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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9月1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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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501 股票简称:利源精制 公告编号:2022-081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事项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利源精制”)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收到辽源市东辽县人民法院发出的《民事起诉状》、《传票》([2022]吉0422民初878号)等法律文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周某

  (2)被告:利源精制

  2、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原告周某为被告利源精制分别登记在李某等35名第三人名下的105万股股权的所有人。

  (2)要求被告将上述股权在其股东名册中变更至原告名下。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原告主张的事实与理由:

  2016年初被告利源精制因公司经营需要资金,被告公司时任董事长王民(已故)与原告周某为朋友关系,王民找到原告,希望以顶名向员工配股的方式(员工名单由被告提供)向原告募集一些资金,原告同意出资1000万左右。2016年01月11日—12日,被告公司派当时的财务总监张某某与原告一起办理上述业务。该笔业务历时2天完成,共计35笔,被告向原告出具了35个收据,原告共计共出资1,182.30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其他案件相关人为第三人。故原告现以被告利源精制为被告,以35个利害关系人为第三人向贵院提出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二条规定:请求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原告分别于2016年1月11、12日两天,向被告利源精制,实缴出资1,182.30万元,事实清楚。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共计2件,涉及金额累计为2,785,980.00元。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密切关注上述案件后续进展,依法主张并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利益。

  2、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传票等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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