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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9月1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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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055 证券简称:台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2-084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企业名称:

  全资孙公司嘉华再生尼龙(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华再生(江苏)”)、全资孙公司嘉华特种尼龙(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华尼龙(江苏)”)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台华新材”)本次为全资孙公司嘉华再生(江苏)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80,000万元,为全资孙公司嘉华尼龙(江苏)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00,000万元。截至公告披露日,除本次担保外,公司对嘉华再生(江苏)的担保余额为34,700万元,对嘉华尼龙(江苏)的担保余额为35,300万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为下属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之间的担保余额为599,200万元,占上市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61.57%,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孙公司嘉华再生(江苏)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签订了《[工银浙银团2022-3-08]银团贷款合同》,公司全资孙公司嘉华尼龙(江苏)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签订了《[JXB2022银团贷款001]银团贷款合同》,分别用于年产10万吨PA6再生差别化纤维项目、年产12万吨PA66差别化纤维项目一期6万吨项目的建设,公司为上述合同的履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其中,为嘉华再生(江苏)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80,000万元,为嘉华尼龙(江苏)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00,000万元。公司本次担保未超过授权的担保额度。

  (二)上市公司本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25日、2022年5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之间2022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2022年度提供担保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0亿元,其中,公司为下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9.7亿元,全资子公司之间的担保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0.3亿元,授权有效期自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议案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的《关于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之间2022年度担保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0)。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在公司年度担保额度预计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

  (二)被担保人主要财务数据

  1、嘉华再生(江苏)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单位元)

  ■

  2、嘉华尼龙(江苏)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单位元)

  ■

  (三)本次被担保人嘉华再生(江苏)和嘉华尼龙(江苏)均为公司全资孙公司。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被担保人嘉华再生(江苏)

  1、担保合同签署日期:2022年9月13日。

  2、担保人: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范围:贷款合同、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他授信业务合同(统称“单笔合同”)项下本金[¥1,800,000,000.00](金额大写[人民币壹拾捌亿元整])(或等值外币)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贷款合同及相应融资文件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银团成员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5、担保期间:

  (1)合同的保证期间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融资文件项下任何及/或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根据融资文件约定,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融资文件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3)上述保证期间规定并不互相排斥,而是补充适用。

  (二)被担保人嘉华尼龙(江苏)

  1、担保合同签署日期:2022年9月13日。

  2、担保人: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范围:贷款合同、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他授信业务合同(统称“单笔合同”)项下本金[¥1,000,000,000.00](金额大写[人民币壹拾亿元整])(或等值外币)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贷款合同及相应融资文件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银团成员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5、担保期间:

  (1)合同的保证期间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融资文件项下任何及/或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根据融资文件约定,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融资文件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3)上述保证期间规定并不互相排斥,而是补充适用。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系为满足公司全资孙公司嘉华再生(江苏)和嘉华尼龙(江苏)淮安新项目建设融资需要而提供的担保,有利于淮安新项目建设的顺利推进,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嘉华再生(江苏)和嘉华尼龙(江苏)偿还债务的能力良好,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25日、2022年5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之间2022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2022年度提供担保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0亿元,其中,公司为下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9.7亿元,全资子公司之间的担保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0.3亿元,授权有效期自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议案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在公司年度担保额度预计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为下属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之间的担保余额为599,200万元,占上市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61.57%。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上市主体外未发生担保。上述担保无逾期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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