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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9月2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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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998       证券简称:中信银行      编号:临2022-05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22年9月21日以书面形式发出有关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22年9月28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中信大厦以现场会议形式完成一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并形成决议。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11名,实际出席董事11名,其中,黄芳、王彦康、何操、陈丽华、钱军、廖子彬等6名董事以视频方式参加会议。本次会议由朱鹤新董事长主持,本行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

  根据表决结果,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周伯文先生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提名周伯文先生为本行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进一步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选举周伯文先生为本行独立董事的议案,通过后将报送监管机构核准其任职资格。周伯文先生将自监管机构核准任职资格之日起正式就任本行独立董事,任期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在满足法律法规和本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在本行累计任职将不超过六年。周伯文先生担任独立董事的取酬按照本行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第六届董事会董事津贴政策执行。在本行连续任职满六年的独立董事何操先生将继续履职,直至周伯文先生正式就任本行独立董事。

  周伯文先生的个人简历见附件1,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见附件2,本行独立董事何操、陈丽华、钱军、廖子彬关于提名周伯文先生为本行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请见附件3。

  周伯文先生担任本行独立董事事项尚需提交本行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名王化成先生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提名王化成先生为本行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进一步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选举王化成先生为本行独立董事的议案,通过后将报送监管机构核准其任职资格。王化成先生将自监管机构核准任职资格之日起正式就任本行独立董事,任期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在满足法律法规和本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在本行累计任职将不超过六年。王化成先生担任独立董事的取酬按照本行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第六届董事会董事津贴政策执行。在本行连续任职满六年的独立董事陈丽华女士将继续履职,直至王化成先生正式就任本行独立董事。

  王化成先生的个人简历见附件4,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见附件5,本行独立董事何操、陈丽华、钱军、廖子彬关于提名王化成先生为本行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请见附件6。

  王化成先生担任本行独立董事事项尚需提交本行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续聘方合英先生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的议案》

  方合英副董事长因与本议案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本议案的有效表决票数为10票。

  表决结果:赞成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继续聘任方合英先生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方合英先生的薪酬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行独立董事何操、陈丽华、钱军、廖子彬关于续聘方合英先生为本行行长的独立意见请见附件7。

  四、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张青女士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继续聘任张青女士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张青女士的薪酬按照本行有关规定执行。

  本行独立董事何操、陈丽华、钱军、廖子彬关于续聘张青女士为本行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请见附件8。

  五、审议通过《关于召集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于2022年11月16日(星期三),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行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行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安排请见与本公告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的相关文件。

  六、审议通过《给予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的议案

  1. 给予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

  朱鹤新董事长、方合英副董事长、曹国强董事因与本项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本表决事项的有效表决票数为8票。

  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 给予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

  黄芳董事因与本项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本表决事项的有效表决票数为10票。

  表决结果:赞成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经审议,本行董事会同意给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监管口径下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关联方企业合计258.76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同意给予中国银保监会监管口径下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企业合计30.84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

  本次关联授信所涉及的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请见附件9。本行独立董事何操、陈丽华、钱军、廖子彬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请见附件10。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28日

  附件1

  周伯文先生简历

  周伯文,男,1976年出生,美国国籍,IEEE Fellow/CAAI Fellow,2022年5月至今任清华大学电子工程系长聘教授、清华大学惠妍讲席教授。此前于2003年3月至2017年9月期间历任IBM公司美国纽约总部人工智能基础研究院院长、IBM Watson集团首席科学家、IBM杰出工程师;2017年9月至2021年11月期间担任京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高级副总裁、京东集团技术委员会主席、京东云与 AI 总裁、人工智能研究院院长;2020年3月至2021年12月期间担任金蝶国际软件集团有限公司董事;2021年12月创建北京衔远科技有限公司。周先生毕业于美国科罗拉多大学电子和计算机工程专业,获博士学位,二十多年来从事人工智能基础理论和前沿技术研究,对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有长期的学术研究和丰富的互联网实践经验。

  截至本文件披露日,周先生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未持有中信银行股份。

  

  附件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作为提名人,现提名周伯文先生为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中信银行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周伯文先生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周伯文先生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已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关于独立非执行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1;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2;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3;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4;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等的相关规定5;

