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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9月1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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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572             证券简称:康恩贝              公告编号:临2022-046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于2022年9月1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2年9月13日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董事。会议应参加审议表决董事11人,实际参加审议表决董事11人。公司监事以审议有关议案方式列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了有关议案,经书面表决通过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7票,回避4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公司临2022—048号《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全文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同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定的《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拟向激励对象授予7,000万份股票期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因董事应春晓、罗国良、谌明、袁振贤属于《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其余7名董事参与了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7票,回避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为保证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因董事应春晓、罗国良、谌明、袁振贤属于《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其余7名董事参与了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7票,回避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为了具体实施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全权办理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董事会确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项时,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数量或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相关合同、协议等文件;

  4、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和行权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5、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行权;

  6、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行权所必需的全部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7、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限售、行权等有关事宜;

  8、授权董事会决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办理已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补偿和继承、终止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事宜;

  9、授权董事会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0、授权董事会就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11、授权董事会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12、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聘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13、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因董事应春晓、罗国良、谌明、袁振贤属于《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其余7名董事参与了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吕久琴、董作军、吴永江和刘恩对以上第一、二、三项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董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股权激励相关议案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和《公司章程》有关主体资格的规定,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程序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对各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公司薪酬考核体系,有助于提升公司整体凝聚力,充分调动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6、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公司临2022—049号《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拟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公告》)

  为进一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财务成本,优化公司债务结构,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根据《公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总额不超过(含)人民币10亿元的超短期融资券和总额不超过(含)人民币10亿元的中期票据。本次发行基本方案如下:

  (一)超短期融资券注册发行方案

  1、注册规模:本次拟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规模不超过(含)人民币10亿元,以公司在交易商协会注册的金额为准。具体发行规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2、发行期限:单期发行期限不超过(含)270天;

  3、资金用途: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置换金融机构借款和到期债务融资工具及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其他用途;

  4、发行利率:根据发行时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实际情况最终确定;

  5、发行对象: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购买者除外);

  6、发行方式:在注册额度及有效期内可一次或分期发行。具体发行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资金需求情况确定;

  7、决议的有效期限:本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事宜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在本次超短期融资券注册、发行及存续期内持续有效。

  (二)中期票据注册发行方案

  1、注册规模:本次拟注册发行中期票据规模不超过(含)人民币10亿元,以公司在交易商协会注册的金额为准。具体发行规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2、发行期限:单期发行期限不超过(含)5年;

  3、资金用途:补充营运资金、置换金融机构借款和到期债务融资工具、用于项目建设及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其他用途;

  4、发行利率:根据发行时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实际情况最终确定;

  5、发行对象: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购买者除外);

  6、发行方式:在注册额度及有效期内可一次或分期发行。具体发行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资金需求情况确定;

  7、决议的有效期限:本次发行中期票据事宜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在本次中期票据注册、发行及存续期内持续有效。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报交易商协会注册后方可实施,最终发行方案以交易商协会注册通知书为准。

  五、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相关事宜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为合法、高效地完成公司本次超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注册及发行工作,依照《公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确定本次超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各自发行的具体金额、期限、发行期数、利率、承销方式及发行时机等具体发行方案。

  2、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次超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发行实际需要,聘请为本次发行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3、授权董事会在上述授权范围内,负责修订、签署和申报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一切协议和法律文件,并办理超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相关申报、注册或备案以及上市等所有必要手续及其他相关事项。

  4、如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监管部门关于超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政策发生变化时,或市场条件出现变化时,授权董事会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5、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超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注册及发行相关的其他事宜。

  6、本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在本次超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注册、发行及存续期内持续有效。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同意公司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在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568号康恩贝中心会议室召开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如下:

  1、审议《关于〈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2、审议《关于〈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议案》;

  5、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相关事宜的议案》;

  6、审议《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业务内容的议案》;

  7、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其中第6、7项议案已经公司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因公司拟实施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需获浙江省国资委正式批复同意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因此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暂不能确定。有关召开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16日

