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方红稳添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增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理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投业务的公告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协商一致,建设银行自2022年10月14日起(含)开始代理销售本公司旗下东方红稳添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基金简称:东方红稳添利纯债C,基金代码:013168,以下简称本基金),并同步开通上述基金相关份额在建设银行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业务办理
自2022年10月14日起(含),投资者可通过建设银行办理上述基金相关份额的开户、申购、赎回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定期定额投资起点金额为10元,无级差。
二、咨询方式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情况: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2、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808
公司网址:www.dfham.com
三、 重要提示
1、代理销售机构的具体营业网点、业务办理具体时间、业务办理方式及流程、基金的最低购买金额及交易级差等,请投资者遵循代理销售机构的规定。
2、关于上述基金具体费率优惠活动解释权归销售机构所有。
3、关于上述基金开放或暂停办理申购、赎回、限制大额申购等业务的具体情况请投资者以本公司最新业务公告为准。
4、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需谨慎,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欲了解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于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最新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以及相关业务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提前做好风险测评,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产品。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特此公告。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12日
关于东方红颐和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增加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理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投业务的公告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银行)协商一致,宁波银行自2022年10月13日起(含)开始代理销售本公司旗下东方红颐和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简称:东方红颐和平衡养老三年(FOF),基金代码:009183,以下简称本基金),并同步开通上述基金在宁波银行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业务办理
自2022年10月13日起(含),投资者可通过宁波银行办理上述基金的开户、申购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可在持有期到期后办理上述基金的赎回业务,定期定额投资起点金额为10元,无级差。
二、咨询方式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情况:
1、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2、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808
公司网址:www.dfham.com
三、 重要提示
1、代理销售机构的具体营业网点、业务办理具体时间、业务办理方式及流程、基金的最低购买金额及交易级差等,请投资者遵循代理销售机构的规定。
2、关于上述基金具体费率优惠活动解释权归销售机构所有。
3、关于上述基金开放或暂停办理申购、赎回、限制大额申购等业务的具体情况请投资者以本公司最新业务公告为准。
4、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需谨慎,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欲了解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于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最新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以及相关业务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提前做好风险测评,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产品。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特此公告。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12日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
人员变更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2年10月12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2.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信息
■
注:根据2015年4月24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是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取得高管任职资格”和“中国证监会核准高管任职资格的日期”不再适用。
3. 离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信息
■
4.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公司对宋雪枫同志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卓越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上述变更事项,已经本公司股东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决定,并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