  (九)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十)中国银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6;

  (十一)其他法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1、2、3、4、5、6此项不适用。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中信银行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中信银行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中信银行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中信银行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中信银行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中信银行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中信银行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中信银行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对照香港上市规则第3.13条有关内容,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符合下列情形:

  (一)被提名人没有持有占中信银行已发行股本总额超过1%的股份;

  (二)被提名人未曾从中信银行的核心关连人士或中信银行本身,以馈赠形式或其它财务资助方式取得中信银行或其附属公司的任何证券权益;

  (三)被提名人不是现时或在紧接本声明出具之日前两年内向下述各方提供服务之专业顾问的董事、合伙人或主事人,也不是或曾是现时或在上述期间内参与提供服务的此专业顾问的雇员:

  (a)中信银行、其控股公司或彼等各自的任何附属公司或核心关连人士;或

  (b)在紧接本声明出具之日前两年内,任何曾是中信银行的控股股东的人士、最高行政人员或董事,或其各自的任何紧密联系人;

  (四)被提名人现时或在紧接本声明出具之日起一年内没有或曾有在中信银行、其控股公司或彼等各自的附属公司或中信银行的任何核心关连人士的任何主要业务活动中拥有任何重大利益,也没有或曾有参与公司、其控股公司或彼等各自的附属公司或公司的任何核心关连人士的重大商业交易;

  (五)被提名人在中信银行的董事会中,不是专责保障其利益与公司现时及将来之股东的整体利益有别的实体之利益;

  (六)被提名人目前或在紧接于本声明出具之日前两年内均没有与中信银行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有关连关系;

  (七)被提名人目前或在紧接于本声明出具之日前两年内任何时间均没有担任中信银行、其控股公司或彼等各自的附属公司或中信银行的任何核心关连人士的行政人员或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

  (八)被提名人财政上没有依赖中信银行、其控股公司或彼等各自的附属公司或中信银行的任何核心关连人士;

  (九)被提名人过去或现时在中信银行或其附属公司的业务中无任何财务或其他权益可能会影响被提名人进行独立判断,且过去或现时与中信银行的核心关连人士之间也没有任何关连;

  (十)被提名人在中信银行或其附属公司中没有管理职能;及

  (十一)被提名人在提交本声明时并未意识到任何因素可能会影响被提名人对中信银行、其控股公司或彼等各自的附属公司或公司的核心关连人士之独立性;

  被提名人就独立性的上述确认,同样适用于被提名人的直系亲属(定义见香港上市规则第14A.12(1)(a)条,直系亲属包括其配偶、本人或其配偶未满18岁的(亲生或领养)子女或继子女)。

  五、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2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六、包括中信银行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未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担任独立董事,被提名人在中信银行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香港上市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28日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周伯文,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提名为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信银行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周伯文,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关于独立非执行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7;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8;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9;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10;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等的相关规定11;

  (九)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十)中国银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12;

  (十一)其他法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7、8、9、10、11、12此项不适用。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中信银行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中信银行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中信银行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中信银行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中信银行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中信银行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中信银行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中信银行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对照香港上市规则第3.13条有关内容,本人确认如下情况:

  (一)本人没有持有占中信银行已发行股本总额超过1%的股份;

  (二)本人未曾从中信银行的核心关连人士或中信银行本身,以馈赠形式或其它财务资助方式取得中信银行或其附属公司的任何证券权益;

  (三)本人不是现时或在紧接本声明出具之日前两年内向下述各方提供服务之专业顾问的董事、合伙人或主事人,也不是或曾是现时或在上述期间内参与提供服务的此专业顾问的雇员:

  (a)中信银行、其控股公司或彼等各自的任何附属公司或核心关连人士;或

  (b)在紧接本声明出具之日前两年内,任何曾是中信银行的控股股东的人士、最高行政人员或董事,或其各自的任何紧密联系人;

  (四)本人现时或在紧接本声明出具之日起一年内没有或曾有在中信银行、其控股公司或彼等各自的附属公司或中信银行的任何核心关连人士的任何主要业务活动中拥有任何重大利益,也没有或曾有参与公司、其控股公司或彼等各自的附属公司或公司的任何核心关连人士的重大商业交易;

