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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9月2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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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01 证券简称:利源精制 公告编号:2022-082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年5月26日,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调查通知书》(吉证调查字2021002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公司已于2021年5月2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6);于2021年9月24日、2021年10月25日、2021年11月24日、2021年12月24日、2022年1月24日、2022年2月24日、2022年3月24日、2022年4月22日、2022年5月24日、2022年6月24日、2022年7月22日和2022年8月2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0、2021-080、2021-087、2021-089、2022-002、2022-007、2022-015、2022-018、2022-034、2022-045、2022-053和2022-068)。

  2022年9月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吉证监处罚字〔2022〕1号),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拟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9)。

  根据《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0〕1294号)第六条关于新规施行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且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适用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初步判断本次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中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就上述立案事项的最终处罚决定。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相关进展,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月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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