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2年10月17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接A14版)

  厦门新鼎作为发行人的股东,出具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就本企业于2020年11月通过股权转让取得的股份(“新增股份一”),自发行人完成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即2020年11月26日)起锁定3年,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新增股份一,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就本企业于2020年12月通过发行人增资扩股取得的股份(“新增股份二”),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即2020年12月28日)起锁定3年,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新增股份二,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同意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3)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员工持股平台出具的承诺

  嘉兴星瀚、嘉兴星环、嘉兴星业、嘉兴星智作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出具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除适用法律、证券监管机关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在公司上市前及公司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若公司员工拟将其所持本企业相关权益转让退出的,本企业承诺,仅允许其向员工持股计划内员工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转让;锁定期后,公司员工拟将其所持本企业相关权益转让退出的,按照相关约定处理。

  (3)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同意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4)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上海业星、嘉兴星荣出具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同意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3)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承诺

  孙元浩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如下:

  (1)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在遵守本次发行及上市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将确保公司有明确的控制权安排,且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范磊、吕程、佘晖、赞星投资中心作为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出具承诺如下:

  (1)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本人/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3)本人/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本人/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将确保公司有明确的控制权安排,且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若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持股5%以上的股东出具的承诺

  林芝利创作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的股东,出具承诺如下:

  (1)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持股意向明确。

  (2)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通过公司在减持前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予以公告。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本公司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产业基金作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的股东,出具承诺如下:

  (1)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持股意向明确。

  (2)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本公司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按照届时有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责任。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一)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

  2021年2月23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就稳定股价的措施规定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公司股份总数,下同;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情形时(下称“启动条件”),公司将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启动本预案,并与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及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公告稳定股价方案后,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公司保证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应符合上市条件。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若公司情况触发启动条件,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规定的,公司及相关主体将按照顺序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稳定股价措施。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等情况,同时或分步骤实施回购和/或增持股票措施。

  公司制定股价稳定的具体实施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当时的实际情况及各种稳定股价措施的作用及影响,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情况下,各方协商确定并通知当次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并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若公司在实施稳定股价方案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1、公司回购股份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2)公司董事会应在首次触发股票回购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作出实施回购股份预案(包括拟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回购期限及其他有关回购的内容)的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实施回购的(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发行前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承诺在股东大会就回购事项进行表决时投赞成票),回购的股份将被依法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3)除应符合上述要求之外,公司回购股票还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2)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3)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控股股东应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1)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公司未按照本预案规定如期公告股票回购计划;3)因各种原因导致公司的股票回购计划未能通过公司股东大会。

  (2)公司控股股东应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应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增持期限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3)控股股东增持股票的要求:

  1)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2)增持股份的累计资金金额不少于控股股东上年度在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30%,但不超过控股股东上年度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总和;

  3)连续12个月内累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增持计划完成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1)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控股股东未如期公告增持计划。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应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增持期限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的要求:

  1)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2)增持股份的累计资金金额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在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在公司领取薪酬总和;

  3)增持计划完成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4)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上述新聘人员符合本预案相关规定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4、其他稳定股价措施

  1)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并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2)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前提下,公司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3)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本预案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后至该方案实施完毕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完毕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股价稳定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份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如上述方案中规定的股权增持/回购比例已达到承诺上限,视为履行完毕。

  (四)未能履行规定义务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公司应在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事实得到确认的5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况,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除不可抗力外,如因公司未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向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公司控股股东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公司应在事实得到确认的5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除不可抗力外,如因控股股东未履行承诺给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控股股东应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向其他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且公司有权将控股股东履行承诺所需资金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控股股东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公司应在事实得到确认的5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况,负有增持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除不可抗力外,如因负有增持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给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向公司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且自违反前述承诺之日起,公司有权将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所需资金金额相等的应付董事、高管的薪酬予以暂时扣留,同时限制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负有增持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承诺采取相应的增持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未来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要求其作出上述承诺并要求其履行。”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公司出具的承诺

  为保证上述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发行人出具承诺如下:

  (1)同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股价预案》的全部内容。

  (2)在公司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后,遵守公司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回购公司股票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

  若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孙元浩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承诺如下:

  (1)同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全部内容;

  (2)在公司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后,遵守公司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公司股票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在具体实施方案涉及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该具体实施方案涉及股东大会表决的,需在股东大会表决时投赞成票。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3、其他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

  吕程、朱珺辰、温烨、张立明、李一多作为公司的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出具承诺如下:

  (1)同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全部内容;

  (2)在公司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后,遵守公司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公司股票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在具体实施方案涉及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该具体实施方案涉及股东大会表决的,需在股东大会表决时投赞成票。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郭凯作为公司的董事,出具承诺如下:

  (1)同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全部内容;

  (2)在公司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后,在具体实施符合《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方案涉及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一)发行人的相关措施及出具的承诺

