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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2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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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95 证券简称:精艺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6
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况

  (一)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艺股份”“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粤0606民初31378号),公司与上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实公司”)、林振因合同纠纷(以下简称“案件一”)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涉及金额为96,279,750元,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7.54%。

  (二)公司子公司广东精艺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艺销售”)近日分别收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粤0606民初19221号)和《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粤0606民初19224号),精艺销售与南通恒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重庆中林林产品有限公司、北京福盛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张杰明、郑文贤、许金民、蔡铁强因合同纠纷(以下简称“案件二”);精艺销售与南通旷弘贸易有限公司、重庆中林林产品有限公司、北京福盛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张勉芳、郑文贤、许金民、蔡铁强因合同纠纷(以下简称“案件三”),精艺销售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二、案件三涉及金额合计为125,196,706.20元,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9.80%。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诉讼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

  原告: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西海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卫国

  被告一:上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业盛路188号A-522室

  法定代表人:林振

  被告二:林振,男,住上海市长宁区黄金城道717弄**号****室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上实公司买入“21上实01”债券(债券代码196755),并向原告支付本金及收益,自2021年8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现暂计至2022年8月30日为90,525,000元;

  2、请求判令上实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9,00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5日起至全部欠款给付完毕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暂计至2022年8月30日为117万元);

  3、被告林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被告林振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第一、二项诉讼请求合计确定款项的5%),暂计至2022年8月30日为4,584,750元;

  上述款项合计96,279,750元。

  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及其他与诉讼有关的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二)案件二

  原告:广东精艺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西海村委会北围工业大道11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卫国

  被告一:南通恒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市余东镇金凤花园8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张杰明

  被告二:重庆中林林产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月台路18号口岸贸易服务大厦B1单元5楼503-614室

  法定代表人:王时

  被告三:北京福盛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村惠河南街1101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郑航群

  被告四:张杰明,男,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月塘镇洋埭村****号

  被告五:郑文贤,男,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月塘乡洋埭村****号

  被告六:许金民,男,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月塘乡联星村****号

  被告七:蔡铁强,男,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涵西街道南宫口路****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52,349,702.4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9,811,140.62元,合计72,160,843.02元。

  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费用由七被告承担。

  (三)案件三

  原告:广东精艺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西海村委会北围工业大道11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卫国

  被告一:南通旷弘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余东镇凤城路171号内1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勉芳

  被告二:重庆中林林产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月台路18号口岸贸易服务大厦B1单元5楼503-614室

  法定代表人:王时

  被告三:北京福盛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村惠河南街1101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郑航群

  被告四:张勉芳,男,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月塘乡洋埭村****号

  被告五:郑文贤,男,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月塘乡洋埭村****号

  被告六:许金民,男,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月塘乡联星村****号

  被告七:蔡铁强,男,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涵西街道南宫口路****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37,733,718.5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5,302,144.68元,合计53,035,863.20元。

  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费用由七被告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情况如下:

  ■

  2、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本次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粤0606民初19221号)

  (二)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粤0606民初19224号)

  (三)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粤0606民初31378号)

  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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