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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1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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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380     证券简称:易德龙      公告编号:2022-088

  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22年10月12日以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10月17日下午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5人,实到董事4人(其中独立董事马红漫先生、独立董事巢序先生以通讯方式参加),非独立董事顾华林先生因公务原因无法参加,授权委托董事长钱新栋先生出席会议并代为表决,会议由董事长钱新栋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讨论,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认购私募股权产业投资基金份额的议案》

  会议以5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认购私募股权产业投资基金份额的议案》。

  特此公告。

  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18日

  证券代码:603380      证券简称:易德龙      公告编号:2022-089

  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22年10月12日以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10月17日上午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其中监事会主席林其旭先生、监事李楠先生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林其旭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讨论,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认购私募股权产业投资基金份额的议案》

  会议以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认购私募股权产业投资基金份额的议案》。

  特此公告。

  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0月18日

  证券代码:603380     证券简称:易德龙      公告编号:2022-090

  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认购私募股权产业投资基金份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苏州永鑫融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永鑫融耀基金”)。

  ●投资金额: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由资金出资人民币2,000万元。

  ●相关风险提示:

  1、永鑫融耀基金重点投资优质的未上市成长期企业,投资周期长、流动性低,相关的投资运作还可能受宏观经济、行业政策、行业周期、市场环境、投资标的的经营管理、交易方案等多重因素影响,可能存在无法达成投资目的、投资收益不达预期甚至亏损等风险,公司作为基金的有限合伙人,将以认缴出资额人民币2,000万元为限对基金承担有限责任,承担风险有限。

  2、基金设立过程中存在可能因合伙人未能缴足认缴资金等客观原因,导致基金未能成功募足资金的风险,实际募集及各方缴付出资情况可能存在不确定性。

  3、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尚未签署正式的合伙协议,协议内容及具体操作方式以各方最终签署的正式协议为准,永鑫融耀基金尚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本事项实施过程中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为促进优势资源共享整合、深化各方合作,实现产业与资本融合,公司拟签署《苏州永鑫融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有限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拟使用自有资金2,000万元入伙永鑫融耀基金,成为其有限合伙人,并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永鑫融耀基金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具体情况如下:

  一、 对外投资概述

  1、公司拟与苏州永鑫方舟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永鑫方舟”)及其他有限合伙人共同签署合伙协议以入伙投资永鑫融耀基金,永鑫融耀基金本轮拟募集资金8亿元,其中,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拟认缴出资额2,000万元,占有限合伙企业股份总额的2.5%(基金尚处于募集阶段,基金总认缴出资额及公司持有基金的份额比例以最终募集完成情况为准)。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3、公司与2022年10月17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认购私募股权产业投资基金份额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合伙协议主体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1、名称:苏州永鑫方舟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338936420B

  3、类型:普通合伙企业

  4、注册地址和主要经营场所:苏州工业园区翠薇街9号月亮湾国际商务中心1幢1505室

  5、执行事务合伙人:韦勇

  6、营业期限:2015年5月18日至无固定期限

  7、经营范围: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业务、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说明:苏州永鑫方舟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相关利益安排。

  9、持股情况

  ■

  10、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

  单位:元

  ■

  (二)有限合伙人

  本次拟投资的合伙企业尚处于筹备和募集阶段,本轮募集的其他有限合伙人尚未确定。如果出现其他有限合伙人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其他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人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者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等情况,公司将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审议和披露程序。

  三、 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1、名称:苏州永鑫融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MABQULMQ45;

  3、公司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4、主要经营场所:苏州市高新区华佗路99号金融谷商务中心11幢;

  5、执行事务合伙人:苏州永鑫方舟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6、营业期限:2022年6月17日至无固定期限;

  7、基金存续期限:5年;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永鑫融耀基金目前出资结构

  ■

  本轮募集完成后,永鑫融耀基金的出资结构如下:

  ■

  注:基金尚处于募集阶段,目前合伙协议尚未签署,其他有限合伙人尚未确定,公司及其他有限合伙人实际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以最终募集完成情况为准。

  10、关于永鑫融耀基金备案情况的说明

  募集期结束后,永鑫融耀基金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11、关于永鑫融耀基金管理人的说明

  永鑫融耀基金已与苏州永鑫方舟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签署了委托管理协议,永鑫融耀基金任命永鑫方舟担任该有限合伙企业的管理人,并向永鑫融耀基金提供日常运营及投资管理服务。

  永鑫方舟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P1017017。

  四、 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1、目的与宗旨:本基金主要结合国家创新驱动发展、产业转型升级的方向,以股权投资形式侧重投向泛智能制造产业相关领域的成长期创新型企业,在促进科技创新的同时,为投资人带来合理的投资收益。

  2、合同主体:(1)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苏州永鑫方舟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其住所为 [苏州工业园区翠薇街9号月亮湾国际商务中心1幢1505室];(2)有限合伙人:公司及其它有限合伙人。

  3、基金存续期限:基金存续期为5年,自第一批投资人增资入股时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其中3年为投资期,后2年为退出期。但在合伙人会议同意的情况下,基金可以提前清算解散。

