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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1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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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季度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情况公告

  证券代码:300666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   公告编号:2022-147

  债券代码:123123         债券简称:江丰转债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季度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江丰转债”(债券代码:123123)转股期为2022年2月18日至2027年8月11日;最新有效的转股价格为人民币53.59元/股。

  2、2022年第三季度,共有8,842张“江丰转债”完成转股(票面金额共计884,200元人民币),合计转成17,269股“江丰电子”股票(股票代码:300666)。

  3、截至2022年第三季度末,公司剩余可转债票面总金额为515,155,600元人民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将2022年第三季度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或“江丰转债”)转股及公司总股本变化情况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 2356号)核准,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516.50万张可转债,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总额人民币51,650.00万元。发行方式采用公司向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人民币51,650.00万元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经深交所同意,公司人民币51,650.00万元可转债于2021年9月1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江丰转债”,债券代码“123123”。

  根据《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债发行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自2022年2月18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初始转股价格为人民币51.93元/股。

  因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激励对象自主行权,江丰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人民币51.93元/股调整为人民币51.80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2年2月16日起生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15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3)。

  因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310.60万股验资完成及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手续,江丰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人民币51.80元/股调整为人民币51.43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2年3月18日起生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7)、《关于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22-038)。

  因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完毕,江丰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人民币51.43元/股调整为人民币51.41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2年4月6日起生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9)。

  因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激励对象自主行权以及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江丰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人民币51.41元/股调整为人民币51.14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2年7月12日起生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6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13)。

  因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80.00万股验资完成及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手续,江丰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人民币51.14元/股调整为人民币51.05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2年7月28日起生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20)。

  因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激励对象自主行权以及公司向15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9,394,117股,江丰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人民币51.05元/股调整为人民币53.59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2年10月10日起生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44)、《关于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22-145)。

  二、可转债转股及股份变动情况

  2022年第三季度,江丰转债因转股减少8,842张,转股数量为17,269股。截至2022年9月30日,江丰转债尚有5,151,556张,剩余可转债金额为人民币515,155,600元。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

  注:表格中“本次变动”“其他”变动原因如下:

  1、2022年第三季度,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钱红兵先生以及董事会秘书兼投资总监蒋云霞女士作为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合计行权39,000股,上述股票按75%锁定即新增高管锁定股29,250股;蒋云霞女士和公司副总经理彭伟先生合计获授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100,000股,该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为12个月,按100%锁定即新增高管锁定股100,000股;公司向15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9,394,117股,其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首席技术官姚力军先生认购705,882股,其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按100%锁定即新增高管锁定股705,882股。综上,本次合计新增高管锁定股835,132股。

  2、公司向15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9,394,117股,除姚力军先生之外的14名发行对象合计认购公司股票18,688,235股,上述股票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按100%锁定即新增限售股18,688,235股;2022年6月22日,4名非高管激励对象合计获授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700,000股,该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为12个月,按100%锁定即新增限售股700,000股。综上,本次合计新增首发后限售股19,388,235股。

  3、2022年第三季度,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合计行权1,022,203股。其中,非高管激励对象合计行权983,203股,该部分股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公司高管钱红兵先生和蒋云霞女士合计行权39,000股,该部分股票均按75%锁定,则剩余9,750股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综上,本次合计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992,953股。

  4、本公告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据之和尾数不符的,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三、其他

  投资者对上述内容如有疑问,请拨打公司投资者咨询热线“0574-58122405”进行咨询。

  四、备查文件

  1、截至2022年9月30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江丰电子”股本结构表;

  2、截至2022年9月30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江丰转债”股本结构表。

  特此公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10日

  证券代码:300666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        公告编号:2022-146

  债券代码:123123         债券简称:江丰转债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张辉阳先生辞去公司董事职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张辉阳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张辉阳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职务,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张辉阳先生的辞职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其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张辉阳先生的辞职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公司将按照法定程序尽快完成董事的补选工作。

  截至本公告日,张辉阳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票3,077,054股,上海智鼎博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智鼎博能”)和上海智兴博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智兴博辉”)持有公司股票11,363,734股,张辉阳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智鼎博能和智兴博辉)合计持有公司股票14,440,788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5.64%。张辉阳先生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原定任期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2023年12月17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张辉阳先生将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张辉阳先生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勤勉尽责,为公司的运营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董事会对张辉阳先生为公司发展做出的重要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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