合同》

  1.协议签署时间:2022年10月20日

  2.协议双方:

  甲方(保证人):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债权人):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

  3.保证范围:

  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4.保证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甲方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应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乙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乙方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子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和重大项目建设,保障其业务持续、稳健发展;本次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被担保对象具备偿债能力,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被担保人均为公司各层级全资子公司,公司对上述子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

  五、董事会意见

  2022年4月18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讯)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2022年度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计划的议案》。为了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周转及补充流动资金和项目建设投资的资金需求,并综合考虑公司各层级子公司总体融资及其他经营活动担保需求情况,董事会同意公司为各层级子公司(包括已设及新设)提供总额不超过42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根据融资品种和具体项目确定,在总体担保额度内,根据各层级子公司(包括已设及新设)实际情况,担保额度可以在公司各层级子公司(包括已设及新设)之间进行调剂。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昊华科技及所属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343,38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5.28%;昊华科技对所属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204,4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6.97%。

  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1日

  报备文件:

  1. 昊华科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讯)决议

  2. 昊华科技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讯)决议

  3.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通讯)决议

  4. 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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