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40 证券简称:盛新锂能 公告编号:2022-103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9月23日(周五)下午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9月23日(周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2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2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199号太平洋保险金融大厦B区15楼会议室。
(四)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祎先生
(六)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的情况
(一)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95,766,731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228%。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1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0,294,507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564%。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55,472,224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664%。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0,294,507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564%。
公司现场会议同时提供了视频参会系统。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出席和列席了会议。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5,766,0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0,293,8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5,765,3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0,293,1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5%;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李颖律师和李新梅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240 证券简称:盛新锂能 公告编号:2022-104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7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并于2022年9月23日召开了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6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对上述6名激励对象所涉及的合计85,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865,349,955股变更为865,264,955股。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债权人如果提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240 证券简称:盛新锂能 公告编号:2022-105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董事长周祎先生、董事兼总经理邓伟军先生、董事兼常务副总经理方轶先生、副总经理姚开林先生、财务总监王琪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公司董事长周祎先生、董事兼总经理邓伟军先生、董事兼常务副总经理方轶先生、副总经理姚开林先生、财务总监王琪先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1,2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4%)。
2022年9月23日,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董事长周祎先生、董事兼总经理邓伟军先生、董事兼常务副总经理方轶先生、副总经理姚开林先生、财务总监王琪先生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将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计划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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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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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做出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截至本公告日,周祎先生、邓伟军先生、方轶先生、姚开林先生、王琪先生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具有不确定性,周祎先生、邓伟军先生、方轶先生、姚开林先生、王琪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具体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2、本次股份减持计划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3、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减持计划实施期内,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周祎先生、邓伟军先生、方轶先生、姚开林先生、王琪先生分别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