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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9月2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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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四)苏州耀途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管理人(暨普通合伙人)名称:上海曜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营业执照:91310230350680237J

  3、成立时间:2015-08-18

  4、注册资本: 1000万人民币

  5、法定代表人:白宗义

  6、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9616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7、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股权结构

  ■

  9、主要投资领域:专注于物联网与人工智能行业的底层传感器、芯片、算法、数据和存储等,应用领域包括汽车电子、消费电子、云计算、智能驾驶、企业级服务和机器人。

  10、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26277。

  11、关联关系说明:

  (1)专业投资机构是否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否

  (2)是否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否

  (3)是否与其他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人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否

  (4)是否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否

  (五)苏州清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管理人

  (1)机构名称:深圳市汇芯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营业执照:91440300MA5FY4P807

  (3)成立时间:2019-11-22

  (4)注册资本: 1,000万(元)

  (5)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6)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T2栋2702

  (7)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股权投资、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投资咨询、财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8)股权结构

  ■

  2、普通合伙人

  (1)机构名称:安吉清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营业执照:91330523MA7AW1F01Q

  (3)成立时间:2021-10-13

  (4)注册资本: 1000万人民币

  (5)注册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昌硕街道胜利西路38号第一国际城1幢18楼845号(自主申报)

  (6)执行事务合伙人:张煜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股权结构

  ■

  3、主要投资领域:本合伙企业主要投资【处于中早期阶段的、AI高科技领域的创业企业,将优先投资清华大学智能产业研究院孵化、合作或IP许可的企业】。

  4、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70804。

  5、关联关系说明:

  (1)专业投资机构是否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否

  (2)是否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否

  (3)是否与其他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人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否

  (4)是否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否

  三、参投基金的基本情况及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武汉济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BR4AG7XN

  3、 注册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街道长城园路6号1栋1层C2号

  4、 基金规模:约6亿人民币

  5、 基金管理人:萍乡济峰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出资方式:各合伙人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对合伙企业出资。

  7、出资进度:执行事务合伙人将根据合伙企业进行项目投资、支付合伙企业费用或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等资金需求计划随时向各有限合伙人发出缴款通知(“缴款通知”),除非执行事务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另有约定,每一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执行事务合伙人发出的缴款通知的规定于付款到期日当日或之前将当期应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按时足额缴付至缴款通知指定的银行账户。

  8、存续期限: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八(8)年,自首次交割日起算。经执行事务合伙人提出并经顾问委员会同意,执行事务合伙人可决定延长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两(2)年。

  9、投资方向:主要对医疗健康和生命科学等领域的非上市企业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或其他投资或从事与投资相关的活动。

  10、合伙人及其拟认缴出资情况(最终以工商登记实缴出资额为准):

  ■

  注:1、上述认缴出资额可能会随着新增合伙人出资的加入,发生变动。如后续变动的其他合伙人涉及公司关联方,公司将按照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2、政府引导基金最终出资额度以相关审批为准。其中武汉光谷创新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和武汉光谷合伙人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后续会分别逐步增资至1亿元、5000万元,两只基金合计不超过合伙企业总认缴规模的25%

  11、退出机制:经执行事务合伙人事先书面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转让其持有的合伙权益或通过其他方式减少其对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额和实缴出资额,除此之外,有限合伙人不得提出提前收回出资额的要求。12、会计核算方式:按照中国会计准则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核算。

  13、会计处理方法: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公司将本次投资作为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核算。

  14、管理和决策机制:

  (1)投资决策委员会

  为了提高投资决策的专业化程度和操作质量,执行事务合伙人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合伙企业及平行投资载体共同且唯一的投资决策机构,其全部成员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并应包括关键人士。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就普通合伙人提交的合伙企业和平行投资载体的投资事宜(包括投资项目退出)进行审议并做出决定。合伙企业毋需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支付任何薪酬。

  (2)顾问委员会

  在首次交割日后,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组建由若干有限合伙人代表组成的顾问委员会,顾问委员会的人数和人选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确定并可根据合伙企业的募资等情况进行安排和调整。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委派一名代表作为无投票权的顾问委员会成员和召集人,其他成员由普通合伙人指定的有限合伙人和平行投资载体有限合伙人委派的代表担任。

  15、各投资人的合作地位及权利义务:

  合伙企业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两类,普通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未参与执行合伙事务的前提下,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1)普通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全体合伙人一致认可,执行事务合伙人享有对合伙企业事务独占及排他的执行权,包括但不限于:

  1)决定、执行合伙企业的投资及其他事务;

  2)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决定合伙企业取得、持有、管理、维持和处置(包括在合伙企业资产上设置抵押、质押)合伙企业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性资产、非投资性资产等;