  证券代码:600572              证券简称:康恩贝         公告编号:临2022-049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拟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月7月收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出具的《接受注册通知书》,同意公司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注册金额为10亿元人民币,在注册后2年有效期内可分期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公司在注册期间于2020年2月发行了2020年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5 亿元,期限270天,发行利率为3.79%),于2022年1月发行了2022年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总额为人民币2亿元,期限180天,发行利率为2.80%),到期后均及时兑付了本息。该次超短期融资券的注册发行,丰富了公司的融资渠道,提升了公司在债券融资市场的形象,同时有效降低了公司融资成本。该次公司超短期融资券的注册有效期已于2022年1月7日到期,截至目前公司无存量超短期融资券。

  为进一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财务成本,优化公司债务结构,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根据《公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拟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总额不超过(含)人民币10亿元的超短期融资券和总额不超过(含)人民币10亿元的中期票据。在注册发行额度及有效期内(注册有效期为注册通知书出具之日起2年),根据市场情况、利率变化及公司自身资金需求一次或分期、部分或全部发行上述超短期融资券或中期票据。本次发行基本方案如下:

  一、本次发行基本方案

  (一)超短期融资券注册发行方案

  1、注册规模:本次拟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规模不超过(含)人民币10亿元,以公司在交易商协会注册的金额为准。具体发行规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2、发行期限:单期发行期限不超过(含)270天;

  3、资金用途: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置换金融机构借款和到期债务融资工具及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其他用途;

  4、发行利率:根据发行时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实际情况最终确定;

  5、发行对象: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购买者除外);

  6、发行方式:在注册额度及有效期内可一次或分期发行。具体发行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资金需求情况确定;

  7、决议的有效期限:本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事宜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在本次超短期融资券注册、发行及存续期内持续有效。

  (二)中期票据注册发行方案

  1、注册规模:本次拟注册发行中期票据规模不超过(含)人民币10亿元,以公司在交易商协会注册的金额为准。具体发行规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2、发行期限:单期发行期限不超过(含)5年;

  3、资金用途:补充营运资金、置换金融机构借款和到期债务融资工具、用于项目建设及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其他用途;

  4、发行利率:根据发行时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实际情况最终确定;

  5、发行对象: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购买者除外);

  6、发行方式:在注册额度及有效期内可一次或分期发行。具体发行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资金需求情况确定;

  7、决议的有效期限:本次发行中期票据事宜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在本次中期票据注册、发行及存续期内持续有效。

  二、本次超短期融资券的授权事项

  为合法、高效地完成公司本次超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注册及发行工作,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一)确定本次超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各自发行的具体金额、期限、发行期数、利率、承销方式及发行时机等具体发行方案。

  (二)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次超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发行实际需要,聘请为本次发行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三)授权董事会在上述授权范围内,负责修订、签署和申报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一切协议和法律文件,并办理超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相关申报、注册或备案以及上市等所有必要手续及其他相关事项。

  (四)如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监管部门关于超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政策发生变化时,或市场条件出现变化时,授权董事会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五)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超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注册及发行相关的其他事宜。

  (六)本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在本次超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注册、发行及存续期内持续有效。

  三、审批程序

  本次拟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事宜已经公司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报交易商协会注册后方可实施,最终方案以交易商协会注册通知书为准。

  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发行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16日

  证券代码:600572            证券简称:康恩贝              公告编号:临2022-047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于2022年9月1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2年9月13日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监事。会议应参加审议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审议表决监事3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了有关议案,经书面表决通过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增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核心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更好地调动人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实现公司发展规划目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审议通过《关于〈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股权激励计划规范运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审议通过《关于核实〈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对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初步核查后,认为:

  1、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综上所述,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9月16日

  证券代码:600572       证券简称:康恩贝       公告编号:临2022-048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股权激励方式:股票期权

  2、股份来源:定向发行

  3、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7000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57,003.7319万股的2.7237%,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6321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股票期权总数的90.3%,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4595%;预留股票期权679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股票期权总数的9.7%,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2642%。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

  (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构成

  ■

  (三)公司最近三年业绩情况

  ■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股权激励方式是股票期权,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7000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57,003.7319万股的2.7237%。其中首次授予6321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4595%,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90.3%;预留679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2642%,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9.7%。每份股票期权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核心骨干人员。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544人,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核心骨干人员。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与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在公司或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名单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

