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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9月0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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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淮北矿业 证券代码:600985
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Huaibei Mining Holdings Co.,Ltd.
(住所:安徽省淮北市人民中路276号)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任何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证券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其投资决定的依据。募集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或风险因素,并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相关章节。

  一、关于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

  公司聘请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状况进行了综合分析和评估,淮北矿业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后,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将进行跟踪评级。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持续跟踪评级包括每年一次的定期跟踪评级和不定期跟踪评级,定期跟踪评级在该债券存续期间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进行,不定期跟踪评级自首次评级报告完成之日起进行。

  二、关于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为272.67亿元,超过15亿元,因此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无需提供担保。本次债券为无担保信用债券,无特定的资产作为担保品,也没有担保人为本次债券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公司受经营环境等因素的影响,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债券投资者可能面临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无担保而无法获得补偿的风险。

  三、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可转债时,还应特别关注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相关的重大事项

  (一)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

  1、《公司章程》规定

  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政策内容如下:

  “第一百七十六条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董事会根据公司当年度的经营业绩和未来的生产经营计划提出分红建议和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

  (二)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利益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

  (五)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计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分红政策调整或变更方案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六)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七)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分配原则: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现金流能够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需求的前提下,应积极实施利润分配政策,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

  (二)分配条件:

  1、现金分红条件: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事项,公司每年度应当至少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一次。

  2、股票股利分配条件: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同步,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实施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

  (三)分配时间:公司原则上按年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和资金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分配方式: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及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合理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相对于股票股利,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3、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如果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五)现金分红最低比例: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此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会应向股东大会做出特别说明。

  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拟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根据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六)存在公司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公司董事会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2、公司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引导投资者形成稳定的投资回报预期,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发[2013]43号)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

  (二)公司近三年利润分配情况

  最近三年,公司现金分红情况如下:

  ■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4,526,375,705.05元,占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3,959,003,030.81元的比例为114.33%,公司的实际分红情况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最近三年,公司当年实现利润扣除现金分红后的剩余未分配利润均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

  四、公司相关的风险

  公司提请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风险因素”全文,并特别注意以下风险:

  (一)市场及行业风险

  1、行业周期性风险

  公司所处的煤炭行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行业,具有较强的周期性,受下游钢铁、电力、建材等行业周期性波动影响较大。煤炭行业本身受宏观经济因素和国家产业政策、地方政策的影响较大,同时,近年来我国经济增速有所回落,可能影响煤炭的整体需求,进而可能给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公司面临行业周期波动的风险。

  2、监管政策变化风险

  煤炭及煤化工行业受到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应急管理部、生态环境部、各级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等共同监管。监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授予、延续和转让煤炭探矿权和采矿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采取临时性措施限制煤炭价格上涨、控制投资方向和规模、核准新建煤矿的规划和建设、征收和取消行业有关的各种税费、提高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标准和投入等。监管政策的变化可能对公司的运营产生较大影响,进而可能对公司的收入和利润带来影响。

  3、“双碳”发展战略对传统能源行业带来的风险

  2020年9月22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郑重宣布,“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2021年10月,国务院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将倒逼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全面低碳转型,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将得到快速发展,煤炭、火力发电行业需求存在逐步放缓的风险。

  若公司不加快推动能源结构、产品结构调整,推进传统能源企业朝着产业高端化、多元化、低碳化方向转型发展,公司将存在经营规模下降的风险。

  (二)与发行人经营业务相关的风险

  1、公司产品价格和业绩波动的风险

  近年来,受煤炭市场整体形势以及下游行业景气因素的影响,煤炭产品价格波动较大,导致煤炭企业的经营业绩相应大幅波动。2012-2015年期间,受供需关系影响煤炭价格大幅下跌,为防范系统性风险,2016年国家开始执行煤炭供给侧改革,淘汰落后产能;2016年以来,煤炭价格稳步回升,煤炭企业盈利能力明显增强;2019年,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有所完成,同时新建大型先进煤炭产能逐步释放,煤炭价格有所下降;2020年,受疫情影响煤炭价格出现短暂下跌,随着国内疫情得到有效控制,煤炭供需恢复平衡,煤炭价格逐步回升,且2020年第三、四季度受主要煤炭产地供应紧张,以及进口煤外部补充严重不足因素影响,煤炭价格持续上升;2021年,随着疫情后经济的快速复苏,煤炭供需持续处于紧平衡状态,煤炭价格总体呈现上升态势。公司所属的矿区煤种以炼焦煤为主,属国家稀缺煤种,但地质条件复杂,开采成本偏高。如果未来我国煤炭市场整体需求放缓、煤价下跌,将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业绩造成较大影响。

