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落实施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而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准则。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 2021 年12月30日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规定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简称“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并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旧政策衔接规定,需对首次施行解释第15号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进行追溯调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
根据解释第15号,企业试运行销售,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消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并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试运行销售按照解释第 15 号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按解释第15号要求核算试运行销售。
(五)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解释第15号相关规定,需对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1日发生的试运行销售进行追溯调整,公司无此情形。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政策变更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无需提请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预计不会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