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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17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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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嘉兴星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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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减持承诺

  具体内容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三)限售安排

  根据赞星投资中心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事项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根据嘉兴星瀚、嘉兴星环、嘉兴星业、嘉兴星智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嘉兴星瀚、嘉兴星环、嘉兴星业、嘉兴星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公司上市前及公司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若公司员工拟将其所持相关权益转让退出的,仅允许向员工持股计划内员工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转让。

  根据上海业星、嘉兴星荣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上海业星、嘉兴星荣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六、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90,631,468股,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210,600股,全部发行新股,本次发行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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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SS为State-owned Shareholder的缩写,为国有股东;CS为Controlling State-owned Shareholder的缩写,为国有实际控制股东;

  注2:上表的持股比例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为四舍五入所致

  七、本次发行后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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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SS为State-owned Shareholder的缩写,为国有股东;

  注2:上表的持股比例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为四舍五入所致

  八、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况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拟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认购本次公开发行新股。中金星环1号、中金星环2号资管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2022年8月30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并同意签署相应认购协议,具体信息如下:

  (一)投资主体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中金星环1号、中金星环2号。

  中金星环1号的设立时间为2022年9月14日,募集资金规模为3,090.00万元,管理人、实际支配主体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金星环2号的设立时间为2022年9月14日,募集资金规模为1,347.00万元,管理人、实际支配主体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二)参与规模及获配情况

  前述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为875,974股,占本次公开发行规模的2.90%,同时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的总投资规模为4,167.60万元(包括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和相关税费)。前述资产管理计划本次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始计算。

  (三)参与人姓名、职级与比例

  1、中金星环1号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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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中金星环1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权益类资管计划,其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及相关费用。

  注2: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2、中金星环2号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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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中金星环2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混合类资管计划,其募集资金的8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及相关费用。

  注2: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九、保荐机构子公司跟投情况

  (一)保荐机构子公司名称: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二)与保荐机构的关系:保荐机构的全资子公司

  (三)获配股票数量:1,208,424股

  (四)获配金额:5,720.68万元

  (五)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4.00%

  (六)本次获得配售股票的限售期限: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24个月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总股数为120,842,068股,其中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为30,210,600股,发行股份占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00%。本次发行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47.34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不适用。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2.91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2.33元(按2021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16.27元(按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43,016.9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34,783.29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10月13日出具了“天健验〔2022〕537号”《验资报告》。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8,233.69万元,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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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以上费用均不含增值税

  十、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34,783.29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16,933户。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

  十三、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股数2,084,398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6.90%。

  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为1,479,487.5000 万股,对应的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约为2,880.90倍,高于100倍,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从网下向网上回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00%(向上取整至500股的整数倍,即2,813,000股)从网下回拨到网上。本款所指的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应按照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的网下、网上发行总量计算。

  在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794.8500 万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28.26%,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约为0.05372469%。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6,415,855股,放弃认购数量1,532,645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0,177,702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71.74%。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20,177,702股,放弃认购数量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联席主承销商包销,联席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532,645股,包销金额为72,555,414.30元。包销股份的数量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5.45%,占发行数量的5.07%。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2〕4148号)。相关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审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附录,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1年12月31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2022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天健审〔2022〕9414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三、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情况”中进行了详细披露,审阅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附录,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预计2022年1-9营业收入为16,011.90万元至19,259.7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7.86%至41.76%;预计2022年1-9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0,340.79万元至-24,756.40万元,上年同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1,033.89万元;预计2022年1-9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2,447.09万元至-26,862.70万元,上年同期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2,157.28万元,扣非后亏损金额较上年同期有小幅扩大。由于疫情因素,公司部分项目的实施交付和销售拓展受到了一定的不利影响,导致公司1-9月收入预计增长无法达到预期,在人员规模扩张的情况下,公司的净亏损额预计将有所扩大。

  前述2022年1-9月业绩情况系公司初步预计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本公司已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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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接受或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件。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星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审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星环科技具备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因此,本机构同意保荐星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二、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保荐代表人:王帅、陈博

  联系人:王帅、陈博

  联系方式:(010)65051166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王帅:于2018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经担任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项目协办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陈博:于2020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经担任派瑞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项目协办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承诺

  孙元浩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及核心技术人员,吕程作为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董事、核心技术人员,出具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将会继续遵守该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本人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在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公司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起减持本人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5)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在本人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所持公司股份的25%,前述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6)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并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7)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8)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同意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9)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范磊、佘晖作为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出具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本人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在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公司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起减持本人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4)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并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5)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同意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6)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赞星投资中心作为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出具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在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企业可以自公司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起减持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4)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同意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5)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2、间接持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出具的承诺

  张立明、温烨、李一多作为发行人的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出具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将会继续遵守该承诺;在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公司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起减持本人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4)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5)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6)本人将严格遵守可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并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7)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8)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同意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9)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郭凯作为发行人的董事,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出具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将会继续遵守该承诺;在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公司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起减持本人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5)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

  (6)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朱珺辰作为发行人的董事、核心技术人员,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出具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将会继续遵守该承诺;在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公司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起减持本人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4)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5)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6)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在本人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所持公司股份的25%,前述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7)本人将严格遵守可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并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8)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9)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同意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10)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刘汪根作为发行人的职工代表监事、核心技术人员,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出具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将会继续遵守该承诺;在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公司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起减持本人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在本人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所持公司股份的25%,前述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5)本人将严格遵守可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并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6)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7)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同意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8)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赵经纬作为发行人的监事,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出具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将会继续遵守该承诺;在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公司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起减持本人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4)本人将严格遵守可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并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5)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6)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同意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其他股东出具的承诺

  产业基金作为发行人的股东,出具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于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

  林芝利创作为发行人的股东,出具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同意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3)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云友投资、方广资本、启明创投、长江合志、恒生电子、中金祺智、深创投、扬航基石、兴瑞智新、瑞赑投资、三峡金石、交控金石、信雅达、勤智优选二号、渤盛嘉远、勤智优选、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溧阳红土、金山红土、TCL、宁波凖睿、鲲鹏一创、交银科创、珠海淳荣作为发行人的股东,出具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公司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本企业/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本公司同意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3)本企业/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惠华启星作为发行人的股东,出具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

  中金澔晨、晶凯艺赢、朗玛二十五号、朗玛三十一号作为发行人的股东,出具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就本企业于2020年11月通过股权转让取得的股份(“新增股份”),自发行人完成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即2020年11月26日)起锁定36个月,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新增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同意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3)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国科瑞华、国科正道、青岛新鼎、创业接力一、创业接力二、杨浦梦航、接力同行作为发行人的股东,出具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就本企业/本公司于2020年12月通过发行人增资扩股取得的股份(“新增股份”),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即2020年12月28日)起锁定3年,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新增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本企业/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本公司同意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3)本企业/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下转A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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