  3)代表合伙企业行使作为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或相关权益人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并行使表决权;

  4)采取为维持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合伙企业身份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或适合的一切行动;

  5)开立、维持和撤销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

  6)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向合伙企业提供服务;

  7)为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合伙企业费用等决定合理的预留;

  8)聘请管理人或其他管理机构为合伙企业提供投资管理、行政管理、日常运营管理等方面的服务,订立与合伙企业投资管理、行政管理、日常运营管理有关的协议;

  9)为合伙企业的利益提起诉讼、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谈判、和解、采取其他法律行动或履行其他法律程序;

  10)采取行动以保障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合伙企业、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11)根据适用法律和规范的规定及税务监管的要求,处理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

  12)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署、交付和履行协议或其他有约束力的文件而无需任何合伙人或其他人士的任何进一步行动、批准或表决;以及

  13)采取为实现合伙企业目的、维护或争取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符合适用法律和规范或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行动。

  14)适用法律和规范或合伙协议规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独立决定的其他事项。

  普通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缴付出资款;

  2)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执行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

  3)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4)除经合伙人大会决议同意外,不得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5)除作为基金管理人管理其他基金外,未经合伙人大会决议同意,不从事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6) 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如有)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7)法律及《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2)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1)根据相关适用法律和规范及合伙协议的规定,就相关事项行使表决权;

  2)获取合伙协议约定获取报告的权利;

  3)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参与合伙企业收益分配的权利;

  4)按照合伙协议约定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权益的权利;

  5)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决定普通合伙人的除名和更换;

  6)属于有限合伙人的其他权利。

  有限合伙人的义务:

  1)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2)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缴付出资款;

  3) 不得从事损害或可能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4)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5)法律及《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16、管理费与收益分配机制:

  (1)管理费:

  1)从首次交割日起至投资期终止之日,年度管理费为该合伙人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二(2%)。

  2)此后,年度管理费为该合伙人所分摊的合伙企业尚未退出的投资项目的投资成本的百分之二(2%),该等用于未退出项目的投资成本以截至相应日历半年度第一(1)个工作日的状态为准计算。

  (2)收益分配机制:

  按此划分归属普通合伙人的金额,应当实际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归属每一有限合伙人的金额,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实际分配:

  首先,实缴出资额返还。百分之一百(100%)向该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该有限合伙人根据本第1段累计获得的收益分配总额和获得退还的未使用出资额等于其届时缴付至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总额(与准股权投资相关的实缴出资除外);

  第二,优先回报分配。如有余额,百分之一百(100%)向该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其就其届时累计向合伙企业缴纳的实缴出资总额获得按照单利百分之八(8%)/年的回报率计算所得的优先回报(“优先回报”)。优先回报的计算期间为该有限合伙人每一期实缴出资额的实际到账之日次日起至该有限合伙人收回该部分实缴出资额之日止;

  第三,普通合伙人追补。如有余额,百分之一百(100%)向普通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按照本第3段向普通合伙人累计分配的金额等于该有限合伙人根据上述第2段累计获得的优先回报及普通合伙人依照本第3段累计分配额之和的百分之二十(20%);

  第四,80/20分配。如有余额,(a)百分之八十(80%)分配给该有限合伙人,(b)百分之二十(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根据第3段和本第4段所获得的分配称为“收益分成”)。

  17、上市公司对基金拟投资标的是否有一票否决权:否

  (二)苏州工业园区新建元四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7J8T8G1N

  3、注册地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虹东路183号东沙湖基金小镇10栋307-2室

  4、基金规模:目标认缴出资总额为十五亿元(¥1,500,000,000)至三十亿元(¥3,000,000,000),与平行基金苏州元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的目标认缴出资总额为二十五亿元(¥2,500,000,000)至三十亿元(¥3,000,000,000)

  5、基金管理人:苏州元生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出资方式:各合伙人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对合伙企业出资。

  7、出资进度:每一有限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原则上应分三(3)期缴付,首期实缴出资额为该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四十(40%),二期、三期实缴出资额分别为该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三十(30%)。各有限合伙人的具体实缴出资金额和时间以执行事务合伙人发出的缴款通知为准。

  8、存续期限: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八(8)年,自首次交割日起算。为实现合伙企业投资项目的有序退出,经顾问委员会同意,执行事务合伙人可决定延长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二(2)次,每次一(1)年。

  9、投资方向:主要对在中国大陆地区设立或运营或与中国大陆地区有其他重大关联性的医疗健康领域(包括但不限于生物医药企业、药物研发/生产企业、诊断技术/医疗器械企业、医疗服务企业、其他与医疗健康领域相关企业等)的非上市企业(包括在取得顾问委员会同意的前提下参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或准股权投资或从事与投资相关的活动。

