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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9月1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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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大千生态

  股票代码:603955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苏大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及通讯地址:南京市高淳区东坝信息新材料产业园2128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持股比例变动超过5%)

  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15号准则》”)及相关法律、规范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和《15号准则》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千生态”、“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

  本报告书的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因四舍五入存在差异。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江苏大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高淳区东坝信息新材料产业园2128号

  法定代表人:范荷娣

  注册资本:3,4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78044194N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国内贸易,经济信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2005-08-04至2055-08-03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东及控制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东情况如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大千生态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主要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现有经营状况及业务发展前景的考虑,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出让部分上市公司股份,为上市公司引入产业投资人,改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优化管理,促进上市公司业务的进一步拓展及转型升级,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共同为股东创造价值。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的股份变动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无明确的增持或减持计划。若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将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关程序。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及变动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

  2、本次权益变动前后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本公司股份41,779,787股,占权益变动前总股本的30.78%。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14,929,200股,持股比例为11.00%。具体如下:

  ■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2年9月7日,大千投资与速源科技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合同签署主体

  1、转让方:江苏大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受让方:深圳市速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二)标的股份数量

  转让方同意将其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持有的目标公司26,850,587股股份(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19.78%)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三)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及支付

  1、经双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约为每股人民币23.21元。

  2、经双方协商一致,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6.23亿元(下称“转让总价”)。

  3、以转让方名义开设银行监管的共管账户(以下简称“共管账户”)。

  4、各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金额及支付先决条件如下:

  (1)受让方应于协议签署日支付人民币1.2亿元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鉴于在本协议签署前,受让方已向转让方支付了人民币1.2亿元定金,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前述定金转为本款约定的股份转让对价。(注:定金已于2022年9月5日支付。)

  转让方应及时披露信息并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审议豁免自愿锁定承诺事项。

  (2)受让方应当在协议签署且目标公司公告披露日后3日内,向共管账户支付人民币1.8亿元。

  (3)受让方应于目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豁免转让方的自愿锁定承诺事项之日起拾伍(1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的共管账户转入剩余转让款3.23亿元。

  (4)在中登公司出具《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2日内,将共管账户内的3.8亿元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5)在改选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决议作出2日内,将共管账户内的金额1.23亿元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其他账户。

  (四)标的股份过户

  目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豁免转让方的自愿锁定承诺三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流通股协议转让确认申请文件;转让方在受让方向共管账户转入全部转让价款及取得交易所关于协议转让的合规性确认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中登公司提交流通股协议转让过户申请文件,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手续。

  (五)目标公司治理

  受让方完成全部股份交割后五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并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目标公司章程修改、董事会改组(换届)、监事会改组(换届)、高级管理层调整(换届)等事项,对目标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1、目标公司董事会拟由9人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6名、独立董事3名。受让方推荐4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及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转让方推荐2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及1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双方共同推荐受让方委派人员担任目标公司董事长。

  2、目标公司监事会拟由3人组成。其中,受让方推荐1名监事候选人、转让方推荐1名监事候选人,和1名职工监事共同组成新一届监事会。双方共同推荐受让方的当选监事为目标公司监事会主席候选人。

  3、目标公司的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由受让方推荐并经目标公司董事会聘任产生。

  (六)股份转让过渡期

  1、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股份交割日,为本次股份转让过渡期。

  2、股份转让过渡期内,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或已事先披露的外,转让方承诺目标公司在过渡期内:不改变和调整既有的经营方针和政策,不对现有业务作出实质性变更,或者开展任何现有业务之外的业务,或者中止或终止现有主要业务;不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发行债券、认股权或者设定其他可转换为股权的权利,或者授予或同意授予任何收购或认购目标公司的股权的权利;未经受让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促使目标公司进行重大投资行为、重大非经营性资产(包括无形资产)购置、租赁和处置,进行公司并购、解散或重组行为;不进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委任或调整(因自身原因不能胜任或主动辞职的除外),不修改目标公司章程;不发生可能对目标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争议的和解,或提起诉讼或仲裁;不采取可能对目标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

  (七)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署后,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或违反其对协议另一方的陈述或保证,构成该一方对另一方的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因其违约而致使守约方遭受的全部损失、损害、费用和支出。

  2、除不可抗力及转让方原因外,受让方未按照本协议支付安排按期支付价款或未按时转付至受让方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若超过10日仍未支付的,或因受让方原因导致本协议约定的交易无法完成,转让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并要求受让方支付交易总价款20%的违约金,转让方有权直接从受让方已经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中直接扣留,不足部分,受让方仍应支付。

