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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9月0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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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66 证券简称:莱茵生物 公告编号:2022-048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莱茵生物”)于2022年8月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近日,根据会议审议通过的决议和授权,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桂林莱茵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茵健康”)分别与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桂支行、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朝阳支行等各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843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65,470,085股新股。

  2022年8月18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致同验字(2022)第450C000482号”《验资报告》。经审验,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967,999,997.25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6,890,066.13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61,109,931.12元,其中新增股本人民币165,470,085.00元,资本公积795,639,846.12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已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截止2022年9月5日,本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

  注:募集资金存放金额与实际募集资金总额的差额,主要系扣除了本次发行的保荐费用及承销费用,其他发行费用尚未扣除。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朝阳支行

  丙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甜叶菊专业提取工厂建设项目及莱茵天然健康产品研究院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小虎、韦东(以下简称“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一: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桂林莱茵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

  (甲方一、甲方二以下合称“甲方”)

  乙方: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桂支行

  丙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方、乙方、丙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分别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甜叶菊专业提取工厂建设项目及莱茵天然健康产品研究院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小虎、韦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甲、乙、丙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三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经四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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