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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1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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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0513、01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医药     公告编号:2022-066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60)。现将有关事项再次提示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已于2022年9月21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2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议案》。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

  ①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为2022年10月14日(星期五)下午2:00;

  ②202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召开时间为2022年10月14日(星期五)下午3:00(或紧随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后)。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日期和时间:2022年10月14日上午9:15至2022年10月14日下午3:00;

  ②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日期和时间:2022年10月14日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征集投票权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将就《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共三项提案向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有关征集投票权的时间、方式、程序请见于本通知公告同日发布的《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公告编号:2022-061)。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

  (1)A股股东股权登记日:2022年10月10日(星期一);

  (2)H股股东股权登记日:2022年10月10日(星期一)。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①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A股股东及于股权登记日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在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H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②2022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A股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审计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创业北路38号丽珠工业园总部大楼六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特别决议案:

  审议及批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及批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及批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二)2022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特别决议案:

  审议及批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及批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及批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有关详情请见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及2022年9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无互斥提案。

  三、提案编码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

  四、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信函登记、传真登记。

  2、登记时间:通过信函、传真方式登记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10月13日。

  3、登记地点: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创业北路38号丽珠工业园总部大楼董事会秘书处。

  4、A股股东登记时应当提供的材料:

  ①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单位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需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单位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件)办理登记。

  ②自然人股东出席会议的,需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和持股凭证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办理登记。

  5、H股股东登记及出席须知请参阅本公司于披露易(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发布的相关公告。

  6、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姓名:叶德隆、袁蔼铃

  联系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创业北路38号丽珠工业园总部大楼董事会秘书处

  电话号码:(0756)8135992、8135105

  传真号码:(0756)8891070

  电子邮箱:LIVZON_GROUP@livzon.com.cn,yedelong@livzon.com.cn

  7、预计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不超过1天,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食宿、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自理。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由于网络投票系统的限制,本公司只能向A股股东提供一次网络投票机会,因此,A股股东关于上述议案的网络投票结果将同时适用于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2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两个会议的表决。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说明如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0513”,投票简称为“丽珠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2年10月14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0月14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2年10月14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同一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六、备查文件

  1、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2、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3、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4、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11日

  附件一: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全权委托_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委托人持股数额:_____________股)出席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照下列指示行使对会议议案的表决权。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股东大会结束时止。委托人授权受托人表决事项如下:

  ■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授权指示以在“赞成”、“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为准,对同一项决议案,不得有多项授权指示。如果委托人对有关决议案的表决未作具体指示或者对同一项决议案有多项授权指示的,则受托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委托人签名(单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额: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本授权委托书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授权委托书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全权委托_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委托人持股数额:_____________股)出席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并按照下列指示行使对会议议案的表决权。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股东大会结束时止。委托人授权受托人表决事项如下:

  ■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授权指示以在“赞成”、“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为准,对同一项决议案,不得有多项授权指示。如果委托人对有关决议案的表决未作具体指示或者对同一项决议案有多项授权指示的,则受托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委托人签名(单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额: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本授权委托书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证券代码:000513、01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医药    公告编号:2022-065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公司内部网站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和《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如下: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等公告,并于2022年8月31日通过公司内部网站发布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凡对公示的激励对象或对其信息有异议者,可及时以书面或通讯等方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2、关于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拟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等。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相关核心骨干等人员。

  4、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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