  3、除不可抗力及受让方原因外,转让方未依据本协议约定向受让方转让相关股份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已实际支付至转让方账户的收款金额(不包括共管账户的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且超过约定交割期限10日仍未完成股份交割的,或因转让方原因导致本协议约定的交易无法完成,受让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转让方支付交易总价款20%的违约金。

  4、若目标公司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豁免转让方转让标的股份所做出的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本次转让终止,双方均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如届时本协议解除的,在协议解除的三(3)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配合受让方向共管账户开户银行下达向受让方指定银行账户付款的指令,以使受让方收回该等款项及相应孳息,且转让方应当在此期限内向受让方退还已收到的1.2亿元转让对价。

  5、本协议项下的违约金及赔偿金须在出现本协议约定情形或违约事项并经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

  6、因一方的违约致使其他方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为此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担保费、仲裁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八)本协议的生效、修改及终止

  1、本协议自转让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受让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2、本协议签署之日至股份过户日期间,一方如发生任何可能对本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或对标的股份有重大影响的情况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可协商相应修改本协议。

  3、协议自始无效或解除的,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及资金利息应当于协议无效或解除之日起十日内全额返还受让方。如因一方的原因导致协议解除或无效的,由该方向另一方另行赔偿损失。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大千投资控股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栾剑洪在大千生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曾作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除股份锁定期外,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从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述人员已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交豁免上述承诺中的自愿性承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间接持股公司股份总数的25%”的申请,尚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累计质押公司股份数量为12,400,000股,占本次权益变动前其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9.68%,占发行人总股本的9.14%。

  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受限情况。

  四、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交易尚需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豁免栾剑洪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协议转让合规确认意见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第五节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第四节披露的事项外,在本报告书签署日期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4、大千投资与速源科技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5、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及上述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

  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江苏大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范荷娣

  2022年9月9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江苏大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范荷娣

  2022年9月9日

  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大千生态

  股票代码:603955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速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沙河西路1819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7栋B1106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九月

  

  声 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尚未正式生效。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大千生态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尚需取得上交所合规性确认,以及在中登公司办理完成股份登记过户等手续后,方可实施完毕。本次交易尚存在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本报告书中合计数与各加数之和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造成。

  

  第一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价值的认可,拟通过本次权益变动实现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股东利益的原则,谋求长期可持续及健康稳定发展,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制度的要求,履行作为控股股东的权利及义务,加强法人治理,规范上市公司管理和运作,提升上市公司的质量和效益。

  二、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者处置已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

  在未来 12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证券市场整体情况及上市公司经营发展等因素,不排除择机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若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直接或间接转让本次受让的上市公司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 18 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决策和批准程序

  1、2022年9月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召开股东会,同意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大千投资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2、2022年9月7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大千投资签署《股份转让协议》。除上述已履行的程序外,本次权益变动无需履行其他审批程序。

  3、本次权益变动实施还需要满足的先决条件是: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无异议。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及控制关系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

  2、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华盈谱系持有信息披露义务人75%的股权,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其基本情况如下:

  ■

  3、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金垚莹间接控制速源科技75%的股权。金垚莹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其具体情况如下:

  金垚莹,女,1999年1月生,中国国籍,现任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华盈谱系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4、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的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主要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控制其他企业。

  (2)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所控制的主要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华盈谱系未控制其他企业。

  (3)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主要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的情况如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成立于2022年8月30日,系专为本次收购而设立的投资主体,成立时间较短且未开展实质性经营活动,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暂未编制财务报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华盈谱系成立于2022年3月23日,成立时间较短且未开展实质性经营活动,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暂未编制财务报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广东华际融创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最近三年一期的合并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亦不存在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亦不存在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在境内、境外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情况的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设立于2022年8月30日,其控股股东为华盈谱系,实际控制人为金垚莹,自设立之日起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更。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持股数量及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26,850,58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9.78%。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及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

  2022年9月7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大千投资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大千投资同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26,850,587股股份转让给信息披露义务人,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9.78%。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比例为19.78%,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股

  ■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协议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大千投资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签署主体

  1、转让方:江苏大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受让方:深圳市速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二)标的股份数量

  转让方同意将其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持有的目标公司26,850,587股股份(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19.78%)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三)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及支付

  1、经双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约为每股人民币23.21元。

  2、经双方协商一致,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6.23亿元(下称“转让总价”)。

  3、以转让方名义开设银行监管的共管账户(以下简称“共管账户”)。

  4、各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金额及支付先决条件如下:

  (1)受让方应于协议签署日支付人民币1.2亿元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鉴于在本协议签署前,受让方已向转让方支付了人民币1.2亿元定金,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前述定金转为本款约定的股份转让对价。(注:定金已于 2022年9月5日支付。)

