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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1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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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5566 证券简称:福莱蒽特 公告编号:2022-047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及是否为上市公司关联人:杭州福莱蒽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莱蒽特贸易”)为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本次担保不存在关联担保。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为福莱蒽特贸易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发生的授信业务提供人民币5,000万元担保,此次担保前公司对福莱蒽特贸易的担保余额为5,000万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特别风险提示:本次被担保对象福莱蒽特贸易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控股子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11日,公司与兴业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兴银钱江最高保2022011号)。根据《最高额保证合同》规定,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福莱蒽特贸易与兴业银行发生的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最高债权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不存在反担保的情况。福莱蒽特贸易由公司100%持有。

  本次提供担保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二)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2年度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71,000万元的担保额度。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已经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30日和2022年5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信息,公告编号:2022-013、2022-026。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杭州福莱蒽特贸易有限公司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最高额担保合同》

  保证人: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杭州福莱蒽特贸易有限公司

  1、担保额度:人民币5,000万元整。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责任期限:

  本合同项下保证期间为: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4、保证范围: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系基于福莱蒽特贸易日常经营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及长远发展。福莱蒽特贸易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福莱蒽特贸易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业务、财务、资金管理等方面实施全面有效的风险控制。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2年度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71,000万元的担保额度。

  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此次所提供的担保额度均是基于下属子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担保行为风险较小,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经批准可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71,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4.8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实际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0,5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4.96%。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经批准可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71,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4.82%;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已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0,5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4.96%。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且无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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