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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9月1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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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ST必康 公告编号:2022-103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证券简称:*ST必康,证券代码:002411)股票交易价格连续3个交易日(2022年9月7日、2022年9月8日、2022年9月9日)收盘价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2%以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形。

  二、公司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询问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2、近期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3、经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4、鉴于控股股东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重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新沂必康、陕西北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李宗松所持有的公司的全部股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冻结其名下的全部股票及相应孽息。因此,股价异常波动期间,新沂必康及其一致行动人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也未遭遇集中竞价强制平仓,未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主动减持,且未来暂无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主动减持的计划。

  5、在关注、核实过程中未发现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前述事项外,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策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1、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2021年被出具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上述事项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3.1条和第9.8.1条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交易自2022年7月1日起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

  2、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092022004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7)。2022年8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证监处罚字[2022]2号),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8)。2022年9月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9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2)。

  3、《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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