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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9月0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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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301057 股票简称:汇隆新材 公告编号:2022-071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

  2、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户数共计9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17,0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15.3721%,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9月9日(星期五)。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15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7,300,000股,并于2021年9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81,9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109,200,000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为83,309,94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6.2912%;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为25,890,05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7088%。2022年3月9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409,946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2912%。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09)。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份数量变化情况

  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81,9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109,200,000股。

  2022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22年5月13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22年6月1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2022年6月14日为首次授予日,以7.80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7月1日出具了《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F10888号)。

  2022年7月7日,公司完成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工作,向16名激励对象授予152万股限制性股票,并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2022年7月8日。2022年7月27日,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总股本变更为110,72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27,300,000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24.6568%,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83,420,000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75.3432%。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如下: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承诺人持有的该等股份。

  (2)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3)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后生效,一经正式签署,即对本人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均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亦不存在违法违规担保的情形。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9月9日(星期五)。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7,0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3721%。

  3、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户数共计9户。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

  注: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无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

  五、股权结构变动表

  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限售股份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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