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9月16日上午10: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16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16日9:15至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黄海南路仙城工业园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冷志斌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表)共80名,代表股份160,739,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55,128,024股的28.955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会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21名,代表股份155,943,5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91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9名,代表股份4,796,0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40%。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股份转让及表决权委托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7,406,1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7.9262%;反对3,330,12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2.0718%;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2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0,102,30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2.3256%;反对3,330,128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7.6668%;弃权3,3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76%。
2、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6,670,0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7.4682%;反对4,066,2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2.5297%;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2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9,366,15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0.6308%;反对4,066,278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3616%;弃权3,3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76%。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6,670,0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7.4682%;反对4,066,2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2.5297%;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2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9,366,15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0.6308%;反对4,066,278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3616%;弃权3,3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76%。
上述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二)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戴文东、郑华菊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