  转让方应及时披露信息并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审议豁免自愿锁定承诺事项。

  (2)受让方应当在协议签署且目标公司公告披露日后3日内,向共管账户支付人民币1.8亿元。

  (3)受让方应于目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豁免转让方的自愿锁定承诺事项之日起拾伍(1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的共管账户转入剩余转让款3.23亿元。

  (4)在中登公司出具《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2日内,将共管账户内的3.8亿元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5)在改选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决议作出2日内,将共管账户内的金额1.23亿元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其他账户。

  (四)标的股份过户

  目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豁免转让方的自愿锁定承诺三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流通股协议转让确认申请文件;转让方在受让方向共管账户转入全部转让价款及取得交易所关于协议转让的合规性确认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中登公司提交流通股协议转让过户申请文件,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手续。

  (五)目标公司治理

  受让方完成全部股份交割后五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并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目标公司章程修改、董事会改组(换届)、监事会改组(换届)、高级管理层调整(换届)等事项,对目标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1、目标公司董事会拟由9人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6名、独立董事3名。受让方推荐4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及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转让方推荐2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及1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双方共同推荐受让方委派人员担任目标公司董事长。

  2、目标公司监事会拟由3人组成。其中,受让方推荐1名监事候选人、转让方推荐1名监事候选人,和1名职工监事共同组成新一届监事会。双方共同推荐受让方的当选监事为目标公司监事会主席候选人。

  3、目标公司的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由受让方推荐并经目标公司董事会聘任产生。

  (六)股份转让过渡期

  1、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股份交割日,为本次股份转让过渡期。

  2、股份转让过渡期内,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或已事先披露的外,转让方承诺目标公司在过渡期内:不改变和调整既有的经营方针和政策,不对现有业务作出实质性变更,或者开展任何现有业务之外的业务,或者中止或终止现有主要业务;不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发行债券、认股权或者设定其他可转换为股权的权利,或者授予或同意授予任何收购或认购目标公司的股权的权利;未经受让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促使目标公司进行重大投资行为、重大非经营性资产(包括无形资产)购置、租赁和处置,进行公司并购、解散或重组行为;不进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委任或调整(因自身原因不能胜任或主动辞职的除外),不修改目标公司章程;不发生可能对目标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争议的和解,或提起诉讼或仲裁;不采取可能对目标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

  (七)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署后,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或违反其对协议另一方的陈述或保证,构成该一方对另一方的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因其违约而致使守约方遭受的全部损失、损害、费用和支出。

  2、除不可抗力及转让方原因外,受让方未按照本协议支付安排按期支付价款或未按时转付至受让方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若超过10日仍未支付的,或因受让方原因导致本协议约定的交易无法完成,转让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并要求受让方支付交易总价款20%的违约金,转让方有权直接从受让方已经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中直接扣留,不足部分,受让方仍应支付。

  3、除不可抗力及受让方原因外,转让方未依据本协议约定向受让方转让相关股份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已实际支付至转让方账户的收款金额(不包括共管账户的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且超过约定交割期限10日仍未完成股份交割的,或因转让方原因导致本协议约定的交易无法完成,受让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转让方支付交易总价款20%的违约金。

  4、若目标公司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豁免转让方转让标的股份所做出的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本次转让终止,双方均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如届时本协议解除的,在协议解除的三(3)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配合受让方向共管账户开户银行下达向受让方指定银行账户付款的指令,以使受让方收回该等款项及相应孳息,且转让方应当在此期限内向受让方退还已收到的1.2亿元转让对价。

  5、本协议项下的违约金及赔偿金须在出现本协议约定情形或违约事项并经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

  6、因一方的违约致使其他方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为此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担保费、仲裁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八)本协议的生效、修改及终止

  1、本协议自转让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受让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2、本协议签署之日至股份过户日期间,一方如发生任何可能对本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或对标的股份有重大影响的情况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可协商相应修改本协议。

  3、协议自始无效或解除的,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及资金利息应当于协议无效或解除之日起十日内全额返还受让方。如因一方的原因导致协议解除或无效的,由该方向另一方另行赔偿损失。

  本次权益变动除上述协议主要内容之外,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和补充协议。协议双方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及转让方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不存在其他安排。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标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大千投资持有上市公司股份41,779,78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78%,其中,大千投资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12,400,000股已被质押,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14%,除上述股份外,大千投资所持的其他股份不存在任何质押或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26,850,587股不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之日起18个月内,不直接或间接转让本次受让的上市公司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8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节 资金来源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总额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受让大千投资所持上市公司26,850,587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9.78%),受让股票价格约为每股人民币23.21元,转让总价款为6.23亿元。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来源于其自有或自筹资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向第三方公开募集的情况,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或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的资产置换或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不存在代持,不存在任何以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不存在高杠杆收购的情形,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支付方式