  注: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 A 股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A 股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六、授予价格、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A股【4.13】元,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4.13】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4.11】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4.13】元。

  (三)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股票期权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2、预留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七、等待期、行权期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等待期指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自相应授予的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在本计划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等待期满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三)行权安排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24 个月后,按照下述安排进行行权。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

  在行权期内,若达到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可对相应比例的股票期权行权。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上述行权期内全部行权的,则未行权的该部分期权由公司注销。未达到行权条件的,当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且不得递延至下期行权,对应行权期所获授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八、股权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分年度进行考核并行权,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

  (1)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①上述指标均是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口径的数据。“净利润增长率”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计算均以激励成本摊销前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净利润现金含量为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与净利润(剔除公司持有资产因公允价值变动、核算方式变更、资产处置损益对净利润的影响)的比值。

  ②上述净利润2021年度基数:(a)因2021年12月末公司完成转让珍视明公司42%股权,珍视明公司2022年1月起不再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按权益法进行核算,2021年度基数相应进行追溯调整。(b)若公司后续发生对同一控制下企业的财务报表合并事项,2021年度基数相应进行追溯调整。

  ③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发行股份融资、发行股份收购资产、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债转股等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不列入当年及次年的考核计算范围,并剔除公司持有资产因公允价值变动、核算方式变更对净资产的影响。

  ④上述指标计算时,具体金额以董事会审议认定金额为准。

  若当期公司业绩考核不达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2)对标企业选取

  公司从申银万国行业分类为“医药生物--中药Ⅱ--中药Ⅲ”的 A股上市公司中选取与康恩贝主营业务具有可比性的上市公司作为对标企业,具体企业名单如下:

  ■

  注:上述数据来源为同花顺iFinD。

  若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主营业务出现重大变化,与公司主营业务不具有相关性和可比性,或出现其他偏离幅度过大的异动,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剔除或更换相关样本。

  (3)同行业企业选取

  公司将申银万国行业分类为“医药生物--中药Ⅱ--中药Ⅲ”的 A 股上市公司作为本激励计划同行业企业。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考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对应的行权比例具体如下表所示:

  ■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行权比例。

  激励对象在行权期内按照本计划规定未能全部或部分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由公司注销。

  九、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权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股票期权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 60日内,由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失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认。

  (三)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或其出具的承诺等相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等待期、可行权日见上述“七、等待期、行权期安排”中的有关内容。

  十、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A股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A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A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A股收盘价;P2为A股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A股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A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股票期权数量。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十一、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及可能需要的其他适用的监管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在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并且公司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时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激励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股票期权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股票期权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股票期权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60 日内,由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按照中登公司的规定办理登记结算过户事宜。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程序

  1、在行权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行权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公司统一办理行权事宜或由激励对象自主行权,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股票期权行权前,公司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并按申请行权数量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中登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3、激励对象可对已行权的公司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董事会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并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继续行权的资格。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行权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及程序,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2、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4、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6、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7、公司确定本期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行权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3、激励对象可以选择行使期权或者不行使期权,在被授予的可行权额度内,自主决定行使期权的数量。

  4、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本激励计划行权,并且按规定锁定和买卖股份。

  5、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等待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6、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7、激励对象应当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激励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9、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三、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加速行权的情形;

  (2)降低行权价格的情形。

  3、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公司应在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中登公司申请办理已授予股票期权注销手续。

  十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期权价值的计算方法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

  公司选择市场通用的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2022年9月15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6321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测算。公司采用的相关参数如下所示:

  1、行权价格:4.13元/股;

  2、标的股价:4.08元/股(授予日公司收盘价为4.08元/股)

  3、有效期分别为:4年(按照国资委的规定,预期期限=0.5×(加权的预期生效期+总有效期)=0.5×[(40%×2+30%×3+30%×4)+5] ≈4)

  4、历史波动率:24.66%(采用医药制造业行业最近四年的波动率)

  5、无风险利率:2.3378%(采用中债估值国债4年期到期收益率)

  6、股息率:0%(按照国资委规定股息率取 0%)

  二、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方法

  公司首次拟授予激励对象6321万股股票期权,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公司于2022年10月末授予股票期权,则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注: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行权价格和行权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同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一)《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二)《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特此公告。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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