  发行人关于股份回购的措施和承诺参见本节之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和“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的相关内容。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承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孙元浩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参见本节之“五、发行人、发行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以及已触发履行条件的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之“(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的相关内容。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公司出具的承诺

  就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事宜,发行人出具承诺如下:

  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亦不存在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若违反前述承诺,且公司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将依法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从投资者手中购回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承诺

  孙元浩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范磊、吕程、佘晖、赞星投资中心作为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出具承诺如下:

  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亦不存在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若违反前述承诺,且公司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将依法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从投资者手中购回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2021年2月23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市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就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规定如下:

  1、坚持技术研发与产品创新,持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公司将依托自身的技术研发能力,坚持自主技术研发与产品创新。公司未来将通过把握行业发展规律、加大研发投入、提升产品质量、优化产品结构等措施,持续巩固和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优势。同时,公司将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针对核心技术成果在全球范围内申请专利保护,合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主知识产权。

  2、加强内部控制和人才建设,全面提升经营管理效率

  公司已经建立并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体系,未来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持续修订、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控制经营管理风险,确保内控制度持续有效实施。同时,公司将加强预算管理,精细化管控费用支出,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实现降本增效。此外,公司将持续完善薪酬和激励机制,引进市场优秀人才,并最大限度地激发员工积极性,发挥员工的创造力和潜在动力。通过以上措施,公司将全面提升经营管理效率,促进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项目建成投产后有利于提升公司技术水平,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市场份额,增强公司盈利能力、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确保募集资金得到充分有效利用。同时,公司将按照承诺的募集资金的用途和金额,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和实施,尽快实现项目收益,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和建设,充分调动公司研发、采购、生产及综合管理等各方面资源,及时、高效完成募投项目建设,保证各方面人员及时到位。通过全方位推动措施,争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4、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为本次发行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此议案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和方式,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股票股利的分配条件及比例,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

  同时,公司还制订了《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本次发行后三年的利润分配进行了具体安排。公司将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强化对投资者的权益保障,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公司出具的承诺

  为保证上述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发行人出具承诺如下:

  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将持续推进多项改善措施,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具体措施如下:

  (1)加强研发、拓展业务,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将继续巩固和发挥自身研发、生产、销售等优势,不断丰富和完善产品,提升研发技术水平,持续拓展市场,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2)加强内部管理、提供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公司将积极推进产品优化、研发及生产流程的改进、技术设备的改造升级,加强精细化管理,持续提升运营效率,不断降低损耗。同时,公司将加强预算管理,控制公司费用率。

  (3)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制定了《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管理和监督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地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前述项目的建设,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同时,公司也将抓紧募投项目的前期工作,统筹合理安排项目的投资建设,力争缩短项目建设期,实现募投项目的早日投产和投入使用。随着项目逐步实施,产能的逐步提高及市场的进一步拓展,公司的盈利能力将进一步增强,经营业绩将会显著提升,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

  (4)完善利润分配机制、强化投资回报机制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了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在《公司章程(草案)》中对分红政策进行了明确,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强化投资者回报。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承诺

  孙元浩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及核心技术人员,吕程作为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董事、核心技术人员,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

  (2)本人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本人承诺约束并控制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

  (4)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同意,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同意,如公司未来拟对本人实施股权激励,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本人承诺,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做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

  (8)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发行人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给予补偿;

  (9)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范磊、佘晖、赞星投资中心作为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出具承诺如下:

  (1)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

  (2)若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承诺方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发行人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承诺方将依法给予补偿;

  (3)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承诺方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

  公司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朱珺辰、温烨、张立明、黄宜华、邬健敏、马冬明、李一多,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约束并控制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同意,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同意,如公司未来拟对本人实施股权激励,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做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发行人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给予补偿;

  (8)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公司董事郭凯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约束并控制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支持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支持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做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人将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并按照有权机关的生效裁判对公司或股东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

  (8)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2021年2月23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并实现盈利后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就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进行了规定,具体内容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投资者保护”之“二、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及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的相关内容。

  为保证上述股利分配政策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发行人出具承诺如下:

  1、同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并实现盈利后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全部内容。

  2、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届时适用的《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上述制度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切实保障投资者收益权。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另有明确要求的,则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若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参见招股说明书“第七节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六、同业竞争”之“(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的相关内容。

  八、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承诺

  孙元浩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范磊、吕程、佘晖、赞星投资中心作为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所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并避免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保证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依法签署相关交易协议,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期间,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企业资金往来的相关规定。

  3、遵守公司《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公司的资金、利润、谋取其他任何不正当利益或使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4、本人/本企业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本人/本企业以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5、本人/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进行关联交易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二)持股5%以上的股东出具的承诺

  产业基金作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的股东,出具承诺如下: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尽量减少并避免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保证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依法签署相关交易协议,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作为持股5%以上股东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企业资金往来的相关规定。