  10、合伙人及其拟认缴出资情况(最终以工商登记实缴出资额为准):

  ■

  注:上述认缴出资金额及比例可能会随着新增合伙人出资的加入,发生变动。如后续变动的其他合伙人涉及公司关联方,公司将按照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11、退出机制:经执行事务合伙人事先书面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转让其持有的合伙权益或通过其他方式减少其对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额和实缴出资额,除此之外,有限合伙人不得提出提前收回出资额的要求。

  12、会计核算方式:按照中国会计准则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核算。

  13、会计处理方法: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公司将本次投资作为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核算。

  14、管理和决策机制:

  为了提高投资决策的专业化程度和操作质量,执行事务合伙人设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其成员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负责就合伙企业投资、退出等作出决策:

  (1)单笔投资金额不超过合伙企业最后交割日的认缴出资总额百分之十(10%)的项目投资,应由全体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过半数同意;

  (2)单一项目的投资总额超过合伙企业最后交割日的认缴出资总额百分之十(10%)的项目投资,应由全体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一致同意,并经过顾问委员会同意;

  (3)合伙企业根据已签署的投资协议的约定行使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权利对被投资企业进行跟进投资的,如跟进投资的金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壹仟万元(¥10,000,000),则该等跟进投资事宜应视为已由全体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一致同意,而无需另行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但如跟进投资导致合伙企业对单个被投资企业中投入超过合伙企业完成最后交割后的认缴出资总额的百分之十(10%)的,则应经过顾问委员会审议同意。

  15、 各投资人的合作地位及权利义务:

  合伙企业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两类,普通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未参与执行合伙事务的前提下,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1)普通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全体合伙人一致认可,除非合伙协议另有明确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享有对合伙企业事务独占及排他的执行权,包括但不限于:

  1)决定、执行合伙企业的投资及其他事务;

  2)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决定合伙企业取得、持有、管理、维持和处置(包括在合伙企业资产上设置抵押、质押)合伙企业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性资产、非投资性资产等;

  3)代表合伙企业行使作为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或相关权益人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并行使表决权;

  4)采取为维持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合伙企业身份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或适合的一切行动;

  5)开立、维持和撤销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

  6)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向合伙企业提供服务;

  7)为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合伙企业费用等决定合理的预留;

  8)聘请管理人或其他管理机构为合伙企业提供投资管理、行政管理、日常运营管理等方面的服务,订立与合伙企业投资管理、行政管理、日常运营管理有关的协议;

  9)为合伙企业的利益提起诉讼、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谈判、和解、采取其他法律行动或履行其他法律程序;

  10)采取行动以保障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合伙企业、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11)根据适用法律和规范的规定及税务监管的要求,处理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

  12)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署、交付和履行协议或其他有约束力的文件而无需任何合伙人或其他人士的任何进一步行动、批准或表决;以及

  13)采取为实现合伙企业目的、维护或争取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符合适用法律和规范或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行动。

  普通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缴付出资款;

  2)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执行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

  3)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4)除经合伙人大会决议同意外,不得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5)除作为基金管理人管理其他基金外,未经合伙人大会决议同意,不从事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6)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如有)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7)法律及《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2)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1)根据相关适用法律和规范及合伙协议的规定,就相关事项行使表决权;

  2)获取合伙协议约定获取报告的权利;

  3)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参与合伙企业收益分配的权利;

  4)按照合伙协议约定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权益的权利;

  5)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决定普通合伙人的除名和更换;

  6)属于有限合伙人的其他权利。

  有限合伙人的义务:

  1)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2)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缴付出资款;

  3)不得从事损害或可能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4)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5)法律及《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16、管理费与收益分配机制:

  (1)管理费:

  合伙企业应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并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

  1)从首次交割日起至投资期终止之日,年度管理费为该合伙人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零点六(0.6%)。

  2)此后(不包括延长期),年度管理费为该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所分摊的合伙企业尚未退出的投资项目的投资成本的百分之零点六(0.6%)。

  3)延长期内,年度管理费为该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所分摊的合伙企业尚未退出的投资项目的投资成本百分之零点三(0.3%)。

  合伙企业应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并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支付执行事务合伙人报酬:

  1)从首次交割日起至投资期终止之日,年度执行事务合伙人报酬为该合伙人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零一点四(1.4%)。

  2)此后(不包括延长期),年度执行事务合伙人报酬为该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所分摊的合伙企业尚未退出的投资项目的投资成本的百分之一点四(1.4%)。

  3)延长期内,年度执行事务合伙人报酬为该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所分摊的合伙企业尚未退出的投资项目的投资成本百分之零点七(0.7%)。

  (2)收益分配机制:

