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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9月1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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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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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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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

  2022年1-6月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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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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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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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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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及变化情况

  本行将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本行合并财务报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及相关规定的要求编制,合并时合并范围内的所有重大内部交易和往来业已抵销。子公司的股东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所拥有的部分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股东权益项下单独列示。

  本行合并报表范围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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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主要财务指标、监管指标及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一)主要财务指标和监管指标

  本节中的财务数据与财务指标,除特别注明外,均根据合并报表口径填列或计算。

  1、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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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主要财务指标

  本行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4年修订)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14年修订)的要求计算的合并报表口径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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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发行人不存在潜在稀释性普通股,因此稀释每股收益不适用,下同。

  3、主要监管指标

  本行的主要监管指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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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1、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编制基础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的规定,非经常性损益是指公司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主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该交易或事项的性质、金额或发生频率,影响了正常反映公司经营、盈利能力的各项交易、事项产生的损益。

  2、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本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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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一)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行财务报表按照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及以后期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编制。本行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

  (二)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本行根据其业务和经营特点确定具体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报告期内,本行财务报表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行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三)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变更

  1、新金融工具准则相关会计政策变更与新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

  2017年3月,财政部修订并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四项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以下合并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本行于2019年1月1日起采用上述新金融工具准则。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 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 号)(以下简称“新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基于实际利率法计提的金融工具的利息应包含在相应金融工具的账面余额中,并反映在相关报表项目中,不再单独列示“应收利息”项目或“应付利息”项目。列示于“其他资产”或“其他负债”项目的“应收利息”或“应付利息”余额仅为相关金融工具已到期可收取或应支付但于资产负债表日尚未收到或尚未支付的利息。

  金融资产分类与计量方面,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将金融资产按照主体管理其业务模式及其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三类;另外,权益工具投资一般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也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金融资产减值方面,新金融工具准则有关减值的要求适用于以摊余成本计量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租赁应收款、应收账款、合同资产以及特定未提用的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合同。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以替代原先的已发生信用损失模型。新减值模型要求采用三阶段模型,依据相关项目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是否发生显著增加,信用损失准备按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或者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计提。

  在2019年1月1日,新金融工具准则相关会计政策变更与新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对本行相关资产与负债项目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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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2019年1月1日,金融资产按照修订前后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的规定进行分类和计量结果对比表如下: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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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2019年1月1日,原金融资产账面价值调整为按照修订后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的规定进行分类和计量的新金融资产账面价值的调节表如下所示: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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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2019年1月1日,原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期末金额调整为按照修订后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的规定进行分类和计量的新损失准备的调节表如下所示: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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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以上对比表及调节表表格数据均为合并数据,且不含应计利息。

  2、《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本行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新收入准则引入了收入确认和计量的五步法,并针对特定交易(或事项)增加了更多的指引。新收入准则要求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即2020年1月1日)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采用该准则未对本行2020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020年度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3、《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本行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于2018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修订前的租赁准则简称“原租赁准则”)。新租赁准则完善了租赁的定义,增加了租赁的识别、分拆和合并等内容;取消承租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分类,要求在租赁期开始日对所有租赁(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和利息费用;改进了承租人对租赁的后续计量,增加了选择权重估和租赁变更情形下的会计处理,并增加了相关披露要求。此外,也丰富了出租人的披露内容。

  2021年1月1日起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合并资产负债表相关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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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税项

  本行适用的主要税种及其税率列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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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若无特别说明,本节讨论以本行合并口径为准,单位为千元。

  一、资产负债分析

  (一)资产结构分析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资产总额为1,848.39亿元、2,086.85亿元、2,465.83亿元和2,748.94亿元,2019年至2021年总资产年均复合增长率为15.50%,资产规模稳定上升。近年来,本行资产总额的持续增长主要归因于发放贷款及垫款的增长。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资产的构成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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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金融投资项目新金融工具准则下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2、其他项目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使用权资产、无形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和其他资产。

  1、发放贷款及垫款

  本行以发放贷款及垫款扣除贷款损失准备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本节讨论的发放贷款及垫款总额均为扣除贷款损失准备前的金额。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资产负债表中发放贷款及垫款包含应计利息,本节讨论的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的发放贷款及垫款总额不包含应计利息。