  本次权益采用现金支付的方式。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于协议签署日支付人民币1.2亿元;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协议签署且上市公司公告披露日后3日内,向共管账户支付人民币1.8亿元;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豁免大千投资的自愿锁定承诺事项之日起拾伍个工作日内向共管账户转入人民币3.23亿元。

  在中登公司出具《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2日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大千投资应当从共管账户银行无条件将共管账户内的3.8亿元支付至大千投资指定账户。在改选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决议作出2日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大千投资应当从共管账户银行无条件将共管账户内的金额1.23亿元至大千投资指定的其他账户。

  第五节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具体计划。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具体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具体重组计划。

  三、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相关条款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改选董事会、监事会和重新聘任部分高级管理人员:(1)上市公司董事会拟由9人组成,董事长任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中,非独立董事6名、独立董事3名。信息披露义务人推荐4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及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2)上市公司监事会拟由3人组成,其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推荐1名监事候选人。(3)上市公司现有中高级管理人员在尽责履职的前提下保持相对稳定,适当调整、优化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推荐上市公司的总经理人选并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聘任产生;信息披露义务人可向上市公司推荐副总经理人选,并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聘任产生;信息披露义务人向上市公司推荐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人选并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聘任产生。

  四、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上市公司将改选董事会、监事会席位,如需修改《公司章程》相应内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明确计划。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述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作出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

  如果上市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上述重组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节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不会改变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及财务方面的独立性,上市公司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及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独立经营能力。

  为了保证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称“承诺方”)出具了《关于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承诺方将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等方面与上市公司保持独立,并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一)同业竞争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不存在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本次权益变动后,为避免在未来的业务中与上市公司产生实质性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称“承诺方”)出具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方未投资于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经营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承诺方未经营也未为他人经营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不构成同业竞争。

  2、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承诺方将不以任何形式从事与上市公司目前或将来从事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

  3、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承诺方控制的其他企业拟从事与上市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承诺方将行使否决权,以确保与上市公司不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如有在上市公司经营范围内相关业务的商业机会,承诺方将优先让与或介绍给上市公司。

  4、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上市公司因变更经营范围导致与承诺方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构成竞争,承诺方确保控制的其他企业采取以下措施消除同业竞争:停止经营与上市公司相竞争的业务;将相竞争的业务转移给上市公司;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5、承诺方不会利用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关系或影响力,将与上市公司业务经营相关的保密信息提供给第三方,协助第三方从事与上市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承诺方如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一)关联交易情况说明

  截至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交易。

  (二)规范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规范关联交易,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称“承诺方”)为规范和减少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承诺如下:

  1、承诺方将尽力减少承诺方及承诺方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确实无法避免或确有必要的关联交易,将按照公平合理及市场化原则确定交易条件,并由上市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承诺方及承诺方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承诺方及承诺方所控制的其他企业违规提供担保。

  3、承诺方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利用承诺方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关系或影响力,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承诺方如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发生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资产交易。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交易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除本次权益变动所披露的相关信息及上市公司已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第八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通过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许跃南之子Benny Xu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

  针对前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Benny Xu出具《关于买卖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与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人未参与本次收购的任何决策,在上市公司披露本次收购事宜前,不知悉上市公司有关本次收购的任何内幕信息,也无任何人向本人透露上市公司有关本次收购的任何内幕信息。

  2、本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在未获知上市公司本次收购相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本人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分析而为,与本次收购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任何与本次收购相关的内幕信息而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直至本次收购实施完毕期间,本人及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利用内幕信息实施股票交易。

  4、鉴于本人之父亲许跃南担任深圳市速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本人承诺,自本说明与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次收购实施完毕期间,本人将不再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待本次收购实施完毕后,本人将择机处置通过前述交易行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并自愿将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全部上缴上市公司。

  5、本人保证上述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除上述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及其直系亲属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成立于2022年8月30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成立未满一年,尚未开展实际经营,无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数据。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的财务资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华盈谱系成立于2022年3月23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成立未满一年,尚未开展实际经营,无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数据。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中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2、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前文已披露事项外,不存在为避免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4、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内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的内部决策文件;

  (四)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的名单及其持有或买卖该上市公司股份的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情况的说明;

  (七)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其他说明、声明及承诺函;

  (八)《股份转让协议》;

  (九)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开始接触的时间、进入实质性洽谈阶段的具体情况的说明;

  (十)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速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许跃南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速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许跃南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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