  公司煤化工产品所处行业属于周期性行业,近年来受行业结构性调整和下游钢铁行业等周期性波动的影响,产品价格及行业利润波动较大,公司通过强化安全生产,注重节能增效,改善经营管理等措施全力应对行业周期性波动,但若未来下游需求萎缩,煤化工行业持续低迷,将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2、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煤炭生产是井下作业,受到水、火、瓦斯、煤尘、顶板五大自然灾害的潜在威胁,安全风险高于其他一般行业;煤化工业务涉及到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等,突发安全事故可能对公司造成暂停生产、声誉受损、诉讼赔偿支出和行政处罚等损失。此外,如果政府对煤炭及煤化工企业加大安全监管力度,提出更高的安全标准和要求,公司可能投入更多财力和其他资源以满足相关法规的要求,从而给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业绩带来较大的不利影响。

  3、环保监管风险

  公司所从事的煤炭开采、洗选业务和煤化工业务生产经营过程中会产生废水、废气、废渣及其他污染物,若处理不当,对周边环境会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如果公司的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环保政策规定,将面临被国家有关部门处罚、责令关闭或停产的可能。同时,国家及地方政府可能在将来实施更为严格的环境保护规定,这可能会导致公司为达到新标准而支付更高的环境保护费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三)财务风险

  1、资产负债率较高风险

  公司所属行业属于资本密集型行业,公司经营项目的投资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近年来,公司资产负债率逐年下降,但资产负债率水平仍相对较高。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分别为64.44%、62.01%和56.72%。公司较高的资产负债率水平将制约发行人扩大债务融资规模,并影响发行人筹措持续发展所需的资金。

  2、资产流动性风险

  公司所属行业具有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大、流动资产比重相对较低的特点。由于公司生产规模扩大,对短期周转资金需求量增加。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0.48、0.47和0.58;速动比率分别为0.42、0.42和0.49。公司的流动比率与速动比率呈逐年提高趋势,但与行业平均水平相比相对偏低,一旦资金周转出现困难,还债压力增大,同时银行信贷规模收紧,公司将因流动性不足而面临短期偿债压力。

  3、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172,415.64万元、181,642.59万元和219,933.53万元,应收账款余额逐年增长。公司已建立严谨的应收账款管理体系,并按会计准则规定合理计提坏账准备。但如果未来出现应收账款不能按期收回或无法收回发生坏账的情况,将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于甲醇综合利用项目和偿还公司债务。公司已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慎重、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在人才、技术、市场方面进行充分准备,预期能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但该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当前市场环境、产业政策、技术水平、产品价格、原料供应等因素的现状和可预见的变动趋势做出的,如果将来相关因素的实际情况与预期出现较大差异,则投资项目的实际效益也有可能低于预期效益。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折旧摊销影响盈利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固定资产将增加,导致每年新增折旧和摊销费用上升,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的实现需要一定的时间,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快速产生效益以弥补新增投资带来的折旧和摊销的增加,公司短期内可能因折旧和摊销增加而影响盈利水平。

  (五)本次可转债发行相关的风险

  1、可转债转股后原股东权益被摊薄风险

  可转债的转股情况受发行及转股时间、二级市场股价波动、投资者预期等多种不确定因素影响,且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期,在此期间相关的投资无法全部产生收益,因此,本次可转债发行后,如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开始的较短时间内将大部分或全部可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公司将面临当期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原股东分红减少、表决权被摊薄的风险。

  2、可转债在转股期内不能转股的风险

  尽管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但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如果公司股票在可转债发行后价格持续下跌,则存在公司未能及时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或即使公司持续向下修正转股价格,但公司股票价格仍低于转股价格,导致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并进而可能导致出现可转债在转股期内回售或持有到期不能转股的风险。

  3、评级风险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了评级,信用等级为AAA。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将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的变化、经营或财务状况的重大事项等因素,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如果由于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或评级标准变化等因素,导致本期债券的信用评级级别变化,将会增大投资者的风险,对投资人的利益产生一定影响。

  4、利率风险

  受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状况、经济周期、国家财政与货币政策以及国际经济环境变化的影响,市场利率存在波动的可能性。债券属于利率敏感性投资品种,由于本期可转债期限较长,对市场利率的敏感性较高,市场利率波动可能使本期债券投资者的实际投资收益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一般来说,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固定利率债券的投资价值将会有相应的降低。因此,提请投资者特别关注市场利率波动的风险,以避免和减少损失。

  5、本息兑付风险

  在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内,公司需按可转债的发行条款就可转债未转股的部分每年偿付利息及到期兑付本金,并承兑投资者可能提出的回售要求。受国家政策、法规、行业和市场等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公司的经营活动可能没有带来预期的回报,进而使公司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的资金,可能影响公司对可转债本息的按时足额兑付,以及对投资者回售要求的承兑能力。

  6、未设定担保的风险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为317.95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为272.67亿元,均不低于15亿元。结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目前市场状况,公司董事会决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设担保。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能因未设定担保而存在兑付风险。

  7、可转债及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由于其可以转换成公司普通股,所以其价值受公司股价波动的影响较大。股票市场投资收益与风险并存。股票价格的波动不仅受公司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金融政策的调控、股票市场的投机行为、投资者的心理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在发行期间如果公司股价持续下行,可转债可能存在一定发行风险;在上市交易后,不论是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或在转股期内将所持可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均可能由于股票市场价格波动而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具有债券特性且附有股票期权的混合型证券,其二级市场价格受市场利率、票面利率、债券剩余期限、转股价格、公司股票价格、赎回条款、回售条款和向下修正条款、投资者的预期等诸多因素影响。

