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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2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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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2-094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目前,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安云谷”)拟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签署《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在《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内签订的业务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1亿元,担保期限为24个月。公司将根据后续工作安排与建设银行在上述担保额度内签署具体的业务合同。

  本事项已经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全票同意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担保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7254810917

  3.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4. 注册地址:昆山开发区夏东街658号1801室

  5. 法定代表人:张德强

  6. 总股本:138,319.0446万元人民币

  7. 成立日期:1998年1月7日

  8. 经营范围:显示器及模块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上述研发、生产限下属公司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注:2021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2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0. 经查询,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甲方):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鉴于乙方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连续办理下列第(一)至(五)项授信业务而将要及/或已经与债务人在主合同签订期间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在主合同签订期间签订的上述合同、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下称“主合同”)。

  (一)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

  (二)承兑商业汇票;

  (三)开立信用证;

  (四)出具保函;

  (五)其他授信业务:贸易融资类业务等。

  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保证范围

  一、本保证的担保范围为:

  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壹亿元整的本金余额以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二、如果甲方根据本合同履行保证责任的,按甲方清偿的本金金额对其担保的本金的最高额进行相应扣减。

  三、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主合同签订期间,仍然属于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主合同签订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第二条 保证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期间

  一、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二、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第四条 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能够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有利于顺利开展经营业务,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审批程序合法,符合相关规定。有利于推动公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为1,743,441.85万元,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28.2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951,300.29万元,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9.96%,对子公司担保为792,141.55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六、备查文件

  1.《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

  2.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2-095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孙公司向银行

  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目前,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显光电”)因生产经营的需要,拟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申请最高额度为人民币2.5亿元的综合授信,综合授信额度使用期限为12个月。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拟与光大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综合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担保额度不计入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2年度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范围内。

  本事项已经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全票同意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6677344A

  3.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 注册地址:昆山开发区龙腾路1号4幢

  5. 法定代表人:刘德广

  6. 注册资本:670,715.246304 万元人民币

  7. 成立日期:2012年11月19日

  8. 经营范围:新型平板显示产品及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禁止经营的除外;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注:2021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2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0.国显光电为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江苏维信诺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控股 92.88%的公司,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持有国显光电7.12%的股权,国显光电未进行信用评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业务联系。

  三、《综合授信协议》的主要内容

  受信人(甲方):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授信人(乙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

  第一条 最高授信额度和具体授信额度

  1. (一)本协议项下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最高授信额度(本外币合计,外币按本协议签署之日的基准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为人民币贰亿伍仟万元整。

  (二)甲乙双方共同确认,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受信人与授信人于2021年10月签署的《综合授信协议》(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项下未结清业务授信额度或业务协议全部纳入本协议项下的授信额度管理,同时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担保/保证均涵盖前述《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全部未结清业务。

  2. 上述最高授信额度中,具体业务的具体授信额度为:

  一般贷款:具体授信额度为人民币贰亿伍仟万元整。

  第二条 授信期限

  最高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为:12个月。

  具体业务的期限以具体业务合同的约定为准,但每笔具体业务项下的具体授信额度的开始使用日期不得晚于上述最高授信额度有效使用期限的截止日(含)。

  第三条 最高授信额度与具体授信额度的使用

  1. 在本协议约定的最高授信额度及其有效使用期限内,甲方可一次或分次逐笔向乙方申请使用各具体授信额度;乙方根据甲方的信用状况,结合乙方的信贷政策,根据本协议约定具体确定甲方申请的具体业务的名称、金额和期限。

  2. 关于循环使用的规定:在本协议约定的最高授信额度有效使用期限内,甲方可循环使用具体授信额度,即任一具体业务项下的债务得以全部清偿后,该具体业务所占用的具体授信额度可继续由新的同类具体业务使用;但根据乙方要求不得循环使用的除外。

  3. 办理具体业务时,甲、乙双方应签订具体业务合同,如具体业务合同与本协议规定不一致时,应以具体业务合同为准。

  第四条 担保

  为保证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得到清偿,采用如下担保方式:

  保证人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乙方分别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其他方式由苏州国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根据具体项下业务逐笔签订保证合同。

  第五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

  授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

  第一条总则

  为了确保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信人”)与授信人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的履行,保证人愿意向授信人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担保受信人按时足额清偿其在《综合授信协议》项下将产生的全部债务。

  第二条 定义

  主合同:是指授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以及授信人与受信人根据《综合授信协议》就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所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