  (五)本人在中信银行的董事会中,不是专责保障其利益与公司现时及将来之股东的整体利益有别的实体之利益;

  (六)本人目前或在紧接于本声明出具之日前两年内均没有与中信银行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有关连关系;

  (七)本人目前或在紧接于本声明出具之日前两年内任何时间均没有担任中信银行、其控股公司或彼等各自的附属公司或中信银行的任何核心关连人士的行政人员或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

  (八)本人财政上没有依赖中信银行、其控股公司或彼等各自的附属公司或中信银行的任何核心关连人士;

  (九)本人过去或现时在中信银行或其附属公司的业务中无任何财务或其他权益可能会影响本人进行独立判断,且过去或现时与中信银行的核心关连人士之间也没有任何关连;

  (十)本人在中信银行或其附属公司中没有管理职能;及

  (十一)本人在提交本声明时并未意识到任何因素可能会影响本人对中信银行、其控股公司或彼等各自的附属公司或公司的核心关连人士之独立性;

  本人就独立性的上述确认,同样适用于本人的直系亲属(定义见香港上市规则第14A.12(1)(a)条,直系亲属包括其配偶、本人或其配偶未满18岁的(亲生或领养)子女或继子女)。

  五、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2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六、包括中信银行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未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担任独立董事。本人在中信银行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香港上市规则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本人向中信银行提供的简历及其他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在担任中信银行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上市规则的监管,忠实、勤勉、审慎并切实履行董事职责和义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中信银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中信银行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周伯文

  2022年9月28日

  

  附件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提名周伯文先生为

  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审查提名程序、认真审阅中信银行董事会提交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我们客观、独立判断,就提名周伯文先生作为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的提名资格、提名方式及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我们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周伯文先生的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本次被提名的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周伯文先生具备《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和任职条件,拥有董事履行职责所应具备的能力,且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或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候选人周伯文先生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要求的独立性。

  四、同意提名周伯文先生作为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中信银行股东大会选举其为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何操、陈丽华、钱军、廖子彬

  2022年9月28日

  

  附件4

  王化成先生简历

  王化成,男,1963年出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财务与金融系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全国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以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1992年至2005年期间,曾任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副主任、商学院副院长,以及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都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的独立董事。王先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管理学(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在财务、会计、金融等领域具有丰富经验。

  截至本文件披露日,王先生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未持有中信银行股份。

  

  附件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作为提名人,现提名王化成先生为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中信银行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王化成先生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关于独立非执行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13;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14;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15;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16;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等的相关规定17;

  (九)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十)中国银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18;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13、14、15、16、17、18此项不适用。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中信银行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中信银行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中信银行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中信银行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中信银行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中信银行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中信银行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中信银行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对照香港上市规则第3.13条有关内容,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符合下列情形:

  (一)被提名人没有持有占中信银行已发行股本总额超过1%的股份;

  (二)被提名人未曾从中信银行的核心关连人士或中信银行本身,以馈赠形式或其它财务资助方式取得中信银行或其附属公司的任何证券权益;

  (三)被提名人不是现时或在紧接本声明出具之日前两年内向下述各方提供服务之专业顾问的董事、合伙人或主事人,也不是或曾是现时或在上述期间内参与提供服务的此专业顾问的雇员:

  (a)中信银行、其控股公司或彼等各自的任何附属公司或核心关连人士;或

  (b)在紧接本声明出具之日前两年内,任何曾是中信银行的控股股东的人士、最高行政人员或董事,或其各自的任何紧密联系人;

  (四)被提名人现时或在紧接本声明出具之日起一年内没有或曾有在中信银行、其控股公司或彼等各自的附属公司或中信银行的任何核心关连人士的任何主要业务活动中拥有任何重大利益,也没有或曾有参与公司、其控股公司或彼等各自的附属公司或公司的任何核心关连人士的重大商业交易;

  (五)被提名人在中信银行的董事会中,不是专责保障其利益与公司现时及将来之股东的整体利益有别的实体之利益;

  (六)被提名人目前或在紧接于本声明出具之日前两年内均没有与中信银行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有关连关系;

