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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0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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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暨资产被拍卖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ST必康     公告编号:2022-109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暨资产被拍卖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收到《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函》,并经新华日报电子版查询获悉,因原告延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延安必康、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李宗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司子公司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将被拍卖。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 涉及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延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李宗松、武汉五景药业有限公司

  案件基本情况:2018年12月19日,原告、被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必康股份”)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下称“中国银行延安分行”)三方签订对公委托贷款合同,原告委托中国银行延安分行向必康股份发放了2.98亿元贷款,借款期限为2018年12月19日至2019年3月11日。被告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和被告李宗松为该笔委托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五景药业以其名下不动产给该笔贷款提供第二顺位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经展期,该笔委托贷款展期至2019年6月1日。展期期限届满后,必康股份至今未能如约还本付息,保证人至今亦未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借款本息。

  上述案件于2022年8月23日经调解,由被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在2022年8月26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延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本金1.98亿元;被告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李宗松对上述本金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原告延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被告武汉五景药业有限公司第二顺位抵押担保的房屋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8月10日、2022年8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及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关于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0、2022-096)。

  二、诉讼进展及涉及拍卖的情况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函》具体内容:我院在执行延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李宗松、武汉五景药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陕06民初3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提供执行担保。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现评估报告已送达各方当事人,各方均无异议。经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现委托延安九州鼎晟拍卖有限公司对该标的物进行司法拍卖。

  新华日报电子版关于本次拍卖的主要内容:

  1、 拍卖标的:

  (1)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新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马陵山西路以南、甘肃路以东的大数据中心项目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在建工程),原不动产证号为苏(2020)新沂市不动产权第0014862号,土地面积为20055.21平方米,地上附着物建筑面积为38091.48平方米。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新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马陵山西路以南、甘肃路以东的冷链物流项目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在建工程及附着于在建工程不可拆卸的设施设备),不动产证号为:苏(2016)新沂市不动产权第0008542号、苏(2016)新沂市不动产权第0008549号、苏(2016)新沂市不动产权第0008546号。土地面积合计209955.61平方米,地上附着物建筑面积160259.67平方米。

  (2)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新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马陵山西路以北、甘肃路以东的集装箱堆场项目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在建工程及附着于在建工程不可拆卸的设施设备),不动产证号为苏(2016)新沂市不动产权第0001213号、苏(2016)新沂市不动产权第0001214号、苏(2017)新沂市不动产权第0027463号、苏(2017)新沂市不动产权第0027467号、苏(2017)新沂市不动产权第0027466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土地面积合计242358.02平方米,地上附着物建筑面积47413.63平方米。

  (3)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大数据中心、冷链及集装箱堆场项目里所有可移动设施设备(设施设备清单详见评估报告)。

  以上三个标的物按顺序拍卖。

  权利限制:集装箱堆场项目的抵押权人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第二顺位抵押权人为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联支行;冷链项目抵押权人为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联支行。

  2、司法拍卖时间及拍卖地点:2022年10月16日10时,延安东关大街金泽国际酒店16层会议室。

  3、标的展示时间及地点:2022年9月30日至2022年10月15日10:00至16:00标的物所在地现场展示,竞买人可联系本拍卖机构实地查看。

  4、竞买登记手续和报名要求:

  (1)竞买人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原件查验、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二份留存)。

  (2)报名及缴纳保证金截止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22年10月15日9时止。

  (3)竞买人须在缴纳保证金截止时间前向指定账户缴纳规定数额保证金,以款到指定账户为准,并持相关证件办理竞买手续。竞买保证金必须由竞买人基本户转出,并备注“北盟资产拍卖保证金”字样,因未进行备注所导致无法核实账款是否到账的风险责任由竞买人自负。

  (4)本次拍卖不接受以个人名义、电话、口头、电子邮件和邮寄等方式报名。

  5、拍卖机构及联系方式:

  拍卖机构:延安九州鼎晟拍卖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新城街道办永利紫韵2-214

  联系人:杨女士

  联系电话:13891199812

  6、其它说明

  为响应疫情防控政策,标的展示期间查看拍卖标的,均需出具行程卡或健康码绿码。如根据疫情防控政策需要竞买人须提供48小时核酸报告的,竞买人必须提供。

  三、本次拍卖对公司的影响

  1、如本次拍卖成交后,公司将不再拥有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要求执行拍卖的不动产的所有权,拍卖所得款将按照法院裁决支付相关债权人债务,进而减少公司金融负债。