  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是指授信人根据《综合授信协议》向受信人提供包括本外币贷款、贸易融资、贴现、承兑、信用证 、保函、保理、担保等表内外信用发放形式(统称:“具体授信业务”)时,与受信人所签订的单笔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

  第三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

  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依据《综合授信协议》授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保证范围内,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贰亿伍仟万元整。

  保证人与授信人共同确认,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协议项下的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主债权涵盖授信人与受信人于2021年10月签署的《综合授信协议》(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项下的全部未结清业务。

  第四条 保证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 保证范围

  1.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2. 授信人用于表明任何被担保债务或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证明,除非有明显错误,应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最终证据,对保证人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 保证期间

  《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第七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保证人和授信人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对象国显光电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江苏维信诺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其92.88%的股权,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持有国显光电7.12%的股权。虽然国显光电并非公司全资控股,但公司对其在经营管理、财务、投资、融资等重大方面均能有效控制,风险处于公司有效控制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国开基金未提供同比例担保或反担保。

  公司为下属控股公司担保,有利于拓宽子公司融资渠道,能够保证公司持续、稳健发展,属于下属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被担保方资产优良,虽然国显光电未提供反担保,但公司对其有绝对的控制权,风险均处于公司有效控制下,不会给公司带来较大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为控股孙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信用担保能够满足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审批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为控股孙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能够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未侵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为1,743,441.85万元,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28.2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951,300.29万元,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9.96%,对子公司担保为792,141.55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九、备查文件

  1.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 《综合授信协议》;

  5. 《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2-096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为进一步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降低上市公司治理风险,促进公司管理层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保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有关规定,公司拟为公司和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因本事项与全体董事、监事有利害关系,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本议案将直接提交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董监高责任险具体方案

  投保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险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以公司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的范围为准);

  赔偿限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年(具体以公司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的数额为准);

  保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年(具体以公司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的数额为准);

  保险期限:12个月(后续可每年续保或重新投保)。

  为提高决策效率,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在上述权限内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购买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确定保险公司;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他保险条款;选择及聘任保险经纪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相关的其他事项等),以及在今后保险合同期满时或之前办理续保或者重新投保等相关事宜。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公司购买董监高责任险有利于完善公司风险控制体系,保障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此次购买董监高责任险,有利于完善公司风险控制体系,保障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促进相关责任人员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2-097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2年11月4日(星期五)下午14:30召开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2年11月4日(星期五)下午14:3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2022年11月4日上午9:15至2022年11月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2年11月4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五)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六)股权登记日:2022年11月1日(星期二)

  (七)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凡是于2022年11月1日(星期二)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八)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7号楼环洋大厦二层。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提案名称和提案编码:

  ■

  提案1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提案2涉及的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提案披露情况

  上述提案已经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于2022年10月20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等相关公告。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一) 登记时间:2022年11月3日(星期四)17:00止。

  (二) 登记方式:

  1、 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券账户卡;

  2、 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

  3、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证券账户卡;

  4、 由代理人代表个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代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亲笔签署的股东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

  5、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应向大会登记处出示前述规定的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并向大会登记处提交前述规定凭证的复印件。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应包含上述内容的文件资料(信函或传真以2022年11月3日17:00前送达公司为准)。

  (三)登记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7号楼环洋大厦二层。

  (四)特别提醒: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请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关注防控政策,鼓励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确需现场参会的,请务必确保本人体温正常、无呼吸道不适等症状,参会当日须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具,做好个人防护;会议当日公司会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对前来参会者进行体温测量和登记,体温正常、北京市健康码和行程码均为绿色方可现场参会,否则不得参会,请予以配合。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其他事项

  (一)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7号楼环洋大厦二层

  (二)邮政编码:100085

  (三)联系电话:010-58850501

  (四)指定传真:010-58850508

  (五)电子邮箱:IR@visionox.com

  (六)联 系 人:郑鹏远

  (七)会议费用:与会股东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六、备查文件

  1、《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通知。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387”,投票简称为“维信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2年11月4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1月4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2年11月4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单位)作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出席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没有明确投票指示的,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见投票。有效期自签署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本人(本单位)对该次会议审议的各项提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

  (说明:1、请在 “同意”或“反对”或“弃权”空格内填上“√”。投票人只能表明“同意”、“反对”或“弃权”中的一种意见,涂改、填写其他符号、多选或不选的表决票无效,按弃权处理;2、本授权委托的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3、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4、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单位印章。)

  委托人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有股份性质:

  委托人持股数量:股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名称(签字):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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