  (七)被提名人目前或在紧接于本声明出具之日前两年内任何时间均没有担任中信银行、其控股公司或彼等各自的附属公司或中信银行的任何核心关连人士的行政人员或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

  (八)被提名人财政上没有依赖中信银行、其控股公司或彼等各自的附属公司或中信银行的任何核心关连人士;

  (九)被提名人过去或现时在中信银行或其附属公司的业务中无任何财务或其他权益可能会影响被提名人进行独立判断,且过去或现时与中信银行的核心关连人士之间也没有任何关连;

  (十)被提名人在中信银行或其附属公司中没有管理职能;及

  (十一)被提名人在提交本声明时并未意识到任何因素可能会影响被提名人对中信银行、其控股公司或彼等各自的附属公司或公司的核心关连人士之独立性;

  被提名人就独立性的上述确认,同样适用于被提名人的直系亲属(定义见香港上市规则第14A.12(1)(a)条,直系亲属包括其配偶、本人或其配偶未满18岁的(亲生或领养)子女或继子女)。

  五、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曾受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2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六、包括中信银行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未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担任独立董事,被提名人在中信银行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为会计学专业博士、财务与金融系教授,且在会计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香港上市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28日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王化成,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提名为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信银行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关于独立非执行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19;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20;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21;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22;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等的相关规定23;

  (九)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十)中国银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24;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19、20、21、22、23、24此项不适用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中信银行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中信银行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中信银行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中信银行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中信银行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中信银行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中信银行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中信银行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对照香港上市规则第3.13条有关内容,本人确认如下情况:

  (一)本人没有持有占中信银行已发行股本总额超过1%的股份;

  (二)本人未曾从中信银行的核心关连人士或中信银行本身,以馈赠形式或其它财务资助方式取得中信银行或其附属公司的任何证券权益;

  (三)本人不是现时或在紧接本声明出具之日前两年内向下述各方提供服务之专业顾问的董事、合伙人或主事人,也不是或曾是现时或在上述期间内参与提供服务的此专业顾问的雇员:

  (a)中信银行、其控股公司或彼等各自的任何附属公司或核心关连人士;或

  (b)在紧接本声明出具之日前两年内,任何曾是中信银行的控股股东的人士、最高行政人员或董事,或其各自的任何紧密联系人;

  (四)本人现时或在紧接本声明出具之日起一年内没有或曾有在中信银行、其控股公司或彼等各自的附属公司或中信银行的任何核心关连人士的任何主要业务活动中拥有任何重大利益,也没有或曾有参与公司、其控股公司或彼等各自的附属公司或公司的任何核心关连人士的重大商业交易;

  (五)本人在中信银行的董事会中,不是专责保障其利益与公司现时及将来之股东的整体利益有别的实体之利益;

  (六)本人目前或在紧接于本声明出具之日前两年内均没有与中信银行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有关连关系;

  (七)本人目前或在紧接于本声明出具之日前两年内任何时间均没有担任中信银行、其控股公司或彼等各自的附属公司或中信银行的任何核心关连人士的行政人员或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

  (八)本人财政上没有依赖中信银行、其控股公司或彼等各自的附属公司或中信银行的任何核心关连人士;

  (九)本人过去或现时在中信银行或其附属公司的业务中无任何财务或其他权益可能会影响本人进行独立判断,且过去或现时与中信银行的核心关连人士之间也没有任何关连;

  (十)本人在中信银行或其附属公司中没有管理职能;及

  (十一)本人在提交本声明时并未意识到任何因素可能会影响本人对中信银行、其控股公司或彼等各自的附属公司或公司的核心关连人士之独立性;

  本人就独立性的上述确认,同样适用于本人的直系亲属(定义见香港上市规则第14A.12(1)(a)条,直系亲属包括其配偶、本人或其配偶未满18岁的(亲生或领养)子女或继子女)。

  五、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2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六、包括中信银行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未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担任独立董事,本人在中信银行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为会计学专业博士、财务与金融系教授,且在会计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香港上市规则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本人向中信银行提供的简历及其他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在担任中信银行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上市规则的监管,忠实、勤勉、审慎并切实履行董事职责和义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中信银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中信银行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王化成

