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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9月2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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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67 证券简称:*ST运盛 公告编号:2022-041号
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收到审查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事由:姜申英与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审查决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55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经审查,作出了不支持姜申英监督申请的决定。本次决定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17年8月,姜申英就与中鑫汇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借贷纠纷事项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019年4月,法院终审判决担保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20年9月15日,姜申英再次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承担因担保合同无效后的赔偿责任人民币550万元(含本金500万元,利息50万元)。2021年6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20)沪0115民初 81001号民事判决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2021年12月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沪01民终140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81001号民事判决;驳回姜申英的诉讼请求。姜申英不服该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2年3月23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沪民申 3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姜申英的再审申请。

  2022年9月19日,公司收到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寄送的《受理通知书》(沪检一分民行受﹝2022﹞161号)、《抗诉申请书》等文件,姜申英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 沪民申316号民事裁定书,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请监督,请求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确认(2021)沪01民终14059号民事判决书是生效,但确有错误的司法文书,并依法提起抗诉。

  上述事项详见《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关于诉讼事项再审的公告》、《关于再审案件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关于收到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受理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3号、2021-039号、2021-059号、2022-001号、2022-007号、2022-038号)。

  二、本次诉讼案件监督申请决定情况

  2022年9月26日,公司收到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寄送的沪检一分民监﹝2022﹞121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法院生效判决驳回姜申英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决定不支持姜申英的监督申请。

  三、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本次决定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

  四、备查文件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出具的沪检一分民监﹝2022﹞121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特此公告。

  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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