  合伙企业的项目处置收入和投资运营收入,应当在全体合伙人之间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实际分配(同一顺位的合伙人之间按照投资成本分摊比例进行分配):

  1)首先,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额返还。百分之一百(100%)向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有限合伙人根据本第1段累计获得的收益分配总额和获得退还的未使用出资额等于届时缴付至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总额;

  2)然后,普通合伙人实缴出资额返还。如有余额,则百分之一百(100%)向普通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普通合伙人根据本第2段累计获得的收益分配总额和获得退还的未使用出资额等于届时缴付至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总额;

  3)其次,全体合伙人优先回报分配。如有余额,则百分之一百(100%)向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有限合伙人就上述第1段下累计获得的分配额获得按照复利百分之八(8%)/年的回报率计算所得的优先回报(“优先回报”);仍有余额,则百分之一百(100%)向普通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普通合伙人就上述第2段下累计获得的分配额获得按照复利百分之八(8%)/年的回报率计算所得的优先回报。优先回报的计算期间为每一合伙人每一期实缴出资额的付款到期日(或在未能按时、足额缴付出资额的情况下,普通合伙人另行决定同意的付款到期日或实际到账的更晚之日)起至该等合伙人收回该部分实缴出资额之日止;

  4)再次,普通合伙人追补。如有余额,则百分之一百(100%)向普通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按照本第4段向普通合伙人累计分配的金额等于全体合伙人根据上述第3段累计获得的优先回报的百分之二十五(25%);

  5)最后,收益分成。如有余额,则(i)百分之八十(80%)分配给全体合伙人,(ii)百分之二十(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根据第4段和本第5(ii)段所获得的分配之和称为“附带收益”)。

  17、上市公司对基金拟投资标的是否有一票否决权:否

  (三)嘉善鼎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MA2JD8422H

  3、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西塘镇复兴大道16号2幢112室

  4、 基金规模:目标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拾亿元(¥1,000,000,000)

  5、 基金管理人:嘉兴武岳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6、出资方式:各合伙人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对合伙企业出资。

  7、出资进度:

  基金各合伙人应按执行事务合伙人缴款通知的要求出资。普通合伙人每次要求有限合伙人缴付出资前,应向每一有限合伙人发出书面的缴款通知。具体出资进度以基金合伙协议约定为准。

  8、存续期限: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七(7)年,自首次交割日起算。为实现合伙企业投资项目的有序退出等目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独立决定延长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一(1)年;此后,经执行事务合伙人提议并经顾问委员会同意,可再延长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一(1)年。

  9、投资方向:主要对智能传感、5G相关领域、集成电路、集成电子、装备智造、新能源、智慧医疗及健康等领域的成长期或成熟期项目进行股权或股权相关投资。

  10、合伙人及其拟认缴出资情况(最终以工商登记实缴出资额为准):

  ■

  注:上述认缴出资金额及比例可能会随着新增合伙人出资的加入,发生变动。如后续变动的其他合伙人涉及公司关联方,公司将按照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11、退出机制:经执行事务合伙人事先书面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转让其持有的合伙权益或通过其他方式减少其对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额和实缴出资额,除此之外,有限合伙人不得提出提前收回出资额的要求。

  12、会计核算方式:按照中国会计准则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核算。

  13、会计处理方法: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公司将本次投资作为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核算。

  14、管理和决策机制:

  (1)投资决策委员会

  为了提高投资决策的专业化程度和操作质量,执行事务合伙人或管理人设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三(3)至五(5)名有表决权的成员组成,其成员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管理人决定委派,负责就合伙企业投资、退出等作出决策。对于投资决策委员会所议事项,有表决权的成员一人一票。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决议需经三分之二(2/3)以上有表决权的成员同意。

  (2)顾问委员会

  在最后交割日后,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在合理时间内组建顾问委员会(“顾问委员会”),原则上,认缴出资额超过人民币壹亿元(¥100,000,000.00)的有限合伙人有权委派一(1)名代表,但顾问委员会有表决权的成员不超过五(5)名,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根据有限合伙人出资情况对顾问委员会成员的委派进行进一步的安排和调整。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委派一名代表作为无投票权的顾问委员会秘书,负责召集顾问委员会会议。执行事务合伙人将根据约定确定顾问委员会人数和人选。

  顾问委员会对下列事项有以下权力:

  1)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就普通合伙人、管理人提交的与利益冲突和关联交易相关的事项进行表决;

  2)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就后续基金的设立进行表决;

  3)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就合伙企业后续募集期的延长进行表决;

  4)提供执行事务合伙人寻求的、与合伙企业投资及其他合伙企业事项有关的其他建议和咨询;以及

  5)对其他《合伙协议》约定的应由顾问委员会决议的事项进行审议。

  15、 各投资人的合作地位及权利义务:

