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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17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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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增持公司股份的公 告

  证券代码:002610        证券简称:爱康科技    公告编号:2022-119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增持公司股份的公 告

  公司董事邹晓玉女士、监事胡啸女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爱康科技”)于2022年10月14日接到公司董事邹晓玉女士、监事胡啸女士的通知,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邹晓玉女士、胡啸女士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了公司部分股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股份情况

  1、增持主体:公司董事邹晓玉女士、监事胡啸女士。

  2、增持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

  3、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4、增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5、本次增持的具体情况:2022年10月14日,邹晓玉女士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315,400股,增持均价3.17元/股,增持金额合计99.98万元;胡啸女士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157,700股,增持均价3.17元/股,增持金额合计49.99万元。增持前后持股变动情况如下:

  ■

  二、其他相关事项的说明

  1、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增持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邹晓玉女士、胡啸女士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行为,在增持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不主动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将持续关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督促相关人员合规交易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邹晓玉女士、胡啸女士此次增持行为属于个人行为,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610        证券简称:爱康科技    公告编号:2022-120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长提议回购公司股份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爱康科技”)于2022年10月14日收到公司董事长邹承慧先生《关于提议回购公司股份的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提议人的基本情况及提议时间

  提议人:公司董事长邹承慧先生

  提议时间:2022年10月14日

  二、提议人提议回购股份的原因和目的

  公司董事长邹承慧先生基于对公司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同,为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公司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等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计划或国家政策法规允许范围内的其他用途。

  三、提议人的提议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二)回购股份的用途: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计划或国家政策法规允许范围内的其他用途;

  (三)回购股份的期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四)回购股份的方式: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等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五)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7元/股(含);

  (六)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4,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含)。

  四、提议人在提议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提议人邹承慧先生在提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五、提议人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提议人邹承慧先生在回购期间暂无主动增减持计划。

  六、其他说明

  1、公司将尽快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履行审批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邹承慧先生承诺在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事项时,将对公司回购股份议案投赞成票。

  2、上述回购事宜需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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