  3、遵守公司《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公司的资金、利润、谋取其他任何不正当利益或使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4、本公司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本公司以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5、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实经有权机关最终认定后,本公司愿意承担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林芝利创作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的股东,出具承诺如下: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尽量减少并避免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保证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依法签署相关交易协议,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作为持股5%以上股东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企业资金往来的相关规定。

  3、遵守公司《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公司的资金、利润、谋取其他任何不正当利益或使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4、本公司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本公司以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5、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进行关联交易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九、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一)公司出具的承诺

  为保证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发行人出具承诺如下:

  1、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亦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具体措施为:在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后,本公司将安排对提出索赔要求的公众投资者进行登记,并在查实其主体资格及损失金额后及时支付赔偿金。

  3、若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及上市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或存在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则本公司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措施为:

  (1)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自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向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自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将以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本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若违反本承诺,不及时进行回购或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本公司履行承诺;同时因不履行承诺造成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进行赔偿。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承诺

  孙元浩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如下:

  1、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亦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若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及上市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或存在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则本人承诺本人将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适用),本人承诺将极力促使发行人及本人一致行动人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适用)。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前述认定发生之日起停止领取薪酬及现金分红(如有),同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依据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范磊、吕程、佘晖、赞星投资中心作为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出具承诺如下:

  1、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亦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且本人/本企业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若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及上市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或存在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则本人/本企业承诺本人/本企业将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适用),本人/本企业承诺将极力促使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适用)。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前述认定发生之日起停止领取薪酬及现金分红(如有),同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依据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

  朱珺辰、温烨、张立明、黄宜华、马冬明、邬健敏、刘汪根、惠成峰、李一多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承诺如下:

  1、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亦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若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及上市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或存在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则本人承诺将极力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前述认定发生之日起停止领取薪酬及现金分红(如有),同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依据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郭凯作为公司的董事出具承诺如下:

  1、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亦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该等事实经有权机关最终认定后,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后不时修订的规定执行。有其他主体同时作出此项承诺的,本人将与该等主体就有关赔偿承担共同及连带的责任。

  赵经纬作为公司的监事出具承诺如下:

  1、发行人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因发行人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出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发行人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十个工作日内,本人应启动赔偿投资者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依据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本人承诺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向发行人提供的全部信息和材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提供的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伪造或变造签字、印章的情形;本人提供的有关材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是一致的。

  十、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就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相关承诺主体出具的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参见本节之“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八、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九、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和“十一、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的相关内容。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律师、审计机构就信息披露及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事项出具承诺如下: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联席主承销商国泰君安承诺: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所制作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申报文件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本所作出的上述承诺被证明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审计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承诺:因其为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验资机构承诺:因其为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一、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公司出具的承诺

  为促进相关承诺主体已公开承诺事项的履行,对未履行的承诺的主体采取约束措施,发行人出具承诺如下:

  1、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公司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2)本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3)若因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或根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4)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以尽可能保护本公司投资者的权益;(5)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本公司完全消除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6)本公司未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对本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承诺

  孙元浩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范磊、吕程、佘晖作为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2)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3)在证券监管部门或有关政府机构认定前述承诺被违反或未得到实际履行之日起30日内,或者司法机关认定因前述承诺被违反或未得到实际履行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之日起30日内,本人自愿将本人在公司完成本次发行及上市当年从公司所领取的全部领取的现金红利(如有)、薪酬和/或津贴对投资者先行进行赔偿,且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或以任何方式要求公司为本人增加薪资或津贴;(4)在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公司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如适用),本人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5)如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赞星投资中心作为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出具承诺如下:

  1、本企业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企业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2)本企业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3)若因本企业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或根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4)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本企业完全消除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5)在本企业完全消除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企业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公司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6)如本企业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出具的承诺

  朱珺辰、温烨、张立明、黄宜华、马冬明、邬健敏、刘汪根、惠成峰、赵经纬、李一多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2)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3)在证券监管部门或有关政府机构认定前述承诺被违反或未得到实际履行之日起30日内,或者司法机关认定因前述承诺被违反或未得到实际履行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之日起30日内,本人自愿将本人在公司完成本次发行及上市当年从公司所领取的全部领取的现金红利(如有)、薪酬和/或津贴对投资者先行进行赔偿,且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或以任何方式要求公司为本人增加薪资或津贴;(4)在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公司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如适用);(5)如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郭凯作为公司的董事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本人在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而被有权机关认定要求承担以下措施,则本人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4)本人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5)如本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十二、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就股东信息披露相关事宜,发行人出具承诺如下:

  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下情形:

  (一)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二)除:(1)中金祺智(上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本公司2.5035%的股权,其为本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控制的子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及管理机构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2)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中金澔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本公司0.7456%的股权,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私募基金管理人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外,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三)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十二、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1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