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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9月0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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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ST必康    公告编号:2022-101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于2022年9月13日召开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提交的相关议案。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95),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届次: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决定召开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2年9月13日(星期二)下午14:0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9月13日(星期二)

  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13日(星期二)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13日(星期二)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届时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2年9月6日(星期二)。

  7、出席对象:

  (1)截至2022年9月6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并参加表决,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的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锦业一路6号永利国际金融中心39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登载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上述提案实行累积投票制。相关人员简历已经披露在公司相应的补选公告中。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分别进行,逐项表决。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上述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①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

  三、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凭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3、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提前登记,登记可采取在登记地点现场登记、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方式登记(股东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三),本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登记。

  4、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的原件到场,本次股东大会不接受会议当天现场登记。

  5、登记时间:2022年9月6日(星期二),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

  6、登记地点:公司证券事务部(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锦业一路6号永利国际金融中心39楼)。

  特别提示:为严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扩散,保障参会人员安全,公司鼓励各位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拟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除需携带相关证件和参会资料外,参会人员应特别关注并遵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如实登记近期个人行程、健康状况等相关信息,未提前登记或不符合防疫要求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将无法进入会议现场。请现场参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做好往返途中的防疫措施,并配合会场的相关防疫工作安排。会议过程中需全程佩戴口罩,请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自备口罩等防护用品。

  四、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预计为半天。

  2、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3、会务联系方式:

  (1)联系地址:公司证券事务部(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锦业一路6号永利国际金融中心39楼)

  (2)邮编:710065

  (3)联系人:李琼

  (4)联系电话及传真:0755-86951472、0755-86951514

  (5)邮箱:002411@biconya.com

  六、备查文件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附件一: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附件三:股东登记表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411。

  2、投票简称:必康投票。

  3、提案设置及意见表决:

  (1)提案设置

  ■

  (2)对于累积投票提案,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0票。

  累积投票制下投给候选人的选举票数填报一览表:

  ■

  各提案组下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举例如下:

  ① 选举独立董事(如提案1,采用等额选举,应选人数为3位)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

  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3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② 选举非独立董事(如提案2,采用等额选举,应选人数为1位)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

  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1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2年9月13日(星期二)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9月13日(星期二)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单位)作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会议审议的各项提案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本人(或本单位)对该次会议审议的各项提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

  说明1:对于提案1.00表决时采用累积投票制。累积表决票数即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数与应选举独立董事人数之积,对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时应在累积表决票数总额下自主分配。

  说明2:对于提案2.00表决时采用累积投票制。累积表决票数即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数与应选举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对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时应在累积表决票数总额下自主分配。

  说明3:委托人如未在上表中明确具体投票指示的,应当在本授权委托书上注明是否授权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见投票。

  委托人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所持公司股份数量(股):

  委托人所持公司股份性质:

  受托人姓名(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年月日

  备注:1、本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2、本授权委托书有效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止;

  3、委托人如为法人,应加盖法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在证照号码一项中填写营业执照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附件三:

  股东登记表

  本公司(或本人)持有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现登记参加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姓名(或名称):

  身份证号码(或注册号):

  持有股份数:

  联系电话:

  日期:年月日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ST必康   公告编号:2022-102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092022004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14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7)。

  2022年8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证监处罚字[2022]2号),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8)。

  2022年9月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当事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安必康或公司),住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新区创新创业小镇E区。

  韩文雄,男,1961年6月出生,时任延安必康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方曦,男,1970年10月出生,时任延安必康财务总监,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延安必康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延安必康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2年3月26日,延安必康发布《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日期变更的公告》,称2021年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由2022年3月31日变更至2022年4月27日。2022年4月27日,延安必康发布《关于延期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公告》,称因受疫情防控影响,根据审计工作进度,公司预计无法按照原计划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日期将延期至2022年4月30日。2022年4月30日,延安必康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暨股票停牌的风险提示性公告》,称因在重大事项上与年报审计机构北京兴昌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未能达成一致,导致公司在定期报告编制中遇到困难,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6月30日,延安必康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综上,延安必康未按规定在2021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延安必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该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对延安必康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韩文雄、财务总监方曦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的罚款;

  二、对韩文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

  三、对方曦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及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立案调查目前已经结案,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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