  合伙企业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两类,普通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未参与执行合伙事务的前提下,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1)普通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全体合伙人一致认可,执行事务合伙人享有对合伙企业事务独占及排他的执行权,包括但不限于:

  1)决定、执行合伙企业的投资及其他事务;

  2)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决定合伙企业取得、持有、管理、维持和处置合伙企业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性资产、非投资性资产等;

  3)代表合伙企业行使作为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或相关权益人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并行使表决权;

  4)采取为维持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合伙企业身份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或适合的一切行动;

  5)开立、维持和撤销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

  6)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向合伙企业提供服务;

  7)为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或合伙企业费用决定合理的预留;

  8)聘请管理人或其他管理机构为合伙企业提供投资管理、行政管理、日常运营管理等方面的服务,订立与合伙企业投资管理、行政管理、日常运营管理有关的协议;

  9)为合伙企业的利益提起诉讼、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谈判、和解、采取其他法律行动或履行其他法律程序;

  10)采取行动以保障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合伙企业、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11) 根据适用法律和规范的规定及税务监管的要求,处理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

  12)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署、交付和履行协议或其他有约束力的文件而无需任何合伙人或其他人士的任何进一步行动、批准或表决;以及

  13) 采取为实现合伙企业目的、维护或争取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符合适用法律和规范或《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行动。

  普通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缴付出资款;

  2)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执行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

  3)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4)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如有)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法律及《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2)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1)根据相关适用法律和规范及《合伙协议》的规定,就相关事项行使表决权;

  2)获取《合伙协议》约定获取报告的权利;

  3)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参与合伙企业收益分配的权利;

  4)按照《合伙协议》约定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权益的权利;

  5)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决定普通合伙人的除名和更换;

  6)法律及《合伙协议》规定的属于有限合伙人的其他权利。

  有限合伙人的义务:

  1)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2)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缴付出资款;

  3)不得从事损害或可能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4) 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5)法律及《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16、 管理费与收益分配机制:

  (1)管理费

  自首次交割日起至合伙企业解散日,就每一合伙人,除非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或管理人另行减免,合伙企业应按照该合伙人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二(2%)/年计算管理费并向管理人支付。为免疑义,计算某一管理费计费期间的管理费时适用的认缴出资额应以相应管理费计提期间的第一(1)日的状态为准计算。

  (2)收益分配机制

  基金企业将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在各合伙人之间分配,普通合伙人有权自有限合伙人投资收益中提取20%的收益分成,具体分配机制以《合伙协议》约定为准。

  17、上市公司对基金拟投资标的是否有一票否决权:否

  (四)苏州耀途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27AL0B9M

  3、注册地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东路183号10栋2-150-1室

  4、基金规模:目标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拾伍亿元(RMB1,500,000,000)

  5、基金管理人:上海曜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6、出资方式:各合伙人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对合伙企业出资。

  7、出资进度:除非执行事务合伙人另行决定,各有限合伙人的认缴出资将分三(3)次缴付:各有限合伙人的首期实缴出资为各合伙人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四十(40%),应于首次交割日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缴付;第二期实缴出资金额为各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三十(30%),执行事务合伙人在适合时间向各有限合伙人发送缴款通知要求其缴付第二期实缴出资,各有限合伙人应于缴款通知列明的付款到期日前缴付该期实缴出资;以及第三期实缴出资金额为各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三十(30%),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在适合时间向各有限合伙人发送缴款通知要求其缴付第三期实缴出资,各有限合伙人应于缴款通知列明的付款到期日前缴付该期实缴出资。

  8、存续期限: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柒(7)年,自首次交割日起算。为实现合伙企业投资项目的有序退出,执行事务合伙人可自主决定延长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一(1)年;此后,经执行事务合伙人提出并经咨询委员会同意,执行事务合伙人可再决定延长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一(1)年。

  9、投资方向:专注于物联网与人工智能行业的底层传感器、芯片、算法、数据和存储等,应用领域包括汽车电子、消费电子、云计算、智能驾驶、企业级服务和机器人。

  10、合伙人及其拟认缴出资情况(最终以工商登记实缴出资额为准):

  ■

  注:上述认缴出资金额及比例可能会随着新增合伙人出资的加入,发生变动。如后续变动的其他合伙人涉及公司关联方,公司将按照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11、退出机制:经执行事务合伙人事先书面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转让其持有的合伙权益或通过其他方式减少其对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额和实缴出资额,除此之外,有限合伙人不得提出提前收回出资额的要求。

  12、会计核算方式:按照中国会计准则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核算。

  13、会计处理方法: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公司将本次投资作为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核算。

  14、管理和决策机制:

  (1)投资决策委员会

  为了提高投资决策的专业化程度和操作质量,执行事务合伙人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其成员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负责就合伙企业投资、退出等作出决策。

  (2)咨询委员会

  在首次交割日后,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在合理时间内组建由若干有限合伙

  人代表组成的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的人数和人选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确定并可根据合伙企业的募资等情况进行安排和调整。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委派一(1)名代表作为无投票权的咨询委员会成员和召集人。咨询委员会组建和履职之前,合伙协议约定应当由咨询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应当提交合伙人会议审议。原则上,合伙企业认缴出资金额最高的除联接投资载体外的前三(3)名有限合伙人(如认缴出资金额相同,则根据入伙时间先后排列)以及执行事务合伙人认可的对本合伙企业具有战略价值的两(2)名有限合伙人各自委派一(1)名代表组成咨询委员会,该代表须经执行事务合伙人认可;同时各合伙人认可在合伙企业最后交割日后,执行事务合伙人可根据上述原则对于咨询委员会进行调整。

  咨询委员会对下列事项有以下权力:

  1)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就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延长进行表决;

  2)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就与利益冲突和关联交易相关的事项进行表决;

  3)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对于执行事务合伙人提交的涉及投资限制的事项给予豁免(前提是在适用法律和规范允许的情况下);

  4)提供执行事务合伙人寻求的、与合伙企业投资及其他合伙企业事项有关的其他建议和咨询;以及

  5)对其他合伙协议约定的应由咨询委员会决议的事项进行审议。

  虽有上述约定,如上述事项已经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则无需另行经咨询

  委员会审议。

  15、 各投资人的合作地位及权利义务:

  合伙企业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两类,普通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未参与执行合伙事务的前提下,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1)普通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全体合伙人一致认可,除非合伙协议另有明确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享有对合伙企业事务独占及排他的执行权,包括但不限于:

  1)决定、执行合伙企业的投资及其他事务;

  2)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决定合伙企业取得、持有、管理、维持和处置(包括按照本合伙协议的约定在合伙企业资产上设置抵押、质押)合伙企业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性资产、非投资性资产等;

  3)代表合伙企业行使作为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或相关权益人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并行使表决权;

  4)采取为维持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合伙企业身份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或适合的一切行动;

  5)开立、维持和撤销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

  6)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向合伙企业提供服务;

  7)为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合伙企业费用等决定合理的预留;

  8)聘请管理人或其他管理机构为合伙企业提供投资管理、行政管理、日常运营管理等方面的服务,订立与合伙企业投资管理、行政管理、日常运营管理有关的协议;

  9)为合伙企业的利益提起诉讼、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谈判、和解、采取其他法律行动或履行其他法律程序;

  10)采取行动以保障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合伙企业、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11)根据适用法律和规范的规定及税务监管的要求,处理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

  12)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署、交付和履行协议或其他有约束力的文件而无需任何合伙人或其他人士的任何进一步行动、批准或表决;以及

  13)采取为实现合伙企业目的、维护或争取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符合适用法律和规范或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行动。

  普通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缴付出资款;

  2)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执行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

  3)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4)除经合伙人大会决议同意外,不得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5)除作为基金管理人管理其他基金外,未经合伙人大会决议同意,不从事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6)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如有)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7)法律及《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2)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1)根据相关适用法律和规范及合伙协议的规定,就相关事项行使表决权;

  2)获取合伙协议约定获取报告的权利;

  3)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参与合伙企业收益分配的权利;

  4)按照合伙协议约定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权益的权利;

  5)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决定普通合伙人的除名和更换;

  6)属于有限合伙人的其他权利。

  有限合伙人的义务:

  1)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2)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缴付出资款;

  3)不得从事损害或可能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4)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5)法律及《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16、管理费与收益分配机制:

  (1)管理费

  自首次交割日起至合伙企业初始期限终止日,就每一合伙人,合伙企业应

  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应向管理人支付的管理费:

  1)从首次交割日起至投资期终止之日,年度管理费为该合伙人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二(2%)。为免疑义,延长的投资期内的管理费按本条第2项标准计算并收取。

  2)之后,年度管理费为该合伙人认缴出资额所分摊的合伙企业尚未退出的投资项目的投资成本的百分之二(2%)。

  3)合伙企业延长的经营期限内,不再收取管理费。

  (2)收益分配机制

  1)首先,投资成本返还。百分之一百(100%)向该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该有限合伙人截至该分配时点根据本第1段累计获 得的收益分配总额达到以下两者之和:

  (i)其实缴出资额中用于分摊的届时所有已退出投资项目的投资成本;

  (ii)其实缴出资额中用于分摊的截至本分配时点按照已退出投资项目分摊的合伙企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