  本行充分利用现有网点向客户提供多样化的贷款产品,继续加大对实体经济服务力度,紧跟国家战略布局和区域经济发展方向,积极开发增量客户,强化重点客户、重点行业风险防控,贷款规模及占比持续提升,资产质量持续优化。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发放贷款及垫款净额分别为1,052.16亿元、1,259.84亿元、1,562.46亿元和1,778.62亿元,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56.92%、60.37%、63.36%和64.70%。

  (1)按产品类型划分的发放贷款及垫款分布情况

  本行发放贷款及垫款主要由企事业单位贷款(包含票据贴现,以下简称“企业贷款”)和个人贷款组成。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按产品类型划分的发放贷款及垫款总额分布情况如下表示: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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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发放贷款及垫款总额分别为1,099.44亿元、1,317.22亿元、1,627.97亿元和1,852.63亿元,分别较上年末增长18.48%、19.81%、23.59%和13.80%。报告期内,本行发放贷款及垫款总额的增长来自企业贷款和个人贷款的共同增长,尤其是个人贷款的增长,主要系本行坚守服务“三农、两小”的市场定位,推进零售银行转型,根据行业变化和发展趋势,不断推出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和服务。

  ①企业贷款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企业贷款余额分别为508.02亿元、566.34亿元、634.60亿元和750.76亿元,占发放贷款及垫款总额的比重分别为46.21%、42.99%、38.98%和40.52%。

  报告期内,本行企业贷款占比波动下降。一方面,本行根据常熟市经济结构的调整,逐步收缩对若干风险较高、产能过剩行业的信贷政策,进而控制本行整体信用风险;另一方面,本行持续深耕“三农两小”,扩大基础客群,积极满足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的贷款需求,小微贷款持续扩面增量,使得个人贷款持续高速增长,进而使得企业贷款的比重有所降低。

  ②个人贷款

  个人贷款是本行贷款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个人贷款余额分别为591.42亿元、750.88亿元、993.37亿元和1,101.86亿元,占发放贷款及垫款总额的比重分别为53.79%、57.01%、61.02%和59.48%。

  近年来,本行个人贷款余额快速上升,2019年至2021年个人贷款年均复合增长率为29.60%,明显高于发放贷款及垫款总额的增长速度,主要系本行个人经营性贷款和个人消费性贷款高速增长所致。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个人贷款按产品类型划分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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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经营性贷款是个人贷款的最大组成部分。个人经营性贷款发放对象为私营企业主、个体经营者、种养殖户和家庭作坊等。本行在发放个人经营性类贷款前,采用实地调查和交叉检验技术重点分析客户贷款的第一还款来源,结合行业总结数据和分析模型对贷款进行综合风险评估。个人经营性贷款发放后本行将进行实地回访,落实贷款用途。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个人经营性贷款余额分别为380.58亿元、485.96亿元、648.66亿元和710.90亿元,2019年至2021年的年均复合增长率为30.55%,增速较快,主要系本行在国家高度重视金融服务民营企业工作,增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意识和能力的背景下,始终坚持服务“三农两小”初心,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大力发展乡村振兴,进一步加大经营性信贷投放力度,加大对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的扶持力度,促进个人经营性贷款规模逐年稳步提升。

  个人消费性贷款发放对象为在贷款地有固定住所、具有中国国籍(包括港澳台)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本行在发放个人消费类贷款时,着重调查客户的第一还款来源,以客户的现金流,收入偿债比等参考要素,把控信贷风险。本行引进小微贷款分析技术,运用标准化、流程化、批量化的信贷工厂模式对个人消费性贷款进行全面风险控制,贷款发放后及时跟进贷款用途的落实情况。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个人消费性贷款余额分别为109.20亿元、139.44亿元、168.84亿元和200.73亿元,2019年至2021年的年均复合增长率为24.34%,增速较快,主要系近年来扩大内需的环境下,本行下沉市场,推出多款消费贷款产品,扩大服务群体,开拓城乡消费市场,提升客户消费水平;同时不断优化升级消费信贷类产品,简化贷款申请流程,充分利用大数据手段,提升客户体验感,促进个人消费性贷款规模逐年稳步提升。

