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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1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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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大洲 公告编号:临2022-073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情况概述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于2021年11月3日披露了全资子公司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投资”)诉宜宾铭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铭曦”)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的事项,有关内容请见《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编号:临2021-117)。2021年12月14日新大洲投资收到宜宾铭曦的《民事反诉书》,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编号:临2021-130)。2022年5月12日新大洲投资收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内0782民初4223号),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14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编号:临2022-045)。

  二、进展情况

  2022年10月8日新大洲投资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内07民终1669号),主要内容如下: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新大洲投资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宜宾铭曦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科技公司”)

  原审第三人:薄见国

  上诉人新大洲投资因与上诉人宜宾铭曦、能源科技公司、原审第三人薄见国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21)内0782民初4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的规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新大洲投资负担100元,由宜宾铭曦负担100元,能源科技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前期已披露小额诉讼事项进展:

  ■

  ■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针对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新大洲投资拟申请再审。处置能源科技公司股权所预计的利润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目前尚无法具体测算。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1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2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内07民终1669号);

  2、张帅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之《民事起诉状》;

  3、唐伟伟诉本公司劳动争议案之《裁决书》(青劳人仲(2022)办字第1030号);

  4、北京优之行科技有限公司诉恒阳优品电子商务(江苏)有限公司之《民事判决书》((2022)京0115民初14818号);

  5、枣庄矿业集团中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诉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之《民事判决书》((2022)内0782民初2810号);

  6、李璋耀民间借贷纠纷案之《结案说明》。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10日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大洲 公告编号:临2022-074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到期失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即2022年10月7日)。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后,公司积极推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但因在确定的时间内未完成申报材料相关工作,截至本公告日,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股东大会决议已届满12个月,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已到期自动失效,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未来如果公司拟再次推出非公开发行股票等融资计划,公司将重新履行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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