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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1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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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189     证券简称:中光学    公告编号:2022-063

  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事项。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2年10月10日(星期一)15: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10月10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0月10日(星期一)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2022年10月10日(星期一)上午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河南省南阳市工业南路508号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智超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9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114,041,0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3.4757%;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3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113,964,7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467%。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为6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76,2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1%。

  3.列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列席了本次会议,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视频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14,008,805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8%;反对32,200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项提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决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3,804,8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08%;反对3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9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14,008,805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8%;反对32,200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项提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决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3,804,8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08%;反对3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9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亚楠、许晶迎;

  3.结论意见: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全文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四、备查文件

  1.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11日

  证券代码:002189     证券简称:中光学     公告编号:2022-064

  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22年10月10日召开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以5.06元/股对首次授予的93名激励对象、以9.38元/股对预留授予的2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已获授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546,810股回购注销;此外,首次授予的3名激励对象已不满足解锁条件,同意回购注销其3人在第三个解锁期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35,700股,回购价格5.06元/股加上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资金来源均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共回购注销股票数量为582,51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减少至261,726,953股,注册资本减少至261,726,953元。具体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中光学:《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编号:2022-05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公司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特此公告。

  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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