  住房抵押是指本行向个人客户发放的用于购买商业住房的人民币贷款。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住房抵押余额分别为82.20亿元、102.00亿元、139.18亿元和140.08亿元,2019年至2021年的年均复合增长率为30.12%,增速较快,主要原因如下:一方面,过往年度本行住房抵押贷款主要集中在常熟本地,近年来,随着异地网点的扩张,本行在监管指标允许的范围内适当发展异地住房抵押贷款业务,避免业务过度集中;另一方面,报告期初本行住房抵押贷款整体规模较小,导致报告期内增长率指标较高。2022年上半年,本行住房抵押余额保持平稳,主要系本行加大风险防控力度,坚持“房住不炒”定位,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稳妥化解房地产领域风险。

  (2)按行业划分的发放贷款及垫款分布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按国家统计局的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发放贷款及垫款分布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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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内,本行始终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顺应宏观经济结构转型和常熟市产业结构调整,持续深化信贷结构调整,逐步收紧风险较高、产能过剩行业的信贷政策,并同时增强小微企业和小微个人的贷款额度,进一步强化行业集中风险防范能力。报告期内,本行企业贷款投放主要集中在:(i)制造业、(ii)建筑和租赁服务业、(iii)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iv)批发和零售业。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上述四个行业的贷款余额合计分别为380.01亿元、418.60亿元、499.43亿元和559.99亿元,占发放贷款及垫款总额的比重分别为34.57%、31.77%、30.68%和30.22%,主要行业贷款占比基本保持稳定。

  (3)按地域类型划分的发放贷款及垫款分布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按地域类型划分的发放贷款及垫款分布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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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内,本行贷款绝大部分集中在江苏省内。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投放江苏地区的贷款余额占发放贷款及垫款总额的比重分别为88.96%、87.65%、87.04%和87.49%,其中投放常熟地区的贷款余额占比分别为43.01%、37.81%、31.93%和31.81%,贷款投放仍主要集中在常熟地区。同时,随着本行江苏省内异地分支机构以及村镇银行的设立和运行,本行在常熟地区以外的贷款金额也呈现显著增长的态势。

  (4)按担保方式划分的发放贷款及垫款分布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按担保方式划分的发放贷款及垫款分布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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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合计占发放贷款及垫款总额的比重分别为86.96%、83.68%、78.62%和74.75%,担保类贷款的占比始终较高。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信用贷款占发放贷款及垫款总额的比重分别为13.04%、16.32%、21.38%和25.25%。2019年以来信用贷款呈稳定增长的趋势,本行主要针对信用等级较高、抗风险能力较强的优质客户和优质项目提供信用贷款。

  (5)贷款客户集中度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规定本行对任何单一借款人发放贷款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对前十大借款人发放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50%。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行对第一大单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总额占本行资本净额的0.78%,对最大十家单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总额占本行资本净额的6.07%,均符合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行最大十家单一借款人的贷款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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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发放贷款及垫款的资产质量① 信贷资产五级分类情况

  本行在中国银监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引》规定的对信贷资产进行五级风险分类的基础上,已试行将信贷资产进一步细分为正常1、正常2、正常3、关注1、关注2、关注3、次级1、次级2、可疑、损失十个等级。本行制订了《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实施细则》,通过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制度来衡量和监控本行贷款组合的资产质量。本行根据贷款十级分类制度对贷款进行分类,该分类制度符合中国银监会所颁布的相关指引。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不良贷款余额分别为10.57亿元、12.64亿元、13.26亿元和14.86亿元,不良贷款率分别为0.96%、0.96%、0.81%和0.80%。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按贷款五级分类划分的发放贷款及垫款分布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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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内,本行不良贷款率持续下降,主要原因如下:本行加强信用风险管理,针对信用风险,本行制订了市场准入、放款审核、信贷退出、风险预警、不良资产处置等多项机制有效应对;通过对信贷资产持续监测,监控整体信贷运行质量状况,并及时提出相应的风险预警和处置建议;通过上述措施,本行不良贷款得到进一步控制,资产质量得到有效提升。

  ② 贷款迁徙情况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本行贷款五级分类迁徙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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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正常类贷款迁徙率=(期初正常类贷款向下迁徙金额)/(期初正常类贷款余额-期初正常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100%;

  注2:关注类贷款迁徙率=(期初关注类贷款向下迁徙金额)/(期初关注类贷款余额-期初关注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100%;

  注3:次级类贷款迁徙率=(期初次级类贷款向下迁徙金额)/(期初次级类贷款余额-期初次级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100%;