  2022年9月28日

  

  附件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提名王化成先生为

  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审查提名程序、认真审阅中信银行董事会提交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我们客观、独立判断,就提名王化成先生作为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的提名资格、提名方式及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我们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王化成先生的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本次被提名的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王化成先生具备《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和任职条件,拥有董事履行职责所应具备的能力,且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或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候选人王化成先生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要求的独立性。

  四、同意提名王化成先生作为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中信银行股东大会选举其为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何操、陈丽华、钱军、廖子彬

  2022年9月28日

  

  附件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续聘行长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续聘方合英先生担任行长事项的相关议案及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中信银行董事会继续聘任方合英先生担任行长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方合英先生具备中资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同意董事会继续聘任方合英先生担任行长,其薪酬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何操、陈丽华、钱军、廖子彬

  2022年9月28日

  

  附件8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续聘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续聘张青女士担任董事会秘书事项的相关议案及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中信银行董事会继续聘任张青女士担任董事会秘书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张青女士具备中资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同意董事会继续聘任张青女士担任董事会秘书,其薪酬按照中信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何操、陈丽华、钱军、廖子彬

  2022年9月28日

  

  附件9

  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

  给予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议案项下授信交易所涉及的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1、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是本行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注册地为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金昌道637号华夏金融中心11层1102B、1102C室,注册资本为40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刘红华。公司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金融租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截至2022年6月末(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498.63亿元人民币,2022年1-6月实现营业净收入8.58亿元人民币,净利润3.08亿元人民币。

  2、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439,884.6153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1903室,法定代表人为吴献文,经营范围为:钢铁、有色金属及相关行业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销售钢材、钢坯、生铁、铜、铝、铅、锌、锡、铜材、铝材、镍、镁、铂族金属、铁矿石、冶炼产品、冶金炉料和辅料、金属制品及再生利用品、冶金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机械设备、电子设备、建筑材料;进出口业务;钢铁和有色金属行业及其相关行业的技术、贸易和经济信息的咨询服务;销售煤炭(不在北京地区开展实物煤的交易、储运活动)。(该企业于2016年10月14日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2021年末,公司总资产385.70亿元人民币,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1,128.16亿元人民币,净利润18.23亿元人民币。

  3、中信金属香港有限公司

  中信金属香港有限公司是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实缴股本为3亿港元,注册地址为香港中环添美道1号中信大厦2301-4室,公司董事为吴献文、刘宴龙和赖豪生。公司主要从事铁矿石、有色金属等贸易业务。

  截至2022年6月末(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122.29亿元人民币,2022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396.45亿元人民币,净利润6.36亿元人民币。

  4、中信渤海铝业控股有限公司

  中信渤海铝业控股有限公司是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信渤海铝业控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95号,法定代表人为武汉琦,公司经营范围为:铝合金轮毂制造;挤压铝制品及其挤压深加工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厂房的出租;木材加工;机械加工;道路货物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除外);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1年末,公司总资产23.32亿元人民币,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26.11亿元人民币,净利润6,086万元人民币。

  5、泰富特钢悬架(成都)有限公司

  泰富特钢悬架(成都)有限公司是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成都市新都工业开发区东区普河路,法定代表人为王文金,公司经营范围为:汽车配件、机械、精密铸件、标准件、板簧、弹簧的加工、制造;加工塑胶制品、金属制品、汽车零部件;机械维修(不含农业机械);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批发、零售钢材、汽车(不含九座以下的乘用车)及汽配件、拖拉机、五金交电、电工器材、摩托车配件、塑胶制品、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百货;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截至2021年末,公司总资产2.61亿元人民币,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3.04亿元人民币,净利润1,775万元人民币。

  6、江苏利电航运有限公司

  江苏利电航运有限公司是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江阴市利港街道西利路235号,法定代表人为石云峰。公司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水路普通货物运输;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船舶运输;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劳务派遣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从事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船舶修理;船舶销售;船舶租赁;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煤炭及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1年12月末,公司总资产16.01亿元人民币,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10.89亿元人民币,净利润1.75亿元人民币。

