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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1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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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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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会议”)通知于2022年10月14日以邮件和微信方式送达各位董事,会议于2022年10月17日以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马志超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7人,实际参会董事7人(包含4名独立董事)。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 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聘任金红英女士为公司副总裁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聘任金红英女士为公司副总裁(金红英女士简历附后),分管公司对外投资、投后管理工作,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 备查文件

  1、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18日

  附件:

  金红英女士,197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新财富第十三届、第十四届金牌董秘。曾任江西省九江职业大学教师、富士康科技公司法务室职员、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金红英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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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2年9月27日,本公司与彭年才、李明、苗保刚和西安昱景同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合称“交易对方”)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框架协议书》,约定:“乙方(注:指交易对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申请并积极敦促人民法院解除对甲方(注:指本公司)持有的标的公司(注:指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和苏州天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合称“天隆公司”)62%股权所采取的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措施。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并积极敦促人民法院同意甲方撤回对标的公司和乙方提起的股东知情权诉讼”。(详见本公司披露的《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

  近日,本公司分别收到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和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2022)陕0112行保1号《民事裁定书》

  就本公司与彭年才、李明、苗保刚和西安昱景同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涉及的SDV20210578《关于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和苏州天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书》(2018.6.8)争议仲裁一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陕0112行保1号《民事裁定书》如下:

  1.解除对本公司在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SDV20210578号仲裁裁决书生效前,行使所持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62%股权的全部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案权、表决权、召集主持权、分红权、剩余资产分配权、任命董事、监事权)的禁止;

  2.解除对本公司在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SDV20210578号仲裁裁决书生效前,通过委派的董事、监事对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在内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变更的禁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二)(2022)陕0112财保608号《民事裁定书》

  就本公司与彭年才、李明、苗保刚和西安昱景同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涉及的SDV20210578《关于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和苏州天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书》(2018.6.8)争议仲裁一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陕0112财保6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本公司持有的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占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股权的62%)、苏州天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占苏州天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股权的62%)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三)(2022)陕0112民初1312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就本公司诉被告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彭年才、第三人李明、第三人苗保刚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陕0112民初1312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准许本公司撤诉。

  (四)(2022)苏0591民初6758号

  就本公司诉被告苏州天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彭年才、第三人李明、第三人苗保刚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591民初6758号《民事裁定书》,准许本公司撤诉。

  二、对本公司的可能影响

  1.本公司所持有的天隆公司62%股权的行为保全和财产保全措施已被解除,本公司将积极推动并促使天隆公司依据法律、天隆公司章程,以及本公司章程和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的规定接受上市公司的管理。

  2.就交易对方持有的天隆公司38%股权,本公司与交易对方于2022年9月27日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框架协议书》。截止至本次公告披露日,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有关事项仍在积极推进中。本公司将依法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2022)陕0112行保1号《民事裁定书》;

  2.(2022)陕0112财保608号《民事裁定书》;

  3.(2022)陕0112民初1312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4.(2022)苏0591民初6758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18日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提名、审议、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过对金红英女士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资格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核,我们认为:金红英女士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金红英女士为公司副总裁。

  独立董事签字:

  张屹山        CHENCHUAN

  陆德明         夏雪

  2022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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