  注4:可疑类贷款迁徙率=(期初可疑类贷款向下迁徙金额)/(期初可疑类贷款余额-期初可疑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100%。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本行正常类贷款迁徙率分别为2.56%、2.75%、1.54%和0.56%,关注类贷款迁徙率分别为37.92%、41.36%、38.63%和12.45%,整体均呈现下降趋势,主要系报告期内本行资产质量总体控制良好,2022年上半年正常类、关注类贷款迁徙变为不良贷款的金额有所减少。

  ③ 按产品类型划分的不良率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按产品类型划分的不良率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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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的企业贷款不良率分别为1.31%、1.41%、0.96%和0.83%,总体保持稳定下降的趋势;个人贷款不良率分别为0.80%、0.76%、0.77%和0.85%,2019年至2021年呈现下降趋势,2022年上半年有所上升,主要系2022年上半年各地疫情多点散发,部分个人客户还款能力有所下降,不良率小幅上行。

  个人贷款中,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的个人经营性贷款不良率分别为0.95%、0.92%、0.94%和0.96%,总体保持稳定;个人消费性贷款不良率分别为0.64%、0.62%、0.63%和0.87%,2022年上半年不良率上升主要系受疫情影响,部分个人客户消费贷款还款能力有所下降。

  ④ 按地域类型划分的不良率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按地域类型划分的不良率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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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江苏地区不良率分别为0.96%、0.94%、0.79%和0.76%,不良率持续改善;江苏省外地区不良率分别为0.95%、1.07%、0.97%和1.07%,不良率略有波动。

  ⑤ 按担保方式划分的不良率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按担保方式划分的不良率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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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信用贷款的不良率分别为0.76%、0.64%、0.55%和0.63%,呈现波动下降的趋势。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保证贷款的不良率分别为1.40%、1.75%、1.30%和1.17%,波动较大,主要系2020年受全球疫情蔓延、石油价格下跌等影响,部分涉及担保企业经营困难,造成本行担保类贷款不良率小幅上升。对此,本行加强准入管理,坚定“支农支小”战略定位,加大“涉农涉小”信贷投放,制定行业审查标准,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健康客群;同时强化不良风险处置,联合内外部力量,灵活采取现金清收、贷款置换、依法诉讼、债权转让等方式化解处置风险贷款,通过上述举措,2021年以来本行保证贷款不良率得到有效控制,呈较明显下降。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附担保物贷款中抵押贷款的不良率分别为0.94%、0.80%、0.78%和0.78%,2019年以来部分客户受贸易环境影响,经营遇到困难后形成不良贷款;同时2020年爆发疫情,使企业经营、资产交易活跃度下降,抵押物处置受到一定程度延缓,两者造成抵押贷款不良率有所上升。本行通过拓宽处置渠道、创新处置方式不断加快不良资产处置,有效控制抵押贷款不良率保持合理区间。

  ⑥ 贷款逾期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发放贷款及垫款逾期分布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千元、%

  ■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本行逾期贷款余额占发放贷款及垫款总额的比重分别为1.25%、0.97%、0.90%和0.94%,逾期贷款率呈波动下降趋势;其中逾期90天以上贷款余额占发放贷款及垫款总额的比重分别为0.59%、0.65%、0.60%和0.63%,基本保持稳定。

  (7)贷款损失准备情况

  ① 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方法

  本行于2019年起实施新金融工具准则,资产减值模型由“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取代目前采用的“已发生损失模型”,根据信用风险是否发生显著增加以及金融工具是否已发生信用减值,本行对不同的金融工具分别以12个月或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确认损失准备。

  本行预期信用损失具体计算方法为预期信用损失=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风险暴露(EAD),计算时综合考虑前瞻性调整系数的影响。本行通过构建回归模型,确定宏观经济指标,如国内生产总值(GDP)、货币供应量(M2)等与资产组违约概率之间的关系,以确定宏观经济指标的变化对违约概率的影响。本行结合宏观数据分析及专家判断结果确定乐观、正常、悲观的情景及权重,从而计算本行加权的违约概率值,并以此计算平均预期信用损失准备金。与此同时,充分考虑监管要求,对信贷及非信贷资产按月计提风险准备,提高风险抵抗能力。

  ② 贷款损失准备变动情况

  2022年1-6月,本行的贷款损失准备变动如下表所示:

  单位:千元

  ■

  2021年,本行的贷款损失准备变动如下表所示:

  单位:千元

  ■

  2020年,本行的贷款损失准备变动如下表所示:

  单位:千元

  ■

  2019年,本行的贷款损失准备变动如下表所示: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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