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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9月1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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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85 证券简称:城发环境 编号:2022-073
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会议没有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二)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三)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9月9日(星期五)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9月9日(星期五)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9月9日(星期五)9:15-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41号投资大厦A座16层1617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总体出席情况

  根据会议签名册、出席会议人员的身份及资格证明、网络投票结果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名,代表公司股份428,819,59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6.7862%。

  (二)现场会议出席的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公司股份424,979,14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6.1881%;其中有表决权的股份424,979,14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6.1881%。

  (三)网络投票的相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具有表决权的股东13人,代表公司股份3,840,44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5981%。

  (四)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3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3,840,44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5981%;其中,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人,代表公司股份3,840,44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5981%。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对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经过投票表决,做出如下决议:

  (一)关于向控股孙公司通辽蒙东固体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主要内容为:近期公司收到下属控股孙公司通辽蒙东固体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辽蒙东”)来文汇报,为保障蒙古东部地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环保升级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通辽蒙东项目”)顺利完工,拟向公司申请借款1547万元。鉴于项目融资尚未到位,为缓解项目公司资金压力,公司拟为通辽蒙东借款1547万元,借款期限不超过1年,可提前还款;借款利率7%;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董事会认为,本次借款系为控股孙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借款,利率参考市场同期水平,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河南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公司同受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控制,武汉启迪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河南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控股孙公司,且为通辽蒙东股东,鉴于关联股东武汉启迪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孙公司提供借款,根据深交所《规范运作指引》、《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交易和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定,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此次借款有关联关系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08月2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向控股孙公司通辽蒙东固体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6)。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经非关联股东投票表决,表决结果为:66,239,64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88%;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审议通过该议案。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839,6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2%;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

  (二)关于向控股孙公司锦州桑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主要内容为:近期公司收到下属控股孙公司锦州桑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桑德”)来文汇报,为保障辽宁(锦州)再生资源产业园危废项目(以下简称“锦州项目”)顺利完工,拟向公司申请借款1290万元。鉴于项目融资尚未到位,为缓解项目公司资金压力,公司拟为锦州桑德借款1290万元,借款期限不超过1年,可提前还款;借款利率7%;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董事会认为,本次借款系为控股孙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借款,利率参考市场同期水平,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河南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公司同受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控制,武汉启迪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河南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控股孙公司,且为锦州桑德股东,鉴于关联股东武汉启迪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孙公司提供借款,根据深交所《规范运作指引》、《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交易和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定,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此次借款有关联关系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08月2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控股孙公司锦州桑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7)。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经非关联股东投票表决,表决结果为:66,239,64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88%;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审议通过该议案。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839,6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2%;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关于向控股孙公司张掖正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主要内容为:近期公司收到下属控股孙公司张掖正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掖正清”)来文汇报,为保障张掖市危废(固废)处置及资源化利用中心项目(以下简称“张掖项目”)顺利完工,拟向公司申请借款493万元。鉴于项目融资尚未到位,为缓解项目公司资金压力,公司拟为张掖正清借款493万元,借款期限不超过1年,可提前还款;借款利率7%;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董事会认为,本次借款系为控股孙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借款,利率参考市场同期水平,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河南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公司同受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控制,武汉启迪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河南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控股孙公司,且为张掖正清股东,鉴于关联股东武汉启迪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孙公司提供借款,根据深交所《规范运作指引》、《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交易和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定,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此次借款有关联关系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08月2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控股孙公司张掖正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8)。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经非关联股东投票表决,表决结果为:66,239,64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88%;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审议通过该议案。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839,6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2%;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李亚强、刘京鸽。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三)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决议及附件

  (四)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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