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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1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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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089 证券简称:拓新药业 公告编号:2022-084
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了《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并于2022年9月29日至2022年10月9日通过内部信息栏张贴公告的方式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示期内,公司员工可通过口头、书面等方式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及《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规定,结合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结果,公司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和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4、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5、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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