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涉诉金额:1,491,671.14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尚未开庭,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经柏林、王秋莉因与公司、山西华旭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于2020年8月向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诉请公司归还其1,491,671.14元,并由山西华旭物流有限公司对该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同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详情参见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披露的《关于投资者诉讼及其他涉诉事项的公告》(临2020-32号)。
2022年7月,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经柏林、王秋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经柏林、王秋莉承担,鉴定费由原告经柏林、王秋莉与被告山西华旭物流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详情参见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披露的《关于涉诉进展的公告》(临2022-045号)。
经柏林、王秋莉不服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的(2020)晋 0110 民初 1224 号
《民事判决书》,已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本次上诉案件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经柏林、王秋莉不服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判决,已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 诉 人:经柏林、王秋莉
被上诉人:山西华旭物流有限公司
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2020)晋0110民初1224号民事判决书并予以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二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上诉费用。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案件尚未开庭,公司暂时无法判断该案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诉讼的进展,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