  2)其次,优先回报分配。如有余额,百分之一百(100%)向该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其就届时其实缴出资额中用于分摊所有已退出投资项目的投资成本及截至本分配时点按照已退出投资项目应分担的合伙企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的金额之和获得按照单利百分之八(8%)/年的回报率计算所得的优先回报(“优先回报”)。优先回报的计算期间为该有限合伙人每一期实缴出资额的付款到期日(如果实际到账日晚于付款到期日,则为实际到账日)起至该有限合伙人收回该部分实缴出资额之日止;

  3)然后,附带收益追补。如有余额,百分之一百(100%)向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方进行分配,直至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方按照本第3段获得的累计分配额等于该有限合伙人根据上述第2段累计获得的优先回报及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方依照本第3段获得的累计分配额之和的百分之二十(20%);

  4)最后,超额收益分配。如有余额,(i)百分之八十(80%)分配给该有限合伙人,(ii)百分之二十(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方(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方根据上述第3段和本第4(ii)段所获得的分配称为“附带收益”)。

  17、上市公司对基金拟投资标的是否有一票否决权:否

  (五)苏州清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7NADQ73A

  3、注册地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虹东路183号东沙湖基金小镇10幢217-08室

  4、基金规模:目标募集总规模不高于2.5亿元。

  5、基金管理人:深圳市汇芯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6、出资方式:各合伙人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对合伙企业出资。

  7、出资进度:合伙协议签署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各合伙人认缴出资额发出出资缴付通知,各合伙人在收到出资缴付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或管理人与该等合伙人达成的另行期限(“出资截止日”)缴付全部实缴出资额。

  8、存续期限:本基金存续期限:8年。根据基金运作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基金管理人认为需延长基金存续期的,在通过合伙人大会决议后,可延期不超过2次,且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

  9、投资方向:主要投资处于中早期阶段的、AI高科技领域的创业企业,将优先投资清华大学智能产业研究院孵化、合作或IP许可的企业。

  10、合伙人及其拟认缴出资情况(最终以工商登记实缴出资额为准):

  ■

  注:上述认缴出资金额及比例可能会随着新增合伙人出资的加入,发生变动。如后续变动的其他合伙人涉及公司关联方,公司将按照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11、退出机制:除非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不得转让或出质其在本合伙企业中全部或部分合伙权益,有限合伙人向关联方转让其在本合伙企业中全部或部分合伙权益的情形除外。

  12、会计核算方式:按照中国会计准则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核算。

  13、会计处理方法: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公司将本次投资作为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核算。

  14、管理和决策机制:

  执行事务合伙人下设技术委员会及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受托管理机构投资管理团队提交的投资项目(包括其投后管理事项及其退出)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该投委会应当专为本合伙企业设立,并为本合伙企业服务,为合伙企业唯一投资决策机构。

  (1)技术委员会的职权:

  1)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投后管理和投资退出事项的立项前置审议;

  2)前置审议合伙企业的对外投资;

  3)将通过技术委员会审议的对外投资提交投委会决策审议;

  (2)投委会的职权:

  1)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投后管理和投资退出事项的立项;

  2)审议决策合伙企业的对外投资;

  3)审议决策合伙企业的投资退出;

  4)制订、修改合伙企业的对外投资、投后管理及投资退出相关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5)审议决策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投后管理及退出相关的其他协议;

  6)审议决策合伙企业已投项目的投后管理事项;

  7)合伙协议或合伙人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5、 各投资人的合作地位及权利义务:

  合伙企业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两类,普通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未参与执行合伙事务的前提下,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1)普通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普通合伙人的基本权利:

  1)有权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担任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受限于合伙协议约定),对合伙企业进行管理及经营;

  2)有权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获得合伙企业相应的投资收益;

  3)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出席合伙人会议并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

  4)合伙协议约定的应由普通合伙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普通合伙人的基本义务:

  1)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应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承担合伙协议约定的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3)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合伙企业的投资计划或意向等;

  4)在合伙协议终止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5)合伙协议约定的应由普通合伙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2)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1)根据法律规定及合伙协议的约定的范围,参与合伙企业事务;

  2)根据法律规定及合伙协议的约定,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享有知情权;

  3)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获得合伙企业相应的投资收益;

  4)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自行出席或委派代表参加合伙人会议并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

  5)根据法律规定及合伙协议的约定,转让其持有的合伙权益;

  6)合伙协议约定的应由有限合伙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有限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认缴金额,并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2)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接受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调查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诺为合格投资者;

  4)不参与执行合伙事务,无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5)在合伙协议终止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6)对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事务、投资组合、被投资企业的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管理人向其披露的被投资企业的财务会计数据、经营信息等)等相关信息、资料予以保密;

  7)不得从事可能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8)按照法律法规、合伙协议、合伙人决议签署相关文件和提供相应配合的义务;

