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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1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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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937       证券简称:丽岛新材         公告编号:2022-050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公告了《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3),因公司聘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担任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完成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持续督导工作由国泰君安证券承接。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近日公司(协议中简称“甲方”)、国泰君安证券(协议中简称“丙方”)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协议中简称“乙方”)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777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由主承销商国金证券采用公开发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222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9.59元,共计募集资金50,078.9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8,078.98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42,000.0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7〕33030004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发生变更,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签署后公司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另有一个募集资金专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事项仍在办理中。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作为甲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作为乙方,国泰君安证券作为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邱刘振、邓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二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特此公告。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603937  证券简称:丽岛新材  公告编号:2022-051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七天通知存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理财受托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本次委托理财金额:2,000万元人民币

  ●委托理财产品名称:七天通知存款

  ●履行的审议程序:2021年12月8日,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额度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可以滚动使用。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蔡征国先生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相关事宜。具体详见2021年12月10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公司指定披露的媒体上的《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4)。

  一、 本次委托理财概况

  (一) 委托理财的目的

  公司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前提下,公司拟暂时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增加股东和公司的投资收益。

  (二) 资金来源

  1、 资金来源的一般情况

  本次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系公司闲置募集资金。

  2、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777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公开发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222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9.59元,共计募集资金50,078.9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2,000.0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7〕33030004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详见公司2018年4月20日、2019年4月29日、2020年4月28日、2021年4月28日、2022年4月25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三) 委托理财基本情况

  公司近日办理了七天通知存款业务。详见下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

  七天通知存款产品本息续存。募集项目需要支付款项时,将款项划转至募集资金专户中对外支付。产品到期后,将本息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四) 公司对委托理财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1、公司财务部进行事前审核与风险评估,理财产品均满足保本要求。

  2、公司财务部将跟踪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所投资理财产品的投向、项目进展情况等,如发现可能影响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安全性风险。

  3、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进度安排选择相适应的理财产品种类和期限,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4、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将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理财产品的购买及相关损益情况。

  此次,本次公司委托理财购买的产品为保本型产品,因此该产品风险程度属于极低风险,符合公司内部资金管理的要求。

  二、 委托理财受托方的情况

  (一)、受托方基本情况

  ■

  (二)、受托方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等关系说明

  受托方兴业银行、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

  (三)、公司董事会尽职调查情况

  公司董事会已对受托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信用情况及其交易履约能力等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受托方符合公司委托理财的各项要求。

  三、 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主要财务指标情况:

  ■

  公司是在确保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提高公司的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收益,不存在负有大额负债的同时购买大额理财产品的情形。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货币资金为人民币322,446,022.33元,本次委托理财的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占最近一期期末货币资金的6.20%,对公司未来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不会造成重大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公司本次委托理财本金计入资产负债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利息收益计入利润表中投资收益。

  四、 风险提示

  尽管本次公司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财政及货币政策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可能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五、 决策程序的履行及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意见

  2021年12月8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额度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可以滚动使用。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蔡征国先生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相关事宜。具体详见2021年12月10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公司指定披露的媒体上的《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4)。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已分别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八、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

  单位:万元

  ■

  特此公告。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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