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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9月0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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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陈硕罡:

  因你涉嫌违法违规,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我局拟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七项及第五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你采取五年市场禁入措施。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2〕3号)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2〕4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2〕3号)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2〕4号),逾期则视为送达。你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对我局拟作出的市场禁入决定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应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2〕3号)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2〕4号)送达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上述权利,并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2〕3号)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2〕4号)送达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陈述、申辩的事实和理由传真至我局,并于传真当日将原件递交我局。如果你放弃上述权利,我局将按照《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2〕3号)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2〕4号)载明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

  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2〕3号)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2〕4号),请与我局联系(电话010—88086185,传真010—8808802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二零二二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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