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66 证券简称:莱茵生物 公告编号:2022—064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届次: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召开,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举行。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股东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会议时间及地点:
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2022年9月30日下午15:00,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南路19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9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时间为2022年9月3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5、股权登记日:2022年9月23日(星期五)。
6、本次股东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5名,代表股份305,593,00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1.8228%,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05,065,34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1.7506%;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527,6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722%。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了会议,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秦本军先生主持,公司聘请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大会进行见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5,083,549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333%;反对509,46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6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313,3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4.2256%;反对509,46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5.77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5,065,349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273%;反对527,66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7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295,1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4.0193%;反对527,66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5.98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5,065,349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273%;反对527,66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7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295,1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4.0193%;反对527,66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5.98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会议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一日
证券代码:002166 证券简称:莱茵生物 公告编号:2022-065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通知于2022年9月28日以短信、即时通讯工具及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9月30日下午17:00在公司四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7名,实参与表决董事7名,公司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秦本军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充分的讨论和审议,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谢永富先生、白昱先生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就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2年9月30日作为首次授予日,以5.6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74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15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7)以及《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一日
证券代码:002166 证券简称:莱茵生物 公告编号:2022-066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召开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通知于2022年9月28日以短信、即时通讯工具及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9月30日下午18:00在公司四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监事3名,实出席会议监事3名,全部高管列席了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元元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充分的讨论和审议,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1、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和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以2022年9月30日为首次授予日,以5.6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74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15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一日
证券代码:002166 证券简称:莱茵生物 公告编号:2022-067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权益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2年9月30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74名激励对象授予1,15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66元/股。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年9月1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2年9月14日至2022年9月23日,公司通过内部OA系统对本次激励计划中涉及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年9月24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2年9月30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提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提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提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同日,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2年9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权益的首次授予日及其授予价格,同意以2022年9月30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74名激励对象授予1,15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66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实施的本激励计划与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情形。综上所述,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
四、本次权益首次授予情况
1、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2年9月30日。
2、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1,150万股。
3、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人数为74人。
4、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5.66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首次授予权益数量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7、时间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8、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2年-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在解除限售期的各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若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分为A+、A、A-、B、C和D六个等级,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9、本次授予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况。
五、本次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对于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由于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需要承担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但不能转让的限制,对应一定的限制成本,因此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董事高管转让限制单位成本。其中董事、高管转让限制成本由 Black-Scholes 模型测算得出,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9.98元/股(授予日公司收盘价为9.98元/股)
(2)有效期为:4年(高管转让限制性股票加权平均限售期)
(3)历史波动率:55.91%(证监会医药制造业板块最近4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2.46%(采用中国国债4年期收益率)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公司 2022-2025 年股份支付费用摊销情况如下:
■
说明: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股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所需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此次因授予权益所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七、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均无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八、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和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2年9月30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74名激励对象授予1,150万股限制性股票。
九、独立董事意见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9月30日,该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9月30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74名激励对象授予1,150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律师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认为:
(一)公司已就本次授予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授予已取得必要的内部批准与授权。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十一、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莱茵生物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莱茵生物不存在不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十二、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一日
证券代码:002166 证券简称:莱茵生物 公告编号:2022-068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9月13日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2年9月1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公司针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全部激励对象。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2022年3月11日—2022年9月13日)内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即2022年3月11日—2022年9月13日)期间,共有20人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1、内幕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公司核查,6位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发生股票变动。
其中,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秦本军在自查期间的股份变动系因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行为所致,其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具体内容详见于2022年9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
董事姚新德在自查期间的股份系在执行其减持计划,其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具体内容详见于2022年7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1)。上述核查对象中其他4位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的股票变动行为均发生在其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之前,系其完全基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其对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自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其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2、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共有16名(含2名内幕信息知情人)激励对象发生股票变动。
经公司核查及其发表的声明,上述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其完全基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其对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自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其在上述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除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外,并未获知上市公司筹划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向其泄露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存在利用与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所有激励对象的行为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均不存在构成内幕交易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