  2、本次资产拍卖预计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积极影响,公司后续或将聘请专业的审计机构对此行为给公司造成影响做专项评价,具体影响金额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四、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拍卖活动尚未开始,上述拍卖能否成交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拍卖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媒体为《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函》(2022)陕06执223号。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一日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ST必康   公告编号:2022-110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延安必康”)于近日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陕01民初1866号、(2022)陕01民初2号、(2022)陕01民初1665号及(2022)陕01民初1696号。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565名自然人投资者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审理终结。现将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民事判决书》(2021)陕01民初1866号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33名自然人投资者

  被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原告陈光耀等28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延安必康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诉请金额详见附表);

  (2)被告延安必康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王狄龙等5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延安必康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和利息(诉请金额详见附表);

  (2)被告延安必康承担本案诉讼费。

  3、事实和理由

  被告延安必康系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002411,原告倪高阳等33人系二级市场的普通投资者。2020年11月3日,被告延安必康发布公告称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以下简称:陕西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该决定书,被告延安必康存在严重的虚假陈述行为。原告倪高阳等33人基于对被告延安必康虚假陈述的信任投资其股票,其间遭受的损失依法应由被告延安必康赔偿。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判决情况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各原告赔偿共计4961598.97元(各原告具体获赔金额详见附表的法院认定赔偿金额);

  2、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原、被告各自负担部分详见附表。各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民事判决书》(2022)陕01民初2号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203名投资者

  被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原告陈光耀等174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延安必康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和利息(诉请金额详见附表);

  (2)被告延安必康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杨学相等18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延安必康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和佣金(诉请金额详见附表);

  (2)被告延安必康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张恺等11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延安必康赔偿损失(诉请金额详见附表);

  (2)被告延安必康承担本案诉讼费。

  3、事实和理由

  被告延安必康系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002411,原告陈永耀等203人系二级市场的普通投资者。2020年11月3日,被告延安必康发布公告称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以下简称:陕西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该决定书,被告延安必康存在严重的虚假陈述行为。原告陈永耀等203人基于对被告延安必康虚假陈述的信任投资其股票,其间遭受的损失依法应由被告延安必康赔偿。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判决情况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各原告赔偿共计19347910.13元(各原告具体获赔金额详见附表的法院认定赔偿金额);

  2、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原、被告各自负担部分详见附表。各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民事判决书》(2022)陕01民初1665号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37名自然人投资者

  被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李宗松

  2、诉讼请求

  原告郝文波等7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延安必康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诉请金额详见附表);

  (2)判令被告李宗松对被告延安必康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肖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诉请金额详见附表);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原告卿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延安必康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诉请金额详见附表);

  (2)判令被告李宗松对被告延安必康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魏平等10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延安必康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交易税费、利息(诉请金额详见附表);

  (2)判令被告李宗松对被告延安必康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原告何仕球等2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延安必康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交易税费、印花税、利息(诉请金额详见附表);

  (2)判令被告李宗松对被告延安必康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原告陈远东等11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诉请金额详见附表);

  (2)判令被告李宗松对被告延安必康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刘志军等5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诉请金额详见附表);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和理由

  被告延安必康系一家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原告系二级市场的普通投资者。延安必康发布公告,称其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该处罚决定书,延安必康存在严重的虚假陈述行为。在延安必康虚假陈述实施日后,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基于对延安必康信任而买入其股票,后又由于延安必康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而遭受巨额损失,该损失与延安必康违规披露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延安必康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应履行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现因延安必康已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了重大投资损失,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判决情况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各原告赔偿共计7357706.93元(各原告具体获赔金额详见附表的法院认定赔偿金额);

  2、被告李宗松对上述款项向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原、被告各自负担部分详见附表。各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民事判决书》(2022)陕01民初1696号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292名投资者

  被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原告董素芳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延安必康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利息(诉请金额详见附表);

  (2)被告延安必康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扶祥春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延安必康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诉请金额详见附表);

  (2)被告延安必康承担本案诉讼费。

  3、事实和理由

  被告延安必康系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002411,原告董素芳等人系二级市场的普通投资者。2020年11月3日,被告延安必康发布公告称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以下简称:陕西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该决定书,被告延安必康存在严重的虚假陈述行为。原告董素芳等人基于对被告延安必康虚假陈述的信任投资其股票,其间遭受的损失依法应由被告延安必康赔偿。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判决情况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各原告赔偿共计32830206.36元(各原告具体获赔金额详见附表的法院认定赔偿金额);

  2、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原、被告各自负担部分详见附表。各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五、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判决系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公司对于一审判决不服并将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鉴于案件尚未结案,故公司尚无法判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投资者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媒体为《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七、备查文件

  1、《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陕01民初1866号;

  2、《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陕01民初2号;

  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陕01民初1665号;

  4、《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陕01民初1696号。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一日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陕01民初1866号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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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陕01民初2号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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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陕01民初1665号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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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陕01民初1696号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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