  9)法律法规规定及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16、管理费与收益分配机制:

  (1)管理费

  1)投资期内,按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的2%/年的标准计提;

  2)退出期内,按基金未退出项目之投资成本(基金为取得项目股权或类似权益而实际支付的投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增资款、股权转让款、代扣代缴的相关税费等,并且减去永久减值(应根据通用会计准则进行判定)的部分,但不包括合伙企业费用)总和的2%/年的标准计提;

  3)延长期(如有)内,管理人不再计提管理费。

  (2)收益分配机制

  1)实缴出资本金分配:向全体合伙人按照其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直到全体合伙人均收回其在该分配时点累计实缴出资额;

  2)门槛收益分配:如经过上述第1项分配后,合伙企业仍有可分配的利润,则向全体合伙人按其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直至每个合伙人分配金额达到按年化收益率8%(单利,自每一笔出资实际缴付至合伙企业募集账户起第31个自然日起,或者每一笔实际出资缴付至合伙企业托管账户之日起,孰早之日开始计算,直至相应出资被合伙人收回,并以每个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为计算基数)计算的收益;

  3)超额利润分配:如完成上述第2项分配后,合伙企业仍有可分配的利润,则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按照1:4的比例分配,普通合伙人间安吉清智与深圳汇芯按照9:1的比例进行分配,有限合伙人之间按照其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4)合伙企业因临时投资收益或其他收入产生的可分配现金,应按年在全体合伙人之间按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或根据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独立决定进行更频繁的分配,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7、上市公司对基金拟投资标的是否有一票否决权:否

  四、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1、上述专业投资机构及拟参投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与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第一大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其他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人均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2、上述专业投资机构、拟参投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其管理的产品均不存在通过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协议安排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

  3、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投资基金份额认购,未在投资基金中任职。

  4、公司本次投资事项均不存在导致同业竞争的情形。

  五、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以自有资金认购投资基金份额,是在确保公司主营业务运作正常的情况下,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适度参与,不会影响公司现金流和公司业务的正常运转。通过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可以充分利用专业投资机构的专业资源及其投资管理优势,拓展投资渠道,把握相关领域投资机会,获取风险投资收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率。

  根据公司对上述基金的拟投资规模、投资进度及投资领域来看,本次对外投资不会对公司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在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六、本次参与认购投资基金份额存在的风险

  1、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将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投资标的、公司经营管理、交易方案等多种因素影响,加上投资项目投资周期较长、流动性较低等特点,将存在投资失败或亏损等不能实现预期收益、不能及时有效退出的风险。

  2、股权投资基金寻找候选投资标的过程还可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并进而导致基金的投资期可能存在一定的被适度延长的潜在风险。

  3、本次投资的基金尚处于募集阶段,后续募集、投资进展及完成情况存在不确定性;

  4、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负责执行合伙事务,进行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对于可能存在的内部管理风险,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将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行使监督、建议等权利。

  公司将密切关注投资基金募集、运作、管理、投资决策及投后管理进展情况,防范、降低相关投资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本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23日

  证券代码:002432    证券简称:九安医疗   公告编号:2022-083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22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22年10月10日召开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10月10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10月10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0月10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 和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0月10日上午9:15 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2年9月28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天津市南开区雅安道金平路三号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 审议事项

  ■

  2.披露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程序合法,资料完备。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2022年9月2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并按照审慎性原则,上述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22年10月9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2、登记地点:公司证券部。

  3、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应持股东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加盖 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附件2)、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应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附件2)、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登记时间以收到传真或信函 时间为准,传真登记请发送传真后电话确认)。

  股东请仔细填写《股东参会登记表》(附件3),以便登记确认。

  本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 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五、其他事项

  1、本次会议会期半天。

  2、出席会议股东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3、会务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天津南开区南开工业园雅安道金平路3号

  邮政编码:300190

  联系人:李凡

  联系电话:(022)87611660-8220

  联系传真:(022)87612379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附件2:《授权委托书》、附件3:《股东参会登记表》

  特此公告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23日

  附件1

  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程序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432     投票简称:九安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 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 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 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 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2年10月10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0月1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陆(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单位)作为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九安医疗(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股,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本单位)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本人(本单位)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本人(本单位)承担。

  ■

  附注:

  1、股东(委托代理人)须对上述议案明确表示意见,持赞成意见的,在“同意”栏中打“√”,持反对意见的,在“反对”栏中打“√”,持弃权意见的,在“弃权”栏中打“√”。每一议案,只能选填一项,不选或多选无效。

  2、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以及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

  3、授权委托书用剪报或复印件均有效。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票账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本委托书有效期限自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为止。

  附件3

  股东登记表

  兹登记参加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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