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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9月1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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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53 证券简称:河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2-069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修改提案的情况,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9月14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A、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9月1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B、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9月14日9:15-15:00之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西河池市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施伟光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24,508,78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4.007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24,493,58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4.003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5,2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4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15,2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4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15,2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42%。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代表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4,495,9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7%;反对1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7895%;反对1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21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项提案已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4,493,5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8%;反对1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1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项提案已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关于继续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借款的议案》

  关联股东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合计持有股份87,000,000股。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493,5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5%;反对1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1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项提案已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长嘉、廖乃安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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