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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0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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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67 证券简称:鞍重股份 公告编号:2022—161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何凯、李佳黎、周继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2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如下: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何凯、李佳黎、周继伟:

  2021年8月5日,你公司发布《关于签署股权收购意向协议的进展暨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21-083),交易对手方承诺在2021年8月10日以前协调标的公司取得江西鼎兴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兴矿业”)更新后的《采矿许可证》。经查,鼎兴矿业未能按照上述约定时间取得更新后的《采矿许可证》。你公司未及时就该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情况迟至2021年12月7日方在《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36)中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公司时任董事长何凯、总裁李佳黎以及董事会秘书周继伟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

  依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以及何凯、李佳黎、周继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收到《警示函》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辽宁证监局的要求,充分吸取教训,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勤勉尽责,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 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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