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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062           证券简称:宏润建设        公告编号:2022-052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2年9月25日以传真及专人送达等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书面通知,于2022年9月28日下午在上海宏润大厦17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郑宏舫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公司监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管人员列席会议。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全体与会董事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1、 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关于对外投资的议案》。

  为拓展公司新能源领域业务,公司拟与安徽省新能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合资协议》,在新能源板块业务、新能源电站项目开发等方面展开多层次、全方位深度合作。双方拟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注册资本49,500万元,公司认缴出资24,750万元人民币,持股比例为50%。

  该议案详细内容参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对外投资公告》。

  特此公告。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29日

  证券代码:002062      证券简称:宏润建设      公告编号:2022-053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况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宏润建设”或“乙方”)与安徽省新能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能公司”或“甲方”)于2022年9月28日在上海签署《合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或“本协议”),双方同意投资设立上海皖宏新能源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为准,以下简称“投资标的”或“合资公司”),主要经营能源项目投资等业务,合资公司注册资本49,500万元,其中公司认缴出资24,750万元人民币,持股比例为 50%;新能公司认缴出资24,750万元人民币,持股比例为50%。

  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的议案》。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名称:安徽省新能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法定代表人:肖厚全

  3、注册资本:165,900.4万元人民币

  4、产权及控制关系:

  ■

  5、主营业务:新能源开发利用;环保业务开发、投资咨询服务、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利用;机电设备销售、进出口业务;房屋租赁。

  6、注册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工业园大连路6718号

  7、关联关系:公司与新能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8、类似交易情况:最近三年公司与新能公司未发生类似交易情况。

  9、履约能力:经查询,新能公司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上海皖宏新能源有限公司(暂定名)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3、注册资本:49,500万元人民币

  4、经营范围:能源项目投资;电力、热力、能源的开发、建设、经营、生产及管理;电动汽车充电站的开发、投资、建设、经营及管理;能源技术服务;电、热、冷、气、水能源的购销;新能源产品销售;智慧能源管理及互联网技术平台开发。(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5、资金来源及出资方式:自有资金,以货币方式出资。

  6、各方认缴金额及持股比例:

  ■

  四、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作宗旨

  双方本着“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拟建立长期、全面、稳定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在新能源板块业务、新能源电站项目开发等方面展开多层次、全方位深度合作。

  (二)合作领域

  双方同意设立合资公司专注于共同开发、预收购、并购、参股等合作模式,合作开发新能源及智慧综合能源项目,充分发挥新能公司与宏润建设各自资源优势,加大全国范围内可再生能源项目开发力度,共同提升清洁低碳能源装机规模。

  双方依托成立的合资公司为平台,在新能源合作领域开展全面合作,合作模式包括但不限于:

  1、新能源电站项目开发合作

  双方开展新能源电站项目开发合作,乙方发挥自身优势,助力甲方新能源项目高速高质量规模化发展。乙方愿在今后的新能源项目合作开发方面优先选择与甲方合作,为甲方提供优良的新能源项目资源。

  2、新能源项目建设合作

  乙方具有丰富的工程项目建设经验,甲方愿在今后的项目合作中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优先选择乙方提供的设备产品、工程服务等。

  3、新能源项目收购合作

  乙方具有丰富的新能源项目建设经验和较强的资金实力,甲乙双方对获取的项目信息通过综合评估满足双方公司相关要求后,乙方同意采取EPC的模式与甲方开展收购项目的合作。

  4、具体项目合作方式

  具体项目由双方成立的项目公司负责落实,项目公司的股权比例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开展合作。

  (三)合资公司治理结构及管理体系

  1、合资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由新能公司推荐的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合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合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根据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责。合资公司董事共5人,新能公司推荐3人,宏润建设推荐2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但股东另有约定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合资公司设总经理1名(董事长不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2人,财务负责人1名,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接受董事会的监督管理和监事的监督。其中,乙方推荐总经理及副总经理各1名,甲方推荐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各1名,具体职权在公司章程中进行约定。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必须恪守。由于一方违约,造成本协议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违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合作多方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2、各股东方一致确认合资公司成立前发生的筹备费用(如有)由乙方先行垫付,合资公司成立后经股东双方审计确认后计入公司费用;如合资公司不能成立,前期筹备费用由双方按照认缴比例分摊。

  (五)批准与生效

  本协议的签订,双方已按本公司章程和法定程序履行了批准手续,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以本次合作为契机,以市场需要为导向,不断探索发展新能源领域业务。本协议的签署将对公司现有新能源业务将产生良好的协同效应,为未来在该领域的拓展奠定良好的基础,为公司中长期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有利于公司转型升级。本次对外投资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和经营发展需要,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风险提示

  合资公司成立后可能受到宏观经济、行业政策、市场环境及经营管理等因素

  影响,未来业务发展是否达到预期,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公司与新能公司签署的《合资协议》;

  2、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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