  7、江苏新广联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新广联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由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股权,实际控制人为江苏省出版总社(由江苏省人民政府实际控制)。公司注册地址为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团结北路18号,注册资本为3,09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陈功。公司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施工专业作业;建设工程设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消毒器械生产;消毒器械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照明器具制造;照明器具销售;教学专用仪器制造;教学专用仪器销售;显示器件制造;显示器件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节能管理服务;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6月末(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8,709万元人民币,2022年1-6月营业收入7,752万元人民币,净利润233万元人民币。

  8、北京鑫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鑫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由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中国海外发展有限公司间接持有股权,实际控制人是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2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北京市石景山区和平西路5号院3号楼14层1401-1,法定代表人为成欣。公司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6月末(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26,170万元人民币,因公司新成立,营业收入为零。

  9、山东宏桥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宏桥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是由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中国宏桥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公司注册资本为1,175,933.30091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山东省邹平县经济开发区会仙一路,法定代表人为张波,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选矿;常用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金属材料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截至2021年末,公司总资产1,787.00亿元人民币,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1,159.68亿元人民币,净利润169.09亿元人民币。

  10、山东宏拓实业有限公司

  山东宏拓实业有限公司是由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中国宏桥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公司成立于2016年11月17日,注册资本为75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经济开发区月河四路东侧,法定代表人为张波,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压延加工;建筑砌块制造;建筑砌块销售;砖瓦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企业管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金属矿石销售;矿物洗选加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1年末,公司总资产846.39亿元人民币,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1,126.39亿元人民币,净利润176.56亿元人民币。

  11、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是由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中国宏桥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公司成立于2018年9月6日,注册资本为8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经济开发区新博路以东、三号干渠桥以北,法定代表人为栾洁,经营范围为铝压延加工;备案范围内的进出口业务;板带箔生产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地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2021年末,公司总资产12.24亿元人民币,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21.93亿元人民币,净利润-1.12亿元人民币。

  12、邹平县宏程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邹平县宏程铝业科技有限公司是由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中国宏桥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公司成立于2017年7月14日,注册资本为4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经济开发区会仙一路南侧,法定代表人为王海宾,经营范围为高精铝板带箔生产技术研发及生产销售;铝合金杆销售;铝制品机械设备及配件、劳保及办公用品的销售,备案范围内的进出口业务。(以上生产项目不含熔炼,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1年末,公司总资产11.57亿元人民币,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35.66亿元人民币,净利润0.21亿元人民币。

  13、上海亚龙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亚龙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由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上海新湖城市开发有限公司间接持有股权。公司注册资本为32,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黄浦区中华路1600号7楼01-04单元,法定代表人为冯希蒙。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信息咨询、建筑材料、电线电缆、五金电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3月末(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246.26亿元人民币,因项目尚未开始销售,营业收入为零。

  14、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由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浙江新湖智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间接持有股权,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金小团。公司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盛路3911号,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6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金小团。公司经营范围为开发、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CAD)、管理信息系统(MIS)以及配套专用硬件外部设备;电脑制版、数码印花;服装的设计、生产和销售(不涉及出口配额和许可证产品),设备租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开发、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6月末(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18.70亿元人民币,2022年1-6月实现营业收4.62亿元人民币,净利润1.19亿元人民币。

  

  附件10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拟给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口径下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258.76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30.84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等监管部门要求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原则,事前认真审阅并认可了相关议案及文件,现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信银行向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进行上述授信的相关议案。在该议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基于中信银行信用审批委员会审查意见,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了相关议案,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予以认可。董事会会议在审议与本次关联交易有关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及决议合法、有效。

  二、中信银行向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进行上述授信的相关议案,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

  三、中信银行上述关联交易系依据市场定价原则和一般商业条款,于中信银行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包含利费率在内的定价等交易条件具有公允性,且符合中信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信银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中信银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中信银行的独立性。

  四、我们同意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信银行向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进行上述授信的相关议案。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何操、陈丽华、钱军、廖子彬