  可转换公司债券因附有转股选择权,多数情况下可转债的发行利率比类似期限、类似评级的可比公司债券利率更低。此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会受到公司股价波动的影响。由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为事先约定的价格,随着市场股价的波动,可能会出现转股价格高于股票市场价格的情形,导致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降低。

  因此,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市交易及转股过程中,其交易价格均可能出现异常波动或价值背离,甚至低于面值的情况,从而使投资者面临一定的投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必须充分认识到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以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产品特性,以便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六)疫情风险

  2020年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终端消费市场景气度下降、下游市场开工率降低、物流渠道不够畅通,同时也影响消费者信心以及产业链上下游的协同。随着各地政府专项政策的出台及对疫情的有效防控,疫情影响逐渐消退,各类企业生产经营逐渐回归正常。

  但未来若受境外新冠肺炎疫情等影响,国内新冠肺炎疫情短期不能得到全面清除等,将可能会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极端情形下甚至可能出现经营业绩大幅下滑的风险。

  

  第一节 释  义

  在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意义:

  ■

  ■

  专业名词或术语:

  ■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uaibei Mining Holdings Co.,Ltd.

  注册地址:安徽省淮北市人民中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孙方

  股票简称:淮北矿业

  股票代码:600985

  成立时间:1999年3月18日

  上市时间:2004年4月28日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注册资本:2,481,035,925(元)

  互联网网站:www.hbkykg.com

  经营范围:煤炭采掘、洗选加工、销售、存储;煤炭外购;煤化工产品(包括焦炭)的生产销售(不含危险品);化工原料及制品(不含危险品)销售;信息化技术咨询、方案设计、运营维护服务及相关项目建设;智能化系统运营与服务;技术、经济咨询服务;建筑石料用灰岩露天开采,硝酸铵、硝酸甲胺、硝酸钠、浓硝酸、一甲胺、苦味酸、黑索金、铝粉、石蜡、工业酒精、亚硝酸钠、氯酸钾、铅丹、醋酸丁酯、过氯乙烯销售,危险货物运输、普通货物运输、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机械设备、汽车租赁,销售汽车、机械设备,房地产经纪,民用爆炸物品包装材料、设备生产和销售,精细化工产品、田菁粉、塑料制品销售,爆破技术转让,爆破器材生产工艺技术转让,农产品收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核准情况

  本次发行已经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1年12月9日经控股股东淮矿集团2021年第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于2021年12月22日取得安徽省国资委出具的《省国资委关于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事项的批复》(皖国资产权函[2021]402号),并经于2022年1月14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本次发行于2022年8月1日通过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并于2022年8月17日取得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1744号”文核准。

  (二)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债。本次可转债及未来经本次可转债转换的公司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三)发行数量、证券面值、发行价格

  本次拟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0,000.00万元,发行数量为3,000万张(300万手)。

  (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2年9月13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余额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包销。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2022年9月13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债不存在无权参与原股东优先配售的股份数量。若至股权登记日(2022年9月13日,T-1日)公司可参与配售的股本数量发生变化,公司将于申购起始日(2022年9月14日,T日)披露可转债发行原股东配售比例调整公告。

  (2)网上发行: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3)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申购。

  (五)募集资金规模和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1、募集资金规模

  本次拟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0,000.00万元。

  2、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信息。

  (六)承销方式及承销期

  承销方式:本次发行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承销期:待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具体时间。

  (七)发行费用

  ■

  注:上述各项发行费用金额均为不含税金额,且各项发行费用可能会根据本次发行的实际情况有所增减。

  (八)承销期间的停牌、复牌及可转债上市的时间安排

  本次发行期间的主要日程示意性安排如下(如遇不可抗力则顺延):

  ■

  注: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上述日程安排进行调整或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九)本次发行可转债的上市流通

  本次发行可转债上市流通,所有投资者均无持有期限制。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申请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十)资信评级情况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了信用评级,并出具了《2022年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信评委函字[2021]4423D号),评定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A。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将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在公司每年年度报告公告后2个月内对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一次定期跟踪评级,并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根据有关情况进行不定期跟踪评级。

  (十一)本次发行主要条款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债。本次可转债及未来经本次可转债转换的公司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发行规模

  本次拟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0,000.00万元。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4、可转债存续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2022年9月14日(T日)至2028年9月13日。

  5、票面利率

  第一年为0.2%、第二年为0.5%、第三年为1.0%、第四年为1.5%、第五年为1.8%、第六年为2.0%。到期赎回价格为106元(含最后一期利息)。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额;

  i:指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7、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2年9月20日,T+4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3年3月20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28年9月13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8、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V: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一股的整数倍。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9、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15.17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较高者,且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10、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条件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1、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向可转债持有人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①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12、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事实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13、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A股股票享有与原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2年9月13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余额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包销。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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