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陈健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9月23日收到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陈健先生(陈健先生担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亦为陈大魁先生的一致行动人)出具的《关于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超过1%的告知函》,陈健先生于2022年9月22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15,700,0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905,779,387股的比例为1.733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陈健先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合计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大宗交易的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
一、 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情况:
1、股东本次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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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健先生为陈大魁先生的一致行动人,公司5%以上股东陈大魁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自最近一次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2021年10月22日)起至本次减持后,其拥有的权益累计减少比例为1.7333%。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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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股东持股变动比例超过1%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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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表格中若各单项数据相加与合计数存在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导致。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未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2、根据相关规定,股东本次通过大宗交易减持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需要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
3、陈健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
(1)、陈健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告书》中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
(2)、陈健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告书》中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陈健先生所持公司全部股份已于2013年12月10日起解除限售,本次减持股份不存在违反其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况。
四、备查文件:
1、公司股东陈健先生出具的《关于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超过1%的告知函》等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