  4、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5、投资限制: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企业债券,但被投资企业上市后,合伙企业所持股份不在此列;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但是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按照合同约定为被投企业提供1年期限以内借款、担保除外;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企业或投资性企业,但基金专门为单个项目联合投资目的而设立的平台性投资企业以及为投资于投资项目而组建的特殊目的公司/实体例外;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动产;向银行或其他企业、机构、个人等贷款或借款,利用资金从事委托贷款业务,但对投资组合公司可以转换为投资组合公司股权或为达成投资目标的债权性质的投资除外;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信托产品、保险计划、企业债券(不包括对所投资企业一年以上可以转换为投资组合公司股权的债券性质的投资)及其他金融衍生品、房地产业(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或者在国家禁止投资的领域投资;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赞助、捐赠等;挪用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从事抵押、资金拆借等业务;投资于普通合伙企业或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控股(指持有50%以上股份)投资组合公司;在退出期内,基金投资回收的资金和通过其他任何途径实现的非投资收入用于再投资;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6、基金规模:基金目标募集规模为人民币【捌亿】元(¥800,000,000),基金总认缴出资额为各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之和。

  7、出资方式:所有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为现金方式出资。

  8、缴付出资:各合伙人在本协议签订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首期出资。各合伙人认缴的有限合伙企业出资应根据普通合伙人发出的缴付出资通知分两期缴付,首期出资50%,二期出资50%。二期出资的具体缴付时间由普通合伙人根据项目投资情况确定具体缴付时间后书面通知各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要求各合伙人缴付出资款时,应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前向每一个合伙人发出缴付出资通知,列明该合伙人应缴付出资的金额和到账日。该合伙人应于到帐日或之前按照通知要求将出资款足额缴付至有限合伙企业开设在托管机构的资本账户。

  9、债务承担:(1)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基金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所有有限合伙人在基金中的权利没有优先与劣后之分,在收回投资及获取基金可能分配的其他财产方面,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拥有比其他任何有限合伙人优先的地位。(2)普通合伙人对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10、管理费:作为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提供管理及其他服务的对价,各方同意基金在其存续期间应按下列规定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1)投资期内(即自基金成立之日起3年内),基金每年应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相当于基金总认缴出资额之2%的管理费。退出期(基金成立的第4年至第5年)内,基金每年应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相当于基金未退出部分投资成本之2%的管理费。“基金未退出部分投资成本”按照管理费季度计提时点对应的基金未退出规模为准。延长期不收取管理费。(2)关于管理费的相关事项和未尽事宜,应遵照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委托管理协议》约定为准。

  11、收入分配和亏损承担的原则:对于基金取得的项目投资收益,在有限合伙人取得按用资期年内部收益率达到8%(单利)的优先投资回报的前提下,普通合伙人将获得基金的收益分成;对于基金取得的项目投资收益,在有限合伙人取得的优先投资回报按用资期计算不足年内部收益率的8%(单利)时,普通合伙人将不获得基金的收益分成。

  基金在总认缴出资额之内的亏损由所有合伙人根据认缴出资额按比例分担,超出基金总认缴出资额的亏损由普通合伙人承担

  12、合伙人会议程序:合伙人大会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大会由普通合伙人及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有限合伙人出席方为有效。合伙人大会上有限合伙人的表决权根据各个有限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确定。

  13、争议解决: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相关各方之间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相关各方不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并按照其现行仲裁规则在苏州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相关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4、签订及生效时间:合伙协议尚未签订,拟待基金完成募集工作后,公司将与普通合伙人及其它有限合伙人共同签署合伙协议;合伙协议自各签署方签署后生效。

  15、目前合伙协议尚未签署,最终将以实际签订的合伙协议为准。

  五、 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公司本次入伙永鑫融耀基金是在充分保障公司运营资金需求,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本次投资有利于借助该基金的平台优势、专业团队优势和项目资源优势,拓展公司投资渠道,增加公司投资收益,有助于公司进一步提升整体竞争实力与盈利能力。

  2、永鑫融耀基金结合国家创新驱动发展、产业转型升级的方向,投资泛智能制造领域相关领域的成长型企业,有利于公司增加与上下游企业的联动,寻求战略合作机会,实现围绕公司产业链上下游进行投资布局的战略发展目标,为公司挖掘新的业绩增长点,提升公司的整体竞争实力。

  3、本次投资完成后,永鑫融耀基金不会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参与投资私募基金暨关联交易拟使用自有资金投资,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对公司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本次入伙永鑫融耀基金事宜不构成同业竞争、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办理上述入伙的具体事宜和对外投资事宜。

  六、 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1、永鑫融耀基金重点投资优质的未上市成长期企业,投资周期长、流动性低,相关的投资运作还可能受宏观经济、行业政策、行业周期、市场环境、投资标的的经营管理、交易方案等多重因素影响,可能存在无法达成投资目的、投资收益不达预期甚至亏损等风险,公司作为基金的有限合伙人,将以认缴出资额人民币2,000万元为限对基金承担有限责任,承担风险有限。

  2、基金设立过程中存在可能因合伙人未能缴足认缴资金等客观原因,导致基金未能成功募足资金的风险,实际募集及各方缴付出资情况可能存在不确定性。

  3、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尚未签署正式的合伙协议,协议内容及具体操作方式以各方最终签署的正式协议为准,永鑫融耀基金尚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本事项实施过程中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4、公司将持续关注基金的后续推进情况,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要求,及时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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