  2022年9月28日

  证券代码:601998      证券简称:中信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2-05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11月16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为配合当前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相关安排,保护参会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参会人员的健康安全,建议A股股东优先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会表决,H股股东优先选择授权委托本次股东大会主席代为投票方式参会表决。股东如到现场参会,除携带相关证件和参会材料外,请于2022年11月9日前,与本行董事会办公室联系,如实登记有无发热、呼吸道症状,个人近期行程等信息,并根据疫情情况和中信大厦管理规定做好核酸检测、行程卡、健康宝等材料的备案工作。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

  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2年11月16日9点30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中信大厦8层818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11月16日

  至2022年11月1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本行于2022年8月25日、2022年9月28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2022年8月26日、2022年9月29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及后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2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六) 根据本行公司章程,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50%时,其已质押部分股权在股东大会上不能行使表决权。股东完成股权质押登记后,应及时向本行提供涉及质押股权的相关信息。

  (七)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独立董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3。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行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本行股东。H股股东参会事项请参见本行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及通函。

  ■

  (二)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行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A股股东

  符合上述出席对象条件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进行登记;

  符合上述出席对象条件的自然人股东须持有有效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股票账户卡进行登记;

  拟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应于2022年10月27日(星期四)或之前,将拟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见附件2)连同所需登记文件(授权委托书除外,其余递交时间要求见下文)之复印件,以专人送递、邮递或传真方式送达本行。

  (二)H股股东

  H股股东参会事项详情请参见本行于香港交易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及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中向H股股东另行发出的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及通函。

  (三)进场登记时间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请携带登记文件原件或有效副本,于2022年11月16日9:15时前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地点办理进场登记。

  六、 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本行广大股东,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可通过以下方式与本行联系: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中信大厦

  邮政编码:100020

  联系人:邓智涵、赵媛

  联系电话:(8610)66638188

  联系传真:(8610)65559255

  电子邮箱:ir@citicbank.com

  (二)为配合当前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相关安排,保护参会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参会人员的健康安全,建议A股股东优先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会表决,H股股东优先选择授权委托本次股东大会主席代为投票方式参会表决。股东如到现场参会,除携带相关证件和参会材料外,请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请于2022年11月9日前,与本行董事会办公室联系,如实登记有无发热、呼吸道症状,个人近期行程等信息,并根据疫情情况和中信大厦管理规定做好核酸检测、行程卡、健康宝等材料的备案工作。

  2.参会当天往返路途及会场上,请做好个人防护。抵达会场时,请服从工作人员安排引导,配合落实参会登记、体温检测等防疫要求。体温正常者可进入会场,请全程佩戴口罩。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往返交通、食宿及其他有关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28日

  附件: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2.股东出席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回复

  3.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独立董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附件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11月16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

  股东出席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回复

  ■

  1、请用正楷填上您的全名(中文或英文名,须与股东名册上所载的相同)及地址。

  2、本回复在填妥及签署后于2022年10月27日(星期四)或之前以专人、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本行(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中信大厦,中信银行董事会办公室;邮政编码:100020)。联系人:邓智涵、赵媛;联系电话:(86 10)66638188;传真:(86 10)65559255。

  3、如股东拟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发言,请于发言意向及要点栏目中表明您的发言意向和要点,并简要注明所需时间。请注意,因股东大会时间有限,股东发言由本行按登记统筹安排,本行不能保证在本回执上表明发言意向和要点的股东均有机会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发言。

  

  附件3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独立董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本行于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议案组中列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在议案组中对每位候选人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选举独立董事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有表决权股份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如某股东持有本行100股股票,本次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议案组下的应选独立董事共计2名,则该股东对于选举独立董事议案组,拥有2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就每个议案组以其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对该议案组进行投票。股东对该议案组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得超过该类别应选人数。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就该议案组拥有的选举票数既可以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该议案组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上填写的表决票,如错填、作废、字迹无法辨认的,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股东对某一议案组候选人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就该议案组拥有的选举票数时,该股东对该议案组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如股东对某一议案组候选人所投选举票数少于其拥有的选举票数,该股东投票有效,但差额部分视为其放弃表决权。

  五、示例: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独立董事,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2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本行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2.00“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共计拥有200票的表决权,该投资者可以以200票为限,对议案2.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既可以把200票集中投给议案2.00中的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该议案中的任意候选人。

  如表所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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